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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的改革应以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体系建设为重点,经过改革确立的新的行政组织模式也应被法律制度所确认。郑州市在警务机制改革中撤销公安分局合并成大派出所的做法减少了行政层级,促进了管理模式的扁平化,减少了机关行政人员,增加了基层警力,但很快又恢复到原先的公安分局模式。针对这一反复的改革历程,通过梳理我国的公安行政组织相关法律规定,重新认识公安行政组织法建设对于公安行政体制建议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