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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是有权立法的主体,但都没有明确界定"基本法律"与"法律"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和梳理,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从而具体分析其中立法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