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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筹资中,如果最差"类型"里个体的健康行为水平,与全社会健康行为的平均水平相比,二者之差在临界范围内,那么,在设计筹资机制时应充分考虑"个体责任";反之,如果二者之差超过临界值,则不应考虑"个体责任",因为这时个体不良行为受"环境"影响很大,该责任应由社会承担。以烟民为例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应采取后一种筹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