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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位执行制度是一项最基本的财产执行制度。虽然该项制度并未在立法上得以确立,但在实际应用中,该项制度的应用能够缓解执行难的问题。由于相关司法解释不足,因此代位执行制度的属性、样态和适用范围还缺乏共识,并对该项制度的应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代为执行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相关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 财产执行制度;代位执行;执行根据
作为一项财产执行制度,代位执行主要是以被执行人的相关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并依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该项制度的确立与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为执行的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推广与应用。由于立法上对该制度确立的缺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需要研究者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代位执行的性质
关于代位执行的性质界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相关法律均未曾提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界定》中的详细规定与实际执行中的具体操作流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代位执行的性质。
其一,代位执行是一种协助执行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代位执行主要是由法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而进一步落实的第三方财产执行行为。其二,由于代位执行主要分为动产执行、不动产执行、财产保全执行与债权执行等。因此,代位执行也是一种执行方法。其本质为债权保全的权能在实行程序中的相应的一类体现方式。另外,代位执行是属于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项具体的执行措施,在法律属性方面,它与强制执行措施有所区别,在实际操作流程中,代位执行也是一种对原有执行措施的保障。因此,代位执行实际上是一种具有较强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二、代位执行的适用
代位执行,首先应当确立执行的根据。执行根据又称执行名义,它是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移送执行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的确定中,应当避免案外人的权益涉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支付令、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书、执行回转裁定书等。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证被执行人的知情权,提前通过送达执行裁定的方式向其告知代位执行的具体内容。
从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对于第三人债权等其他财产的执行必须保证其自身产权的独立性,并不存在抵押权、质权、利息债权等内容,能够完成债权的让与行为,且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只有上述几点要求均满足时,才可实行代位执行。由于涉及第三方财产利益,因此第三方及其他人员会进行的抗辩,从法律角度看,应当充分保证第三方人员的抗辩的权利与机会,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与法律尊严,保证其异议权的伸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对财产代位执行的异议抗辩可以通过书面提出,亦可通过口头申诉。在执行过程中,有关代位制度的通知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在执行文书送达后,应当具有行为履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行为限制效力。在对连带责任的落实问题上,也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具体的执行命令。
在实际执行中,部分情况下第三人的清偿能力不足,在客观上代位执行无法有效的进行。在此情况下,由于相关的程序复杂性问题与案外人的权益问题,复代位执行应当尽量避免。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问题,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三、关于代位执行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送达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在代位执行的过程中,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偿还债务财产的行为。因此,在代位执行履行通知的送达过程中,要注意避免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内定的方式来完成送达工作。实际操作中,要尽可能的直接送达履行通知。
(二)当事人申请的采纳问题
作为一种略式执行程序,代位执行压缩了一般执行过程中的隐形诉讼过程。这就要求代位执行的实施需要当事人的主动申请,在无申请的情况下,法院的代位执行决议显然违背了执行程序的公平性。在当今法院实行精细化审理、强制化执行的过程中,代位执行经常是在执行过程中与执行人员发现的,代位执行的规范性难以得到保证。有鉴于此,当事人应当针对代位执行申请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书,并交付法院执行人员进行相关的审查,并决定代位执行的可行性。
(三)代位执行的履行问题
首先,从法律的公正性出发,保证第三人在代位执行过程中的知情权与申诉权是无可辩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第三人充分的时间,允许其进行有效地辩驳。因此,第三人异议制度也是代位执行自身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途径的缺失,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经由审查通过,多数法院均会立即停止代位执行,此后案件的债权清偿往往不了了之,这种现象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法律公信力的缺失,容易造成动机不纯者利用漏洞肆意逃避财产的清偿执行。有鉴于此,应当保证债权人对第三方异议的争议诉讼权,保证代位执行适用范围的审慎界定。
四、结语
代位执行是一种保障执行措施。作为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新思路与新方法,其在实际的推广与应用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针对代位执行的依据与适用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执行过程的公正性与第三方的异议申诉权利。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送达方式、申请采纳与异议审查问题,应当保障法律的公信力,按照相关的方针与对策依法执行。
参考文献:
[1]丘志乔.代位权与代位执行:并存还是归一——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2012,07,15.
[2]谢春和,黄胜春.代位执行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现代法学,2010,12,28.
[3]张晓茹,许藤.执行债权的法理基础与法律构造——兼论代位执行法理之缺陷[J].河北法学,2011,06,08.
【关键词】 财产执行制度;代位执行;执行根据
作为一项财产执行制度,代位执行主要是以被执行人的相关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并依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该项制度的确立与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为执行的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推广与应用。由于立法上对该制度确立的缺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需要研究者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代位执行的性质
关于代位执行的性质界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相关法律均未曾提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界定》中的详细规定与实际执行中的具体操作流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代位执行的性质。
其一,代位执行是一种协助执行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代位执行主要是由法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而进一步落实的第三方财产执行行为。其二,由于代位执行主要分为动产执行、不动产执行、财产保全执行与债权执行等。因此,代位执行也是一种执行方法。其本质为债权保全的权能在实行程序中的相应的一类体现方式。另外,代位执行是属于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项具体的执行措施,在法律属性方面,它与强制执行措施有所区别,在实际操作流程中,代位执行也是一种对原有执行措施的保障。因此,代位执行实际上是一种具有较强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二、代位执行的适用
代位执行,首先应当确立执行的根据。执行根据又称执行名义,它是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移送执行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的确定中,应当避免案外人的权益涉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支付令、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书、执行回转裁定书等。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证被执行人的知情权,提前通过送达执行裁定的方式向其告知代位执行的具体内容。
从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对于第三人债权等其他财产的执行必须保证其自身产权的独立性,并不存在抵押权、质权、利息债权等内容,能够完成债权的让与行为,且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只有上述几点要求均满足时,才可实行代位执行。由于涉及第三方财产利益,因此第三方及其他人员会进行的抗辩,从法律角度看,应当充分保证第三方人员的抗辩的权利与机会,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与法律尊严,保证其异议权的伸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对财产代位执行的异议抗辩可以通过书面提出,亦可通过口头申诉。在执行过程中,有关代位制度的通知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在执行文书送达后,应当具有行为履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行为限制效力。在对连带责任的落实问题上,也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具体的执行命令。
在实际执行中,部分情况下第三人的清偿能力不足,在客观上代位执行无法有效的进行。在此情况下,由于相关的程序复杂性问题与案外人的权益问题,复代位执行应当尽量避免。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问题,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三、关于代位执行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送达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在代位执行的过程中,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偿还债务财产的行为。因此,在代位执行履行通知的送达过程中,要注意避免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内定的方式来完成送达工作。实际操作中,要尽可能的直接送达履行通知。
(二)当事人申请的采纳问题
作为一种略式执行程序,代位执行压缩了一般执行过程中的隐形诉讼过程。这就要求代位执行的实施需要当事人的主动申请,在无申请的情况下,法院的代位执行决议显然违背了执行程序的公平性。在当今法院实行精细化审理、强制化执行的过程中,代位执行经常是在执行过程中与执行人员发现的,代位执行的规范性难以得到保证。有鉴于此,当事人应当针对代位执行申请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书,并交付法院执行人员进行相关的审查,并决定代位执行的可行性。
(三)代位执行的履行问题
首先,从法律的公正性出发,保证第三人在代位执行过程中的知情权与申诉权是无可辩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第三人充分的时间,允许其进行有效地辩驳。因此,第三人异议制度也是代位执行自身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途径的缺失,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经由审查通过,多数法院均会立即停止代位执行,此后案件的债权清偿往往不了了之,这种现象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法律公信力的缺失,容易造成动机不纯者利用漏洞肆意逃避财产的清偿执行。有鉴于此,应当保证债权人对第三方异议的争议诉讼权,保证代位执行适用范围的审慎界定。
四、结语
代位执行是一种保障执行措施。作为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新思路与新方法,其在实际的推广与应用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针对代位执行的依据与适用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执行过程的公正性与第三方的异议申诉权利。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送达方式、申请采纳与异议审查问题,应当保障法律的公信力,按照相关的方针与对策依法执行。
参考文献:
[1]丘志乔.代位权与代位执行:并存还是归一——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2012,07,15.
[2]谢春和,黄胜春.代位执行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现代法学,2010,12,28.
[3]张晓茹,许藤.执行债权的法理基础与法律构造——兼论代位执行法理之缺陷[J].河北法学,20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