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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已基本演变为劳资关系,劳资纠纷出现了劳资权利争议和劳资利益争议并存的局面,但劳资利益争议尚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存在局限,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纵观主要发达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实践,可见劳资矛盾和博弈贯穿于整个工业化过程,健全各方主体是有效发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作用的前提。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必须面对和研究罢工权、工会及雇主组织等三个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