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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历史上多次兴起“蓝色圈地”运动——圈海浪潮,最近一轮“蓝色圈地”运动发端于1973年~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这次会议的标志性成果就是1982年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也由此被划分为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之外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随着2009年5月13日各国向联合国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最后期限的临近,全球范围正在出现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各沿海国纷纷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权利。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公约”确立的新制度
大陆架权利概念发端于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的关于大陆架的公告,该公告宣布“邻接美国位于公海之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并受其管辖和控制”。此后,不少沿海国纷纷效仿美国主张各自的大陆架权利。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正式确立了大陆架法律制度。依据该公约,沿海国在确定其大陆架的宽度时可依据“200米水深”和“可开发”两项标准,也就是说,大陆架的纠、部界限是由沿海围开发大陆架的能力来确定的。
随着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能力的不断提高和发展,到上世纪80年代,人类对全球海底资源的开采已成为可能。如继续沿用水深标准和可开发能力来确定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那么,沿海国可以凭借自身科技能力,将远离本国海岸的深海海底、甚至将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据为已有,大陆架将失去作为沿海国权利的真正意义。为此,1973年~1982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大陆架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综合、平衡的评估和定义,并于1982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了照顾拥有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的权利,“公约”建立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公约”规定各沿海国可拥有200海咀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但是,沿海国是否可以拥有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则主要取决于自然科学方面的依据。由此可见,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是“公约”和大自然共同赋予沿海国的权利。
依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海域就是公海,沿海国大陆架之外的海床及其底土就是国际海底区域。沿海国扩大其大陆架范围,就意味着国际海底区域相对缩小。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沿海围依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海洋权益,也关系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特别是它将直接决定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每一个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都是“利益相关者”。
5月13日:“变通”了的“最后期限”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时不能单方面确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必须首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接受审议。截至目前,提交申请的最后期限已经多次变更,分别出现了“公约”规定的最后期限——2004年11月16日,“公约”缔约国第11次大会确定的最后期限——2009年5月13日,以及“公约”缔约国第18次大会对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进行的“变通”。
最初“公约”规定,沿海国“应尽早”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无论如何应干‘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十年内”提交申请。“公约”于1982年4月lO日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这就意味着,所有在1994年11月16日前批准加入“公约”的沿海国,都应“尽早、最迟不应晚于”2004年11月16日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
1997年6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正式成立并举行第一届会议。1999年5月13日,委员会通过了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科学和技术准则》。2001年5月“公约”缔约国第11次会议决定:上述“准则”通过之日的1999年5月13日,是沿海国向委员会提交申请十年期开始起算的日期,从而将沿海国提交划界案的最后期限从2004年11月16日调整为2009年5月13日。
尽管最后期限一再变更,但对于沿海国仍然有一定困难。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调查和申请是一项需要巨额财政和技术投入的工作,对于发展中沿海国家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因此,不少国家认识到在此期限之前提交申请难度很大。此外,许多海域涉及国家之间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如何妥善处理外大陆架申请和国家间海域争议解决之间的关系,需要慎重研究和考虑。不少国家还认为,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是一项国家权利,沿海国的这一基本权利不应受制于人为设定的期限。而且,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还牵涉国际社会的根_本利益。因此,各国和国际社会不能盲目和人为地设定最后期限。
为此,2007年6月,“公约”笫17次缔约国会议就“最后期限”问题进行了认真、广泛和深入的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建议对“最后期限”作出新的安排。2008年12月,“公约”第18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第183号决议,决定有条件的国家应按期在2009年5月13日前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同时允许有关国家通过“挂号”的方式,在2009年5月13日前发表声明,提出外大陆架申请的意向和初步信息,而将实际申请留待适当时候提交。这样,2009年5月13日这一“最后期限”就变相地延期了。这样一来,一些国家继续以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为由,作出损害别国权益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申请,就显得别有用心了。
圈海的最后机会
自1994年11月16日“公约”正式生效以来,新一轮的“蓝色圈地”运动就如火如荼地展开,舆论纷纷评称,这是“蓝色圈地”运动的最后一役,是沿海各国最后的圈海机会。
俄罗斯是第一个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的国家。2001年12月20日,俄罗斯联邦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涉及俄罗斯在北冰洋中部、巴伦支海和鄂霍次克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这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自1997年成立以来收到的第一份划界案。2002年6月,委员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对俄罗斯划界案的建议,认为俄罗斯“证据不足”,要求俄罗斯重新进行科考,补充证据。
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成功完成将大陆架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国家。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涉及的大陆架面积达280万平方公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经过三年多的审查,干2008年4月通过划界建议书,部分认可了澳大利亚的划界申请,使其大陆架面积扩展了250 万平方公里。由此,澳大利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依据“公约”而使本国大陆架得以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国家。
迄今为止,已有十多个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划界申请,除俄罗斯、澳大利亚外,还有巴西(2004年),爱尔兰(2005年),新西兰(2006年),法国、爱尔兰、西班牙和英国(四国联合申请,2006年),挪威(2007年),法国(2007年),墨西哥(2007年),及巴巴多斯(2008年)等国家。据联合国秘书处的非正式统计,到2008年1月已提交或准备提交申请的国家有48个。可以预料,随着2009年5月13日的到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或“提出外大陆架申请的意向和初步信息”。
我国海洋邻国已经或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日本为提交该申请精心准备了20多年,并于2008年11月12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正式申请,是我国海洋邻国中第一个提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的国家。日本在该申请中对其太平洋上所谓的冲之鸟岛(中方称“冲之鸟礁”)、北大东岛、南大东岛、f中大东岛、小笠原群岛、南鸟岛、八丈岛等岛屿沿岸200海里以外约74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提出要求,该面积比日本国土38万平方公里大一倍。日本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大陆架,把·些水下岩礁当作岛屿来主张权利,如前文提到的冲之鸟岛,明显违背了“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此,中国、韩国等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了异议。
除日本外,韩国也有意提出其在东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也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单独或联合提出其在南海的所谓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这些国家的所谓外大陆架申请,直接涉及我国在东海、南海的大陆架权利以及我国在太平洋海域的海洋权益。
从地质地理的角度看,我国在东海、南海部分大陆架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以外。但由于东海、南海都是半封闭的海域,我国与日本、韩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存在海域划界争端,因此,是否申请、如何申请我国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必须在综合考虑政治、法律、外交、自然地理、科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最符合我国眼前和长远利益的选择。
可以预料,不论在全球范围,还是在我国的周边海域,对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争夺,不会随着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的到来而结束,各国都在抓住“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这一最后的圈海机会,最大限度地扩充各自的海洋权益!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公约”确立的新制度
大陆架权利概念发端于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的关于大陆架的公告,该公告宣布“邻接美国位于公海之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并受其管辖和控制”。此后,不少沿海国纷纷效仿美国主张各自的大陆架权利。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正式确立了大陆架法律制度。依据该公约,沿海国在确定其大陆架的宽度时可依据“200米水深”和“可开发”两项标准,也就是说,大陆架的纠、部界限是由沿海围开发大陆架的能力来确定的。
随着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能力的不断提高和发展,到上世纪80年代,人类对全球海底资源的开采已成为可能。如继续沿用水深标准和可开发能力来确定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那么,沿海国可以凭借自身科技能力,将远离本国海岸的深海海底、甚至将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据为已有,大陆架将失去作为沿海国权利的真正意义。为此,1973年~1982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大陆架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综合、平衡的评估和定义,并于1982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了照顾拥有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的权利,“公约”建立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公约”规定各沿海国可拥有200海咀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但是,沿海国是否可以拥有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则主要取决于自然科学方面的依据。由此可见,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是“公约”和大自然共同赋予沿海国的权利。
依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海域就是公海,沿海国大陆架之外的海床及其底土就是国际海底区域。沿海国扩大其大陆架范围,就意味着国际海底区域相对缩小。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沿海围依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海洋权益,也关系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特别是它将直接决定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每一个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都是“利益相关者”。
5月13日:“变通”了的“最后期限”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时不能单方面确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必须首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接受审议。截至目前,提交申请的最后期限已经多次变更,分别出现了“公约”规定的最后期限——2004年11月16日,“公约”缔约国第11次大会确定的最后期限——2009年5月13日,以及“公约”缔约国第18次大会对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进行的“变通”。
最初“公约”规定,沿海国“应尽早”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无论如何应干‘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十年内”提交申请。“公约”于1982年4月lO日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这就意味着,所有在1994年11月16日前批准加入“公约”的沿海国,都应“尽早、最迟不应晚于”2004年11月16日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
1997年6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正式成立并举行第一届会议。1999年5月13日,委员会通过了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科学和技术准则》。2001年5月“公约”缔约国第11次会议决定:上述“准则”通过之日的1999年5月13日,是沿海国向委员会提交申请十年期开始起算的日期,从而将沿海国提交划界案的最后期限从2004年11月16日调整为2009年5月13日。
尽管最后期限一再变更,但对于沿海国仍然有一定困难。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调查和申请是一项需要巨额财政和技术投入的工作,对于发展中沿海国家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因此,不少国家认识到在此期限之前提交申请难度很大。此外,许多海域涉及国家之间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如何妥善处理外大陆架申请和国家间海域争议解决之间的关系,需要慎重研究和考虑。不少国家还认为,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是一项国家权利,沿海国的这一基本权利不应受制于人为设定的期限。而且,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还牵涉国际社会的根_本利益。因此,各国和国际社会不能盲目和人为地设定最后期限。
为此,2007年6月,“公约”笫17次缔约国会议就“最后期限”问题进行了认真、广泛和深入的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建议对“最后期限”作出新的安排。2008年12月,“公约”第18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第183号决议,决定有条件的国家应按期在2009年5月13日前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同时允许有关国家通过“挂号”的方式,在2009年5月13日前发表声明,提出外大陆架申请的意向和初步信息,而将实际申请留待适当时候提交。这样,2009年5月13日这一“最后期限”就变相地延期了。这样一来,一些国家继续以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为由,作出损害别国权益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申请,就显得别有用心了。
圈海的最后机会
自1994年11月16日“公约”正式生效以来,新一轮的“蓝色圈地”运动就如火如荼地展开,舆论纷纷评称,这是“蓝色圈地”运动的最后一役,是沿海各国最后的圈海机会。
俄罗斯是第一个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的国家。2001年12月20日,俄罗斯联邦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涉及俄罗斯在北冰洋中部、巴伦支海和鄂霍次克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这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自1997年成立以来收到的第一份划界案。2002年6月,委员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对俄罗斯划界案的建议,认为俄罗斯“证据不足”,要求俄罗斯重新进行科考,补充证据。
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成功完成将大陆架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国家。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涉及的大陆架面积达280万平方公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经过三年多的审查,干2008年4月通过划界建议书,部分认可了澳大利亚的划界申请,使其大陆架面积扩展了250 万平方公里。由此,澳大利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依据“公约”而使本国大陆架得以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国家。
迄今为止,已有十多个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划界申请,除俄罗斯、澳大利亚外,还有巴西(2004年),爱尔兰(2005年),新西兰(2006年),法国、爱尔兰、西班牙和英国(四国联合申请,2006年),挪威(2007年),法国(2007年),墨西哥(2007年),及巴巴多斯(2008年)等国家。据联合国秘书处的非正式统计,到2008年1月已提交或准备提交申请的国家有48个。可以预料,随着2009年5月13日的到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或“提出外大陆架申请的意向和初步信息”。
我国海洋邻国已经或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日本为提交该申请精心准备了20多年,并于2008年11月12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正式申请,是我国海洋邻国中第一个提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的国家。日本在该申请中对其太平洋上所谓的冲之鸟岛(中方称“冲之鸟礁”)、北大东岛、南大东岛、f中大东岛、小笠原群岛、南鸟岛、八丈岛等岛屿沿岸200海里以外约74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提出要求,该面积比日本国土38万平方公里大一倍。日本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大陆架,把·些水下岩礁当作岛屿来主张权利,如前文提到的冲之鸟岛,明显违背了“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此,中国、韩国等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了异议。
除日本外,韩国也有意提出其在东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也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单独或联合提出其在南海的所谓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申请。这些国家的所谓外大陆架申请,直接涉及我国在东海、南海的大陆架权利以及我国在太平洋海域的海洋权益。
从地质地理的角度看,我国在东海、南海部分大陆架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以外。但由于东海、南海都是半封闭的海域,我国与日本、韩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存在海域划界争端,因此,是否申请、如何申请我国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必须在综合考虑政治、法律、外交、自然地理、科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最符合我国眼前和长远利益的选择。
可以预料,不论在全球范围,还是在我国的周边海域,对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争夺,不会随着2009年5月13日“最后期限”的到来而结束,各国都在抓住“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这一最后的圈海机会,最大限度地扩充各自的海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