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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翼行政协商实现行政纠纷的前置性预防以实质性的化解“官民冲突”,必须提供体现交往正义的程序规则,引入足以保证纠纷公正解决的程序,且能体现纠纷预防过程的协商、民主及高效;必须超越形式主义法治束缚,实现行政协商法治化,为其提供底线保证;必须对行政协商进行监督审查,规范行政权力,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行政协商的有效性,离不开国家的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