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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4日,原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例行抽检和样品检测,查出南通市通州区某农贸市场销售的豆芽含有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规定要求的禁用物质——氯苯氧乙酸(4-氯苯氧乙酸钠)。
豆芽虽小,但作为老百姓餐桌上的普通常用食材,涉及面广,且极有可能在豆芽制售行业已形成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潜规则”。原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级监管部门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毒豆芽”核查处置工作。经过调查摸排,联合公安部门顺藤摸瓜查处了在生产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氯苯氧乙酸(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的“毒豆芽”系列案,查获使用“保险粉”加工毒豆芽的窝点4个。加工过程中使用“无根水”等含有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规定要求的禁用物质-氯苯氧乙酸(4-氯苯氧乙酸钠)的行为,因管辖权限,移交农业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加工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连二亚硫酸钠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销售不合格豆芽,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不能说明其来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理。最终,此系列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移送区农业委员会立案查处2起,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销售不合格豆芽3起。
核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豆芽的属性定义有争议,带来管辖权限存在争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抽检目录中将豆芽定义为茎类蔬菜,而国家农业部办公厅曾于2014年8月发函(农办农函(2014)13号)将豆芽定性为豆制品。如定义为茎类蔬菜,即食用农产品,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的管理职能;如定义为豆制品,则从加工到销售环节,均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取证难。加工“毒豆芽”使用的“保险粉”系工业用原料“连二亚硫酸钠”。在加工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包装大多简陋,且无品名、无厂名、厂址,呈白色粉末状,且都被违法当事人隐藏,不易发现。和水后其溶于水(会产生二氧化硫)呈透明状更难识别,而最终检测的项目是二氧化硫残留(起漂白作用)是否超标。所以如何固定非法使用禁用物质的加工行为并与检测结果二氧化硫超标两者之间是否形成关联,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光靠行政手段很难取到关键证据。此次成功破获“毒豆芽”系列案,公安部门的现场介入和后期的询问侦查、深挖上线供货人起到关键作用。
召回难。豆芽作为老百姓餐桌上的普通常用食材,生鲜、易变质腐败,消费者购买后往往当日就食用完毕。查处过程中,对涉案的不合格豆芽,虽在第一时间责令经营户发出召回通知,但已销售完毕且已食用均无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食用涉案的不合格豆芽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反馈。
溯源难。在本系列案查处过程中,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者大多不能提供规范、整齐的从原材料购进、加工过程、批发、销售过程的书式票证资料,溯源取证多是依靠当事人电话、微信、口供等记录材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规范管理难的普遍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以最严厉的手段加强对毒豆芽等“有毒有害”“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时刻不能松懈。此案查处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饮食安全,必须从餐桌上的“小菜”开始管起。在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的同时,要构建更为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基础治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深入人心,不断完善各项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社会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效参与、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健全食品监管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法律和行业标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各环节监督抽检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检、突击检查,加大对经营者的威慑力。推广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一票通”的溯源机制,督促引导种植、加工、批发、销售等各环节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的食用農产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夯实基础工作基础。突出全程全环节监控,食品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严把质量关,手续、流程关,形成高效、可追溯的全程监管链条。强化部门联动、安全风险严控、违法行为严打、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应急处置体系等全员监管链条。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职能前移,形成各监管环节的无缝对接。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引导舆论监督。依托政务服务网,加快建设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食品监管部门依法规范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事故处置、典型案例、黑名单、企业信用等信息,设立网上咨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获取。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强化新媒体运用,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拓展参与监督途径,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探索组建食品安全行风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志愿者等公益性服务队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引导相关人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推广平台客户端、公众号,广泛发动群众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引入举报(尤其是业内从业人员打破行业“潜规则”的举报)奖励和保护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大环境建设。
豆芽虽小,但作为老百姓餐桌上的普通常用食材,涉及面广,且极有可能在豆芽制售行业已形成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潜规则”。原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级监管部门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毒豆芽”核查处置工作。经过调查摸排,联合公安部门顺藤摸瓜查处了在生产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氯苯氧乙酸(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的“毒豆芽”系列案,查获使用“保险粉”加工毒豆芽的窝点4个。加工过程中使用“无根水”等含有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规定要求的禁用物质-氯苯氧乙酸(4-氯苯氧乙酸钠)的行为,因管辖权限,移交农业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加工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连二亚硫酸钠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销售不合格豆芽,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不能说明其来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理。最终,此系列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移送区农业委员会立案查处2起,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销售不合格豆芽3起。
核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豆芽的属性定义有争议,带来管辖权限存在争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抽检目录中将豆芽定义为茎类蔬菜,而国家农业部办公厅曾于2014年8月发函(农办农函(2014)13号)将豆芽定性为豆制品。如定义为茎类蔬菜,即食用农产品,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的管理职能;如定义为豆制品,则从加工到销售环节,均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取证难。加工“毒豆芽”使用的“保险粉”系工业用原料“连二亚硫酸钠”。在加工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包装大多简陋,且无品名、无厂名、厂址,呈白色粉末状,且都被违法当事人隐藏,不易发现。和水后其溶于水(会产生二氧化硫)呈透明状更难识别,而最终检测的项目是二氧化硫残留(起漂白作用)是否超标。所以如何固定非法使用禁用物质的加工行为并与检测结果二氧化硫超标两者之间是否形成关联,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光靠行政手段很难取到关键证据。此次成功破获“毒豆芽”系列案,公安部门的现场介入和后期的询问侦查、深挖上线供货人起到关键作用。
召回难。豆芽作为老百姓餐桌上的普通常用食材,生鲜、易变质腐败,消费者购买后往往当日就食用完毕。查处过程中,对涉案的不合格豆芽,虽在第一时间责令经营户发出召回通知,但已销售完毕且已食用均无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食用涉案的不合格豆芽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反馈。
溯源难。在本系列案查处过程中,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者大多不能提供规范、整齐的从原材料购进、加工过程、批发、销售过程的书式票证资料,溯源取证多是依靠当事人电话、微信、口供等记录材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规范管理难的普遍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以最严厉的手段加强对毒豆芽等“有毒有害”“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时刻不能松懈。此案查处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饮食安全,必须从餐桌上的“小菜”开始管起。在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的同时,要构建更为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基础治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深入人心,不断完善各项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社会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效参与、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健全食品监管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法律和行业标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各环节监督抽检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检、突击检查,加大对经营者的威慑力。推广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一票通”的溯源机制,督促引导种植、加工、批发、销售等各环节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的食用農产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夯实基础工作基础。突出全程全环节监控,食品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严把质量关,手续、流程关,形成高效、可追溯的全程监管链条。强化部门联动、安全风险严控、违法行为严打、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应急处置体系等全员监管链条。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职能前移,形成各监管环节的无缝对接。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引导舆论监督。依托政务服务网,加快建设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食品监管部门依法规范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事故处置、典型案例、黑名单、企业信用等信息,设立网上咨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获取。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强化新媒体运用,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拓展参与监督途径,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探索组建食品安全行风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志愿者等公益性服务队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引导相关人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推广平台客户端、公众号,广泛发动群众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引入举报(尤其是业内从业人员打破行业“潜规则”的举报)奖励和保护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大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