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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救济盲区:诉讼进程中利息损失的保护缺位(一)利息损失的具体情形1.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除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特殊案件可不中止执行外,再审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