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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应当体现为司法方式的转变,而功利主义的引入又为这种转变提供了可能,在司法的空间内衍生出软性司法,软性司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和谐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价值具有一致性,软性司法在补缺硬性司法漏洞、民意聚拢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使之成为与硬性司法并行不悖的司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