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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欲承包某单位下属的餐饮企业,该餐饮企业于2005年3月对外承包,预计当年营业利润为20万元,企业拟定了两套承包方案:一是承包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是每月获得8000元的劳动所得;二是企业每年收取50000元的承包费,其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
面对这样的条件,张晓首先咨询了税务专家,获得与承包相关的税法知识。税务专家根据张晓面临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两套承包方案。
方案一:
张晓仍然使用原餐饮企业的营业执照,这其中张晓还有两种选择。
一是不拥有企业的经营成果,而只获得每月8000元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张晓并不负担餐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而仅就其所取得的工资按工资、 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晓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800)×20%-375=1065元
张晓2005年将应缴纳的税额为:1065×10=10650元
张晓当年税后利润:8000×10-10650=69350元
二是张晓每年向出包单位交50000元的承包费,并享有企业的经营成果,假设当年盈利20万元,则纳税情况如下:
该餐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33%=66000元
张晓实际取得承包收入:200000-50000-66000=84000元
张晓当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4000-800×10)×20%-1250=13950元
张晓2005年税后利润:200000-50000-66000-13950=70050元
可见,对于这种方案,该企业按规定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张晓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二次征税。
方案二:
张晓将原餐饮企业的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张晓可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有区别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每一年度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要将其当年实际经营所得换算成全年的生产经营所得,用以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出全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税额,再将这一税额换算回当年实际经营期所对应的应纳税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原则上也是按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经营不满12个月的,应以实际承包经营期限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张晓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50000-800)×10=142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42000÷10×12=1704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170400×35%-6750=52890元
换算成实际应纳税额:52890÷12×10=44075元
张晓2005年实际将取得的税后利润:200000-50000-44075=105925元
对比两套方案,很容易下定结论,方案二对张晓最为有利。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投资人在作投机决策之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情况可行的投资方案,并在对比之下选出最佳方案。
当然,上述结论也只是在考虑税收因素时做出的,投资人在作决策时还需要考虑许多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改变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就失去了作为企业的很多优势条件,如在购买发票、开展业务上的优势,经营范围上的优势,同时也享受不到国家给予企业的一些税收政策。所以,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不管怎样,事前的纳税筹划是可行的,也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