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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文明社会,对于权利的保护,本是法律的基本任务.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原则上只能依赖公力的救济,但因为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与环境污染及其侵害的危害极大甚至不可逆转,环境自力救济仍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肯定其合理性,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促进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