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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现有政治宪治确立的同时,保持经济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到与政治宪治的框架下讨论.明确政治宪法、经济宪法、社会宪法的独立性对于社会宪治这一崭新命题,对于各社会组织,应给予其自主性的同时,保障功能领域的各组织以集中的方式参与到新法团主义谈判.同时以经济宪法来避免各社会组织利用优势造成的经济宪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