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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当前建设市场招投标中出现的串标现象,从投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人、监管人等方面总结并分析了串标现象存在的原因。另外从加大打击串标力度和消除隐患途径方面提出了防范串标的对策和建议,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串标;对策建议;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招投标制度是一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从而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每位招投标方都遵循此原则操作,这对规范行业市场、促进投标人间的良性竞争竞争都有重要意义。然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串标”就是其中之一。串标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采取有力对策和措施加以防范。
1 建设工程挂靠串标现象存在的原因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会形成投标联盟,相互串通,骗取中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危害极大。虽然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打击围标行为,但效果并不好,这其中有许多原因。
1.1 投标人的原因
在长期投标运作中,外地企业也乐于参与本地人运作的“联控”投标,即由本地投标人挂靠串通多家企业策略性报价进行围标,提高中标率,争取“联合集团”成员轮流坐庄,不论那家企业中标,最终都由当地运作人挂靠施工。无损投标又与当地人无缝对接、关系融洽,何乐而不为。这层利益链具有联盟式,隐蔽性强又难以取证,是很难被轻易切断的。
一家水厂招标的设计标底为9800万元,在参与投标的11家企业中,只有一家企业投标报价下浮了1%,其他10家企业均下浮了9%—29%不等。而该标采用的评标办法是:1—b,即有效报价加权平均再按规定下浮8%为下限,由下限往上数,谁接进下限谁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规定审查,这11家企业的报价均为有效。分析人士认为,按现行评标办法,一个近亿元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这家企业无论如何是中不了标的。根据这家企业报的投标价位,不妨换个角度再分析,它从开始投标就没有打算中标。既然不打算在投标中中标,为什么还要投标呢?显然它是在串标。其实这家企业参与投标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加权平均值”。
1.2 招标人的原因
一些招标业主难得有建设项目要投资招标,往往喜欢在项目立项后就去接触投标人,尤其是那些当地投标运作人,双方共同商讨招投标运作策略。很自然地,招标人会为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当地投标运作人也会趁机宣扬与招标人的密切关系,游说相关企业挂靠。假如不能让大部分相关企业加盟,则反过要求招标人改变设置条件,确保投标运作达到双方共赢。
1.3 代理机构的原因
代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惟被代理人是从,往往成了挂靠串标的间接助手。
由于招标代理行业自律不够,加上违规约束不严,几乎不被惩处,使得代理机构只要有业务可做,什么违规的事都敢做。只要能充分体现招标业主的意愿,代理机构可以随意性编制招标文件而不套用范本,对于一些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给予专业化的“包装”指导,让其有意规避法律法规。
某文化厅歌舞剧院经济适用住宅楼工程,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建筑面积34464㎡,于2005年12月22日办理报建手续,委托××市×××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招标,1月17日开标,有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中标单位为××市建筑工程×公司。经查,该工程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市建筑工程×公司违规以带资、垫资等手段投标,影响了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和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能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均未在投标截止期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做出响应;更为严重的是,此文化厅歌舞剧院、××市建筑工程×公司和××市×××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相互串通,将××市建筑工程×公司做的预算书加盖造价师和预算员资格专用章后,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招标的标底。
1.4 评标人的原因
本地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往往会暗中给挂靠串标人施予援手。
当地投标运作人通过事先长期“感情投资”,搞好与本地评标专家关系,让其在关键的评标中给予关照。一旦评标专家被抽中参加评家,投标运作人就会及时请这些专家的领导、朋友出面招呼,或直接向其承诺中标后给于感谢。
1.5 监管人的原因
法律赋予监管人的监管职能,也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挂靠串标行为的发生。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监管职责,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执法规范不配套、不严谨,各部门执法尺度不一、执法的水平和力度也各有差异,再加上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协调,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对策建议
2.1 直接打击挂靠串标行为
(1)提高失信成本
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市场信用体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和查询体系,使得一些投机者在某地违法后,还可以参加其他地区的投标,不会有“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压力,投标人的违法风险很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标人对自身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大为降低,并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观念。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以两千万元中标额为例,对违法单位只需罚款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对个人只需罚款五千至二万元,其违法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使得投机者敢于冒险、乐此不疲。
(2)增加挂靠难度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的交易员、预算员、项目经理甚至法人代表必须到开标现场,大企业往往会考虑到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剂难度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繁忙而自愿放弃被挂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都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汇入。应该改变方式,同意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方式提供,但其占投标总价的比例应大幅提高并且上不封顶。
(3)加强标后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管,将重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紧密结合。现场核查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采用指纹考勤机,随时随地核对押证施工的五大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现场施工出勤情况;认真核实投标时承诺施工班组成员在施工中更换的情况,督促招标业主认真把关。
相关部门要建立标后联合巡查制度,形成统一的标后监管机制。要全方位清查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清查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的问题,更要清查投标单位收取“管理费”而违规出借资质的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经济和信用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挂靠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2 间接消除隐患途径
(1)建立并完善评标人责任追究制
不断更新评标办式,加强对评标人的行为监督管理。可以引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设置同步预警纠错功能,评标人操作中一旦出现不合理的操作或严重倾向,系统会自动报警,并生成提示信息和异常信息指令。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也可根据系统提示和预警开展监察,并可进行事后关联性调查。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进行评标复查或另请专家重评,健全评标专家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强化责任追究。制定专家恶意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发现不法行为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起到震慑作用。
(2)灵活运用多种方法
评标不断改变评标办法,让串标投标人防不胜防。现行招标评审确定有效评审区间时,评标基准价C=(1-K)×(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三个最高和二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中浮动率K值为业主在开启各投标人商务标前,在明确的三个号码中随机抽取的一个下浮率,一般选取0%、1%、2%,或1%、2%、3%,不妨扩大K值选取范圍或灵活选取数字编组,并且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数字和组别,而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让串标人失去围标准星,不敢轻易抬标和恶意抢标。
(3)严厉查处招标人和监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一些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招投标法律制度掌握不够全面,对工程招标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失于防范、失于察觉、失于查证、失于处罚的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纵容了挂靠串标行为的发生。
招标单位因管理不善、擅自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决算超预算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投资监管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深挖细查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尤其要严厉查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交易行为,对违法乱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3 结语
总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而串标行为的存在无疑是违背了这一原则。为此,应充分分析串标出现的原因所在,并在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大打击串标力度,同时规范招标程序,要着力纠正外围运作,进场走形式的问题,使招投标全部活动都能真正在有形市场内运作并接受全过程监督。真正发挥招投标的作用,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述宇.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原因及对策[J].煤炭经济研究,2010年07期
[2] 朱琪.浅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及对策[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0年第01期
[3] 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串标;对策建议;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招投标制度是一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从而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每位招投标方都遵循此原则操作,这对规范行业市场、促进投标人间的良性竞争竞争都有重要意义。然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串标”就是其中之一。串标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采取有力对策和措施加以防范。
1 建设工程挂靠串标现象存在的原因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会形成投标联盟,相互串通,骗取中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危害极大。虽然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打击围标行为,但效果并不好,这其中有许多原因。
1.1 投标人的原因
在长期投标运作中,外地企业也乐于参与本地人运作的“联控”投标,即由本地投标人挂靠串通多家企业策略性报价进行围标,提高中标率,争取“联合集团”成员轮流坐庄,不论那家企业中标,最终都由当地运作人挂靠施工。无损投标又与当地人无缝对接、关系融洽,何乐而不为。这层利益链具有联盟式,隐蔽性强又难以取证,是很难被轻易切断的。
一家水厂招标的设计标底为9800万元,在参与投标的11家企业中,只有一家企业投标报价下浮了1%,其他10家企业均下浮了9%—29%不等。而该标采用的评标办法是:1—b,即有效报价加权平均再按规定下浮8%为下限,由下限往上数,谁接进下限谁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规定审查,这11家企业的报价均为有效。分析人士认为,按现行评标办法,一个近亿元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这家企业无论如何是中不了标的。根据这家企业报的投标价位,不妨换个角度再分析,它从开始投标就没有打算中标。既然不打算在投标中中标,为什么还要投标呢?显然它是在串标。其实这家企业参与投标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加权平均值”。
1.2 招标人的原因
一些招标业主难得有建设项目要投资招标,往往喜欢在项目立项后就去接触投标人,尤其是那些当地投标运作人,双方共同商讨招投标运作策略。很自然地,招标人会为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当地投标运作人也会趁机宣扬与招标人的密切关系,游说相关企业挂靠。假如不能让大部分相关企业加盟,则反过要求招标人改变设置条件,确保投标运作达到双方共赢。
1.3 代理机构的原因
代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惟被代理人是从,往往成了挂靠串标的间接助手。
由于招标代理行业自律不够,加上违规约束不严,几乎不被惩处,使得代理机构只要有业务可做,什么违规的事都敢做。只要能充分体现招标业主的意愿,代理机构可以随意性编制招标文件而不套用范本,对于一些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给予专业化的“包装”指导,让其有意规避法律法规。
某文化厅歌舞剧院经济适用住宅楼工程,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建筑面积34464㎡,于2005年12月22日办理报建手续,委托××市×××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招标,1月17日开标,有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中标单位为××市建筑工程×公司。经查,该工程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市建筑工程×公司违规以带资、垫资等手段投标,影响了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和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能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均未在投标截止期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做出响应;更为严重的是,此文化厅歌舞剧院、××市建筑工程×公司和××市×××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相互串通,将××市建筑工程×公司做的预算书加盖造价师和预算员资格专用章后,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招标的标底。
1.4 评标人的原因
本地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往往会暗中给挂靠串标人施予援手。
当地投标运作人通过事先长期“感情投资”,搞好与本地评标专家关系,让其在关键的评标中给予关照。一旦评标专家被抽中参加评家,投标运作人就会及时请这些专家的领导、朋友出面招呼,或直接向其承诺中标后给于感谢。
1.5 监管人的原因
法律赋予监管人的监管职能,也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挂靠串标行为的发生。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监管职责,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执法规范不配套、不严谨,各部门执法尺度不一、执法的水平和力度也各有差异,再加上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协调,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对策建议
2.1 直接打击挂靠串标行为
(1)提高失信成本
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市场信用体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和查询体系,使得一些投机者在某地违法后,还可以参加其他地区的投标,不会有“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压力,投标人的违法风险很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标人对自身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大为降低,并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观念。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以两千万元中标额为例,对违法单位只需罚款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对个人只需罚款五千至二万元,其违法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使得投机者敢于冒险、乐此不疲。
(2)增加挂靠难度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的交易员、预算员、项目经理甚至法人代表必须到开标现场,大企业往往会考虑到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剂难度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繁忙而自愿放弃被挂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都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汇入。应该改变方式,同意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方式提供,但其占投标总价的比例应大幅提高并且上不封顶。
(3)加强标后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管,将重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紧密结合。现场核查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采用指纹考勤机,随时随地核对押证施工的五大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现场施工出勤情况;认真核实投标时承诺施工班组成员在施工中更换的情况,督促招标业主认真把关。
相关部门要建立标后联合巡查制度,形成统一的标后监管机制。要全方位清查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清查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的问题,更要清查投标单位收取“管理费”而违规出借资质的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经济和信用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挂靠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2 间接消除隐患途径
(1)建立并完善评标人责任追究制
不断更新评标办式,加强对评标人的行为监督管理。可以引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设置同步预警纠错功能,评标人操作中一旦出现不合理的操作或严重倾向,系统会自动报警,并生成提示信息和异常信息指令。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也可根据系统提示和预警开展监察,并可进行事后关联性调查。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进行评标复查或另请专家重评,健全评标专家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强化责任追究。制定专家恶意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发现不法行为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起到震慑作用。
(2)灵活运用多种方法
评标不断改变评标办法,让串标投标人防不胜防。现行招标评审确定有效评审区间时,评标基准价C=(1-K)×(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三个最高和二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中浮动率K值为业主在开启各投标人商务标前,在明确的三个号码中随机抽取的一个下浮率,一般选取0%、1%、2%,或1%、2%、3%,不妨扩大K值选取范圍或灵活选取数字编组,并且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数字和组别,而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让串标人失去围标准星,不敢轻易抬标和恶意抢标。
(3)严厉查处招标人和监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一些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招投标法律制度掌握不够全面,对工程招标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失于防范、失于察觉、失于查证、失于处罚的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纵容了挂靠串标行为的发生。
招标单位因管理不善、擅自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决算超预算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投资监管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深挖细查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尤其要严厉查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交易行为,对违法乱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3 结语
总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而串标行为的存在无疑是违背了这一原则。为此,应充分分析串标出现的原因所在,并在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大打击串标力度,同时规范招标程序,要着力纠正外围运作,进场走形式的问题,使招投标全部活动都能真正在有形市场内运作并接受全过程监督。真正发挥招投标的作用,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述宇.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原因及对策[J].煤炭经济研究,2010年07期
[2] 朱琪.浅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及对策[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0年第01期
[3] 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