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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抵押,是指借款人和银行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当借款人到期未能归还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截至2012年,四大国有银行抵质押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均超过或接近50%。押品已成为银行缓释风险、降低不良率的重要手段。现阶段银行押品内部管理仍存在不足之处,部分押品自身也存在特定风险因素,这都将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风险隐患,需引起相关部门关注。
一、银行押品管理内部控制不足,影响押品管理效果
银行押品管理附属于贷款管理,贷款管理分为贷前、贷中、贷后3个环节,押品管理与之同步。目前,押品准入、审核、评估、日常监控、处置等环节中尚存在某些制度缺陷或流程漏洞,影响着对押品的有效管理,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盲目追加押品作为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授信要求每笔贷款均要有相应的担保措施,但在经办行向上级行报批时,上级行审批人员往往要求在原担保措施基础上追加押品做为风险缓释措施,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似乎追加押品抵押能够进一步缓释贷款风险,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是追加押品多数存在瑕疵,贷款经办人员在上报贷款申请时一般是先将有价值、易变现、合法规的押品先行抵押,应审批人员要求追加的押品多数是存在法律手续不完善,押品估值不高或无实际变现能力的次品。从实际调查来看,此类押品主要有手续不齐全土地或房屋,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此类押品即使追加抵押也很难变现价值;二是追加押品相对价值不高。押品风险缓释能力高低不仅要关注押品本身绝对价值大小,还要关注押品价值与对应贷款余额的比例关系,关注押品相对价值的高低。比如,同样追加一笔1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风险缓释措施,对于一笔100万元小企业贷款和一笔1亿元大中型企业贷款意义完全不同,押品相对价值高低决定了押品对贷款实际的风险缓释效果。三是追加押品挤占主押品管理资源。对一笔贷款来说,在一定时间内押品管理的精力投入是一定的,过多地追加一些无效或低效押品只能造成押品管理投入相对不足,不能将主要精力及时投入主押品的管理中。总之,银行在追加押品的选择上,需要更多的关注追加押品是否能够真正变现、相对价值较高、能够有效缓释风险。
2.押品按部门、按客户管理不利于押品风险控制
部分银行出现押品按部门、按客户管理的情况:一是押品因信贷业务种类不同而由不同部门分管。围绕银行贷款业务开展,抵押银行押品涉及公司客户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个人类贷款等业务类型,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上述三类贷款业务分属不同管理部门,同样押品也由相应部门分管。二是押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尤其是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押品地域性特征更为明显。此类押品因区域间流动性不足造成押品由各区域客户经理分管,甚至以客户为单位由相应的客户经理分管。这种管理模式存在3个缺陷:一是未能对银行押品进行集约化管理,造成押品管理质量、押品管理效率不高;二是押品缺乏统一管理,易造成风险信息部门隔绝,不利于从全行角度把握押品风险信息;三是押品管理的主要工作集中于相应的信贷客户经理,造成岗位制衡实质失效,引发道德风险。
押品管理集中化、专业化、扁平化是中国银行业押品管理的一种趋势。目前已有部分银行机构在这方面做了有益尝试。如,中国银行押品管理组织架构是在国内银行中最先成立了专门的团队,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有专职押品管理团队,二级分行设有押品管理岗(职能在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对公、对私的押品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对公授信项下押品相关工作,开展押品权属证件、中介机构、价值评估、现场核查四大管理职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了独立的押品价值评估机构,一级分行设立独立客户,二级行设置押品职能岗位。农业银行管理范围最宽,包括公司、个金押品和保证管理。总行设置担保管理团队,负责政策制定,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设置职能岗位。
3.过分依赖外部评估公司,“双评估”管理模式效果不足
目前,我国银行对押品的估值方式一般为“双评估”,即银行内部估值和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相结合的模式。这种估值管理模式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外部评估机构估值专业化优势;另一方面银行又能够控制押品最终的价值判断。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银行内部评估过多依赖外部评估结果,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内部评估全单照搬外部估值,内部评估基本流于形式,失去了押品评估、重估的意义。造成这种问题原因有三:一是押品价值评估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一般银行押品评估人员未能胜任;二是银行押品评估人员隶属于贷款发放机构,部分人员紧张的机构甚至存在银行押品评估人员由相应客户经理兼任的情况;三是部分银行押品评估人员存在懒政、惰政思想,主动性不足,一味依靠外部评估结果。上述因素均导致银行内部评估低效、无效,导致押品价值判断不准确,给贷款带来潜在风险。
4.其他影响押品管理效果的因素
(1)押品权属证件未能集中统一保管,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部分银行机构押品的权属证件保存在营业机构,未能实现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层面的集中管理,这种情况一方面增加了營业机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给权属证件保管带来安全隐患。
(2)信息不对称带来异地押品管理存在风险隐患。部分银行押品属于跨地市、跨省异地押品。此类押品管理不仅管理成本高,而且押品管理银行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押品信息。一旦发生押品转移、押品灭失的情况,押品管理银行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部分押品特殊风险表现
1.因动产抵押不具有排他性,且已抵押动产不排斥动产交易,动产押品抵押权存在悬空风险。
动产押品抵押具有两点致命缺陷:一是动产类押品抵押权不具备明确的排他性。“一般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一种权利性质与内容的宣示,更多的是一种告诉第三人,债务人对于一般动产的权利,是一种打了标记的权利”,实际操作中存在动产重复抵押的情况,且为法律允许。“第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这说明动产抵押不像非动产抵押具有明确的排他性,这将给银行带来动产抵押押品贬值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动产押品抵押权不排斥押品交易,有可能导致动产押品抵押权悬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物权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这表明处于抵押状态的动产有可能已经发生买卖交易,银行动产押品实际已经灭失。 2.房地产在建工程用途的特殊性给押品抵押权带来风险隐患。
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这种押品最终为广大居民住户使用,这导致该押品在监管、处置过程中面临一定的社会风险。首先,因监管力度不足或开发商故意隐瞒情况,开发商可在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权未解压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房屋,房屋一旦销售给居民住户,押品便实际发生转移,导致银行抵押权悬空。其次,房地产在建工程因其用途的特殊性使抵押权行权时面临一定的社会风险因素。房地产在建工程最终用途为广大居民住户,即便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权行权要件,但在具体执行中也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因素。一是当地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抵押权问题时难免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导致抵押权实际难以执行;二是因此类抵押权涉及大量普通居民住户,执行不当易造成不良风险事件,甚至给银行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
三、加强押品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立统一押品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押品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扁平化。
建议银行在一级分行层面建立一支独立的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准入、押品估值、权属证件管理、押品处置进行集中处理。根据工作的需要,可在二级分行或营业机构层面设立押品管理岗,对押品管理团队职能延伸。实现押品集中管理,一是有利于提高押品管理的专业专注水平;二是有利于实现押品管理人员独立于信贷业务经办行,提高押品管理尽职水平,规避道德风险。
2.结合信贷业务开展押品管理,确保押品管理能够真实有效服务于信贷业务发展。
押品管理要與对应的信贷业务相结合,围绕有效化解风险的目标开展押品评估、处置工作,使得押品管理服务于信贷业务发展。
3.严把押品准入关,尤其是具有特殊风险特征押品的准入。会通相关法律部门、资产保全部门、业务经办部门对押品准入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针对押品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抵押权悬空风险。
参考文献:
[1]田力平.商业银行押品风险的管理问题[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30-332.
[2]陈雪强.从《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看我国动产抵押的公示——以一般动产抵押为中心[J].征信,2013(5):4-8.
[3]魏萍.我国商业银行押品风险管理研究.安徽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3年10月.
[4]山西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一、银行押品管理内部控制不足,影响押品管理效果
银行押品管理附属于贷款管理,贷款管理分为贷前、贷中、贷后3个环节,押品管理与之同步。目前,押品准入、审核、评估、日常监控、处置等环节中尚存在某些制度缺陷或流程漏洞,影响着对押品的有效管理,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盲目追加押品作为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授信要求每笔贷款均要有相应的担保措施,但在经办行向上级行报批时,上级行审批人员往往要求在原担保措施基础上追加押品做为风险缓释措施,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似乎追加押品抵押能够进一步缓释贷款风险,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是追加押品多数存在瑕疵,贷款经办人员在上报贷款申请时一般是先将有价值、易变现、合法规的押品先行抵押,应审批人员要求追加的押品多数是存在法律手续不完善,押品估值不高或无实际变现能力的次品。从实际调查来看,此类押品主要有手续不齐全土地或房屋,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此类押品即使追加抵押也很难变现价值;二是追加押品相对价值不高。押品风险缓释能力高低不仅要关注押品本身绝对价值大小,还要关注押品价值与对应贷款余额的比例关系,关注押品相对价值的高低。比如,同样追加一笔1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风险缓释措施,对于一笔100万元小企业贷款和一笔1亿元大中型企业贷款意义完全不同,押品相对价值高低决定了押品对贷款实际的风险缓释效果。三是追加押品挤占主押品管理资源。对一笔贷款来说,在一定时间内押品管理的精力投入是一定的,过多地追加一些无效或低效押品只能造成押品管理投入相对不足,不能将主要精力及时投入主押品的管理中。总之,银行在追加押品的选择上,需要更多的关注追加押品是否能够真正变现、相对价值较高、能够有效缓释风险。
2.押品按部门、按客户管理不利于押品风险控制
部分银行出现押品按部门、按客户管理的情况:一是押品因信贷业务种类不同而由不同部门分管。围绕银行贷款业务开展,抵押银行押品涉及公司客户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个人类贷款等业务类型,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上述三类贷款业务分属不同管理部门,同样押品也由相应部门分管。二是押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尤其是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押品地域性特征更为明显。此类押品因区域间流动性不足造成押品由各区域客户经理分管,甚至以客户为单位由相应的客户经理分管。这种管理模式存在3个缺陷:一是未能对银行押品进行集约化管理,造成押品管理质量、押品管理效率不高;二是押品缺乏统一管理,易造成风险信息部门隔绝,不利于从全行角度把握押品风险信息;三是押品管理的主要工作集中于相应的信贷客户经理,造成岗位制衡实质失效,引发道德风险。
押品管理集中化、专业化、扁平化是中国银行业押品管理的一种趋势。目前已有部分银行机构在这方面做了有益尝试。如,中国银行押品管理组织架构是在国内银行中最先成立了专门的团队,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有专职押品管理团队,二级分行设有押品管理岗(职能在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对公、对私的押品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对公授信项下押品相关工作,开展押品权属证件、中介机构、价值评估、现场核查四大管理职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了独立的押品价值评估机构,一级分行设立独立客户,二级行设置押品职能岗位。农业银行管理范围最宽,包括公司、个金押品和保证管理。总行设置担保管理团队,负责政策制定,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设置职能岗位。
3.过分依赖外部评估公司,“双评估”管理模式效果不足
目前,我国银行对押品的估值方式一般为“双评估”,即银行内部估值和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相结合的模式。这种估值管理模式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外部评估机构估值专业化优势;另一方面银行又能够控制押品最终的价值判断。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银行内部评估过多依赖外部评估结果,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内部评估全单照搬外部估值,内部评估基本流于形式,失去了押品评估、重估的意义。造成这种问题原因有三:一是押品价值评估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一般银行押品评估人员未能胜任;二是银行押品评估人员隶属于贷款发放机构,部分人员紧张的机构甚至存在银行押品评估人员由相应客户经理兼任的情况;三是部分银行押品评估人员存在懒政、惰政思想,主动性不足,一味依靠外部评估结果。上述因素均导致银行内部评估低效、无效,导致押品价值判断不准确,给贷款带来潜在风险。
4.其他影响押品管理效果的因素
(1)押品权属证件未能集中统一保管,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部分银行机构押品的权属证件保存在营业机构,未能实现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层面的集中管理,这种情况一方面增加了營业机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给权属证件保管带来安全隐患。
(2)信息不对称带来异地押品管理存在风险隐患。部分银行押品属于跨地市、跨省异地押品。此类押品管理不仅管理成本高,而且押品管理银行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押品信息。一旦发生押品转移、押品灭失的情况,押品管理银行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部分押品特殊风险表现
1.因动产抵押不具有排他性,且已抵押动产不排斥动产交易,动产押品抵押权存在悬空风险。
动产押品抵押具有两点致命缺陷:一是动产类押品抵押权不具备明确的排他性。“一般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一种权利性质与内容的宣示,更多的是一种告诉第三人,债务人对于一般动产的权利,是一种打了标记的权利”,实际操作中存在动产重复抵押的情况,且为法律允许。“第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这说明动产抵押不像非动产抵押具有明确的排他性,这将给银行带来动产抵押押品贬值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动产押品抵押权不排斥押品交易,有可能导致动产押品抵押权悬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物权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这表明处于抵押状态的动产有可能已经发生买卖交易,银行动产押品实际已经灭失。 2.房地产在建工程用途的特殊性给押品抵押权带来风险隐患。
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这种押品最终为广大居民住户使用,这导致该押品在监管、处置过程中面临一定的社会风险。首先,因监管力度不足或开发商故意隐瞒情况,开发商可在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权未解压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房屋,房屋一旦销售给居民住户,押品便实际发生转移,导致银行抵押权悬空。其次,房地产在建工程因其用途的特殊性使抵押权行权时面临一定的社会风险因素。房地产在建工程最终用途为广大居民住户,即便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权行权要件,但在具体执行中也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因素。一是当地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抵押权问题时难免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导致抵押权实际难以执行;二是因此类抵押权涉及大量普通居民住户,执行不当易造成不良风险事件,甚至给银行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
三、加强押品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立统一押品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押品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扁平化。
建议银行在一级分行层面建立一支独立的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准入、押品估值、权属证件管理、押品处置进行集中处理。根据工作的需要,可在二级分行或营业机构层面设立押品管理岗,对押品管理团队职能延伸。实现押品集中管理,一是有利于提高押品管理的专业专注水平;二是有利于实现押品管理人员独立于信贷业务经办行,提高押品管理尽职水平,规避道德风险。
2.结合信贷业务开展押品管理,确保押品管理能够真实有效服务于信贷业务发展。
押品管理要與对应的信贷业务相结合,围绕有效化解风险的目标开展押品评估、处置工作,使得押品管理服务于信贷业务发展。
3.严把押品准入关,尤其是具有特殊风险特征押品的准入。会通相关法律部门、资产保全部门、业务经办部门对押品准入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针对押品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抵押权悬空风险。
参考文献:
[1]田力平.商业银行押品风险的管理问题[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30-332.
[2]陈雪强.从《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看我国动产抵押的公示——以一般动产抵押为中心[J].征信,2013(5):4-8.
[3]魏萍.我国商业银行押品风险管理研究.安徽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3年10月.
[4]山西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