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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行政法学研究重点要调整:从重视研究权力规范转向重视研究社会规范;从着重研究程序法转向着重研究实体法;从注重研究普通法转向注重研究部门法。重视研究社会规范,要关注行政权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要关注秩序行政。着重研究实体法,要关注行政的可接受性;要关注行政主体的主动性;要关注行政方式的多样性。注重研究部门法,要解决行政法实际问题,追求综合效益;要关注部门法体系建设;要关注部门法之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