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5月,菜市质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A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茶精油外包装标注的是B公司的厂名、厂址。经查,A公司于2010年9月取得食品用香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A公司和B公司于2010年I2月签订了香精香料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提供原料和包材,委托A公司生产茶精油,全部产品由B公司负责销售。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四批产品。双方均没有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