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利益与诈骗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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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法典》所规定的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或者是损害抽象的社会秩序、一般的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足以奠定诈骗罪的处罚基础.诈骗罪是侵害个人法益犯罪中的财产犯罪,只有欺诈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才可能构成该罪.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场合应该肯定诈骗罪,通过欺骗手段逃避税款的场合因特别法条的存在而不按照诈骗罪处理,以欺骗方式谋得公职或其他职位的,因难以肯定财产损害而一般不成立诈骗罪.在经济财产说和刑法独立性思想下理解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理解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时,不应忽视其"欺诈犯罪"的属性,尽管与社会秩序、社会信赖等抽象内容无关,但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中存在体现其欺诈特性的内容,值得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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