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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存在某些不足。本文立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分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犯罪 不足 刑法完善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辨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①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②本文的研究视角是以刑法为基础,分析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家庭成员违反刑事法律、以一定的手段所实施的、给家庭其他成员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家庭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即本罪为身份犯,主观为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构成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为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客观方面为人身和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当前家庭暴力犯罪刑法规定的不足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并不能适应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要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1、相关罪名的法定刑过低,难以适应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主要有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其次家庭暴力犯罪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此处我们以虐待罪为例进行分析。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由轻到重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者侵犯的法益基本相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基本相同④,而且虐待罪所侵犯法益还包括和谐的家庭关系。⑤侵害法益的种类和程度相当缺没有给予对等的处罚⑥.
2、亲告罪形式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实质上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亲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诉的才构成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的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刑法中共规定了五个罪名,即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其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⑦是家庭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而我国刑法对着两个罪名的非加重情节规定了“告诉才处理”⑧,该规定不利于保护家庭暴力犯罪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刑事处罚措施过于单一,不利于和谐家庭的建立。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刑罚处罚措施和非刑罚处罚措施。刑法所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方式只有刑罚,即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并不应该局限于刑罚,刑法调节家庭关系的初衷不是破坏,而是修复。修复目标的达成要更多的借助教育、感化,这就需要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参入。
三、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之完善
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治做出了大量细致的规定,然而,刑法规定仍存有某些不足,是有待我们研究改进的。
1、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到宽严相济。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并非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处罚有些轻缓,同侵犯相同客体的其他犯罪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要严厉该类犯罪的处罚,提升处罚程度,使之同故意伤害等罪名的处罚相协调,即缩小这两类罪名处罚之间的差异⑨。另一方面,建议将非刑罚处罚措施引入到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中。考虑到家庭暴力犯罪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修复,建议在适用刑罚处罚措施的同时兼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⑩,以此来唤起施暴者的悔悟,促进其教育改造的进行。
2、明确规定婚内强奸的犯罪性,将其纳入刑罚调节的范围。
性自由是妇女的基本权利,然而,婚内强奸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此,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只用性别的区分,而无身份的差异。只要是违背了妇女的性意愿,同时采取刑法规定的手段即为犯罪。为了切实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刑法条文中增加婚内强奸的规定,作为对强奸特殊情况的规定,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性观念,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3、完善亲告罪的配套规定,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亲告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设立亲告程序,减少刑法对个人私生活领域的干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很少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刑法中规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有些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而刑法对此要求却是亲告。为了更好的救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要对亲告罪规定的不足进行修订。最好的方法是保留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来解除司法机关管辖的限制,当其了解到虐待等行为的存在,可以主动介入。但是,在公权力介入个人生活私领域的过程中,要坚持解调优先原则,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
参考文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刑法学》,齐文远著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
[4]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罗刚. 论家庭暴力犯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00,(06) .
注释:
①《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有些学者认为在家庭暴力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侵害类型之外还应包含性暴力,本文不予认可。作者认为性暴力是可以划归到人身和精神暴力这两大类别。此处的“等”并非是想当然的要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大到身体和精神范围之外。 ②同上。需要注意的是虐待的内涵和外延。该虐待并不等同于刑法中虐待罪中的虐待,这是因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家庭暴力不仅仅为虐待罪,还包括其他的罪名,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遗弃罪等。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该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 本人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虐待罪的行为人之人身危险性大于故意伤害罪。正如婚姻法所规定的和实践中所常见的,虐待是持续性的和经常性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该也是持续存在的。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该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⑥ 或许有人会认为该刑法规定的差异是为了保持家庭关系的稳定。然而,若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连基本的人权都没法保障,而法律却为了保护稳定的家庭关系而放纵对施暴者的处罚,那么以此维护的家庭关系是否是真的稳定,是否能够以此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⑦ 亲告罪包括绝对的亲告和相对的亲告。作为家庭暴力犯罪暴力形式的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为相对亲告罪。我们在此处分析的是尚未转化为公诉的亲告罪,即非加重情节下的相对亲告罪。
⑧ 如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⑨ 有些人认为若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具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那么可以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此处就没必要来严厉虐待罪等罪名的处罚。然而,实践中伤害的故意和虐待的故意是很难区别的,我们总不能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定位为虐待,用家庭关系来掩饰伤害的故意,间接放纵施暴者,进而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层面上,家庭不仅会带给人们温馨的感觉,同样充斥着被侵犯的危险,存在很大的机会成本。
⑩ 其他两个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不适合用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在家庭中财产是公用的,施暴者赔偿损失的财产来源于家庭财产,故没有操作的可行性;至于行政处分,作者认为不能以施暴者的个人私行为而导致对其职务行为的否定。而且行政处分是比较严重的,在刑罚之外再适用行政处分有加重处罚之嫌。
关键词:家庭暴力犯罪 不足 刑法完善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辨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①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②本文的研究视角是以刑法为基础,分析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家庭成员违反刑事法律、以一定的手段所实施的、给家庭其他成员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家庭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即本罪为身份犯,主观为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构成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为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客观方面为人身和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当前家庭暴力犯罪刑法规定的不足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并不能适应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要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1、相关罪名的法定刑过低,难以适应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主要有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其次家庭暴力犯罪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此处我们以虐待罪为例进行分析。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由轻到重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者侵犯的法益基本相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基本相同④,而且虐待罪所侵犯法益还包括和谐的家庭关系。⑤侵害法益的种类和程度相当缺没有给予对等的处罚⑥.
2、亲告罪形式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实质上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亲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诉的才构成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的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刑法中共规定了五个罪名,即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其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⑦是家庭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而我国刑法对着两个罪名的非加重情节规定了“告诉才处理”⑧,该规定不利于保护家庭暴力犯罪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刑事处罚措施过于单一,不利于和谐家庭的建立。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刑罚处罚措施和非刑罚处罚措施。刑法所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方式只有刑罚,即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并不应该局限于刑罚,刑法调节家庭关系的初衷不是破坏,而是修复。修复目标的达成要更多的借助教育、感化,这就需要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参入。
三、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之完善
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治做出了大量细致的规定,然而,刑法规定仍存有某些不足,是有待我们研究改进的。
1、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到宽严相济。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并非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处罚有些轻缓,同侵犯相同客体的其他犯罪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要严厉该类犯罪的处罚,提升处罚程度,使之同故意伤害等罪名的处罚相协调,即缩小这两类罪名处罚之间的差异⑨。另一方面,建议将非刑罚处罚措施引入到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中。考虑到家庭暴力犯罪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修复,建议在适用刑罚处罚措施的同时兼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⑩,以此来唤起施暴者的悔悟,促进其教育改造的进行。
2、明确规定婚内强奸的犯罪性,将其纳入刑罚调节的范围。
性自由是妇女的基本权利,然而,婚内强奸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此,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只用性别的区分,而无身份的差异。只要是违背了妇女的性意愿,同时采取刑法规定的手段即为犯罪。为了切实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刑法条文中增加婚内强奸的规定,作为对强奸特殊情况的规定,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性观念,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3、完善亲告罪的配套规定,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亲告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设立亲告程序,减少刑法对个人私生活领域的干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很少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刑法中规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有些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而刑法对此要求却是亲告。为了更好的救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要对亲告罪规定的不足进行修订。最好的方法是保留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来解除司法机关管辖的限制,当其了解到虐待等行为的存在,可以主动介入。但是,在公权力介入个人生活私领域的过程中,要坚持解调优先原则,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
参考文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刑法学》,齐文远著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
[4]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罗刚. 论家庭暴力犯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00,(06) .
注释:
①《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有些学者认为在家庭暴力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侵害类型之外还应包含性暴力,本文不予认可。作者认为性暴力是可以划归到人身和精神暴力这两大类别。此处的“等”并非是想当然的要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大到身体和精神范围之外。 ②同上。需要注意的是虐待的内涵和外延。该虐待并不等同于刑法中虐待罪中的虐待,这是因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家庭暴力不仅仅为虐待罪,还包括其他的罪名,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遗弃罪等。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该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 本人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虐待罪的行为人之人身危险性大于故意伤害罪。正如婚姻法所规定的和实践中所常见的,虐待是持续性的和经常性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该也是持续存在的。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该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⑥ 或许有人会认为该刑法规定的差异是为了保持家庭关系的稳定。然而,若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连基本的人权都没法保障,而法律却为了保护稳定的家庭关系而放纵对施暴者的处罚,那么以此维护的家庭关系是否是真的稳定,是否能够以此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⑦ 亲告罪包括绝对的亲告和相对的亲告。作为家庭暴力犯罪暴力形式的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为相对亲告罪。我们在此处分析的是尚未转化为公诉的亲告罪,即非加重情节下的相对亲告罪。
⑧ 如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⑨ 有些人认为若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具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那么可以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此处就没必要来严厉虐待罪等罪名的处罚。然而,实践中伤害的故意和虐待的故意是很难区别的,我们总不能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定位为虐待,用家庭关系来掩饰伤害的故意,间接放纵施暴者,进而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层面上,家庭不仅会带给人们温馨的感觉,同样充斥着被侵犯的危险,存在很大的机会成本。
⑩ 其他两个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不适合用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在家庭中财产是公用的,施暴者赔偿损失的财产来源于家庭财产,故没有操作的可行性;至于行政处分,作者认为不能以施暴者的个人私行为而导致对其职务行为的否定。而且行政处分是比较严重的,在刑罚之外再适用行政处分有加重处罚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