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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合同现象本身而不从这一现象背后存在的基础出发,并不能揭示行政合同的真正本质,对行政合同本质进行法理性的分析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分别对行政合同的契约性和行政性进行分析,指出行政合同的契约性是行政法精神的表达,其行政性是由行政法基础决定的,从而得出行政合同是行政法精神与基础的统一体,其本质仍然是行政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