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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人际关系网”
在经济交往中讲人情、重情谊是东方文化的一大特色。正常的人际关系,可以密切和维持交易双方的协作、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交易过程,对整个社会经济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而由商业贿赂所联结起来的人际关系网的危害性在于:一是商业贿赂所导致的社会和经济成本及后果,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转嫁出去,最终由国家和消费者来承担,表现为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消费者丧失对优质产品的选择权,长期蒙受质次价高及假冒伪劣产品之害;二是商业贿赂渗透于人际关系网,逐步形成一种超脱市场规则之上的“潜规则”和交易惯例,使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失灵,导致市场发育出现畸形化,甚至出现扶劣排优的市场逆向淘汰现象,严重延缓和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三是由商业贿赂所构筑起的人际关系中,形成一种超越法律的利益分配和再分配机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越来越大量地被这种关系网所吸收和吞噬,从而引发分配不公和加剧两极分化。目前,由商业贿赂所编织起来的人际关系网,其联结方式逐步由个人与个人为主,向个人与组织及组织与组织为主的方向扩展,人际关系的利益链条也随着商业贿赂的迅速蔓延而不断延伸和扩展,在经济领域中各部门、各行业、各环节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利益联合体。
“潜规则”向新经营秩序的转换
商业贿赂已逐步形成一种超市场和超法律的“潜规则”,成为市场主体间开展经济交往的重要支配力量及利益调整机制,对众多企业的经营及决策过程产生重要影响。当前,要尽快地建立起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新的经济秩序,包括法律的、行政的、部门的、行业的、微观经济主体的各项制度和规则,以此将市场主体从“潜规则”支配下解脱出来,纳入新的市场秩序之中。在这一过程中,治理商业贿赂,逐步消除“潜规则”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可以为新的经济秩序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基础和条件,而新秩序的形成和确立,则直接影响到治理商业贿赂的进程和效果的巩固。新旧经济秩序的交替和转轨期越短,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全面和深入开展越为有利。否则,一旦“潜规则”被打破,而新的秩序又迟迟没能建立和完善起来,时间拖得过长,必然影响到很多企业的短期效益,还会有一些企业出现生存危机甚至破产倒闭,这样就不能排除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重操旧业”。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对于“潜规则”这种法外之“法”和规外之“规”的能量和生存力绝不可等闲视之。另一方面,在破除“潜规则”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秩序,用新的规则来除代旧规则,实现快速和平稳的新、旧秩序的过渡,最大限度消除转轨期间商业贿赂重新滋生的空间和条件,避免治理工作出现反复。
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需要正确区分和界定企业正常业务往来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对于商业贿赂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但对于企业间的正常和合法的交往则应加以保护。商业贿赂混淆于企业正常业务往来之中,给治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在实际操作中如稍有偏差,就会对治理工作或企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商业贿赂之所以打出企业正常业务往来的幌子,根源还在于目前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存在诸多缺欠和漏洞,为商业贿赂的“变脸”和“换身”提供了伪装道具。因此,要健全和完善企业财会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效果
在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过程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随着治理工作逐步全面和深入的展开,一些基础性的制度构架会逐步搭建起来,包括反商业贿赂的教育体系、监督体系和惩治体系的基础性建设。从这一点看,专项治理在治“标”的同时,也起到了相当的治“本”效果。而与专项治理不同的是,长效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其进展和推进程度受到诸多客观条件和因素的限制和制约,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法律体系健全程度、市场发育水平、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等。这就决定了长效机制的建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更不可能通过此次专项治理便将这一制度和机制构建出来。因此,在当前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专项治理与长效机制建立的关系。一方面,通过专项治理,夯实基础,为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提供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可以查找出当前制度建设当中急需要加强的重要环节和薄弱部位,以此加大力度予以完善,推进和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再一方面,在专项治理过程,可以检验现有反商业贿赂机制中各环节、各层次、各组织系统间的运转的协调性和连接的契合性,通过调整和校正,既可以发挥出各项制度的最大效力,又可以调动出各项制度间的联运效能,从而加快长效机制的建设步伐。可见,当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根本目的还在于长效机制的建立。如果缺乏长效性的制度保障,不仅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难以巩固,还会陷入“治理——复发,再治——再复发”的往复循环之中。
在经济交往中讲人情、重情谊是东方文化的一大特色。正常的人际关系,可以密切和维持交易双方的协作、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交易过程,对整个社会经济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而由商业贿赂所联结起来的人际关系网的危害性在于:一是商业贿赂所导致的社会和经济成本及后果,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转嫁出去,最终由国家和消费者来承担,表现为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消费者丧失对优质产品的选择权,长期蒙受质次价高及假冒伪劣产品之害;二是商业贿赂渗透于人际关系网,逐步形成一种超脱市场规则之上的“潜规则”和交易惯例,使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失灵,导致市场发育出现畸形化,甚至出现扶劣排优的市场逆向淘汰现象,严重延缓和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三是由商业贿赂所构筑起的人际关系中,形成一种超越法律的利益分配和再分配机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越来越大量地被这种关系网所吸收和吞噬,从而引发分配不公和加剧两极分化。目前,由商业贿赂所编织起来的人际关系网,其联结方式逐步由个人与个人为主,向个人与组织及组织与组织为主的方向扩展,人际关系的利益链条也随着商业贿赂的迅速蔓延而不断延伸和扩展,在经济领域中各部门、各行业、各环节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利益联合体。
“潜规则”向新经营秩序的转换
商业贿赂已逐步形成一种超市场和超法律的“潜规则”,成为市场主体间开展经济交往的重要支配力量及利益调整机制,对众多企业的经营及决策过程产生重要影响。当前,要尽快地建立起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新的经济秩序,包括法律的、行政的、部门的、行业的、微观经济主体的各项制度和规则,以此将市场主体从“潜规则”支配下解脱出来,纳入新的市场秩序之中。在这一过程中,治理商业贿赂,逐步消除“潜规则”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可以为新的经济秩序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基础和条件,而新秩序的形成和确立,则直接影响到治理商业贿赂的进程和效果的巩固。新旧经济秩序的交替和转轨期越短,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全面和深入开展越为有利。否则,一旦“潜规则”被打破,而新的秩序又迟迟没能建立和完善起来,时间拖得过长,必然影响到很多企业的短期效益,还会有一些企业出现生存危机甚至破产倒闭,这样就不能排除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重操旧业”。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对于“潜规则”这种法外之“法”和规外之“规”的能量和生存力绝不可等闲视之。另一方面,在破除“潜规则”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秩序,用新的规则来除代旧规则,实现快速和平稳的新、旧秩序的过渡,最大限度消除转轨期间商业贿赂重新滋生的空间和条件,避免治理工作出现反复。
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需要正确区分和界定企业正常业务往来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对于商业贿赂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但对于企业间的正常和合法的交往则应加以保护。商业贿赂混淆于企业正常业务往来之中,给治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在实际操作中如稍有偏差,就会对治理工作或企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商业贿赂之所以打出企业正常业务往来的幌子,根源还在于目前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存在诸多缺欠和漏洞,为商业贿赂的“变脸”和“换身”提供了伪装道具。因此,要健全和完善企业财会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效果
在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过程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随着治理工作逐步全面和深入的展开,一些基础性的制度构架会逐步搭建起来,包括反商业贿赂的教育体系、监督体系和惩治体系的基础性建设。从这一点看,专项治理在治“标”的同时,也起到了相当的治“本”效果。而与专项治理不同的是,长效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其进展和推进程度受到诸多客观条件和因素的限制和制约,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法律体系健全程度、市场发育水平、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等。这就决定了长效机制的建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更不可能通过此次专项治理便将这一制度和机制构建出来。因此,在当前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专项治理与长效机制建立的关系。一方面,通过专项治理,夯实基础,为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提供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可以查找出当前制度建设当中急需要加强的重要环节和薄弱部位,以此加大力度予以完善,推进和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再一方面,在专项治理过程,可以检验现有反商业贿赂机制中各环节、各层次、各组织系统间的运转的协调性和连接的契合性,通过调整和校正,既可以发挥出各项制度的最大效力,又可以调动出各项制度间的联运效能,从而加快长效机制的建设步伐。可见,当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根本目的还在于长效机制的建立。如果缺乏长效性的制度保障,不仅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难以巩固,还会陷入“治理——复发,再治——再复发”的往复循环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