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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48号)、《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1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家电下乡监管职责和违规行为处理,促进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