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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国家外汇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有效工具,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但是,鉴于主权财富基金的特殊背景,东道国难免担心其冲击该国经济秩序,构成国家安全威胁。因此,各国呼吁对主权财富基金加强加强监管。现有的主权财富基金监管框架包括国内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两个层面。作为主权财富基金领域的新兵,如何适应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新要求,成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监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一、引言
近年来,主权财富基金在数量和规模上都不断地扩大,俄罗斯、中国等政治大国相继成立主权财富基金。主权财富基金逐渐成为国际投资,特别是国际金融投资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参与者。但是引入主权财富基金的东道国因担心其冲击国内经济秩序,战略性地破坏国内经济发展,纷纷要求对主权财富基金进行监管。目前,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已经从单边监管层面逐步发展到国际监管的层面。
二、主权财富基金概况
(一)主权财富基金的起源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贸易和财政收支状况的改善,以及政府长期预算规划与财政支出限制政策的实施,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汇盈余和财政盈余持续增加。针对这种情况,为提高外汇资产的投资收益,这些国家和地区逐步在满足外汇储备必要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外汇储备剥离出来,单独成立专门的外汇投资机构,这类机构一般被称为“主权财富基金”。它们既不同于传统的政府养老基金,也不同于那些简单持有外汇储备以维护本币稳定的政府机构,而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机构。
最早的主权财富基金产生于1953年,科威特政府成立的科威特投资委员会,目的是运营石油外汇盈余,以减少国家对石油的依赖。目前,全球大约有20多个国家拥有主权财富基金。据SWFI报道,截至2011年9月,全球约有52个国家成立了主权财富基金,管理的总资产规模高达4.7万亿美元。在全球SWF中,阿联酋成立的阿布扎比投资局管理的资产规模最大,估计高达6270亿美元,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资产规模在全球主权财富基金中排名第五,4096亿美元。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分类
陈超(2006)根据设立目的将主权财富基金分为五类:
(1)稳定型主权财富基金:旨在跨期平滑国家收入的基金。跨期平滑国家收入,减少国家意外收入波动对经济和财政预算的影响。
(2)冲销型主权财富基金:协助中央银行分流外汇储备,干预外汇市场,冲销市场过剩的流动性。
(3)储蓄型主权财富基金:跨代平滑国家财富,为子孙后代积蓄财富,看重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
(4)预防型主权财富基金:预防国家社会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
(5)战略型主权财富基金:支持国家发展战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培育世界一流的企业,更好体现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利益。
(三)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建立
2007年9月29日,我国的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正式成立,至此我国也加入了主权财富基金阵营。中投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1.55万亿元人民币,购买了相当于2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作为中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这些资金要求大致平均投资于3个领域:1/3将中央汇金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建银投资整合收购,该公司持有中国大型国有银行和券商的大部分政府股权,1/3用以注资国有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和国家开发行,剩余的1/3投资于全球金融市场。
据中投官网介绍,中投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基于经济和财富目的,在全球范围内对股权,固定收益以及多种形式的另类资产进行投资。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持有、管理和投资其受托资产,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框架
目前主权财富基金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增长迅速,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而与一般的投资基金相比,主权财富基金无论是在资金来源、治理结构还是在运作的模式上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许多西方国家对日益盛行的主权财富基金表示担忧,他们希望通过建立相关国际监管准则对规模庞大的主权财富基金进行监管。
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包括国内监管和国际监管。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监管不仅包括一国政府对本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还包括一国政府对外国主权财富基金在本国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际监管主要是为了避免单边监管存在的缺陷,而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制定有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统一监管规范,以保持主权财富基金在世界范围内的投资能享有与一般投资者相同的投资待遇。
(一)国内监管
1、母国的监管内容
主权财富基金母国的监管主要针对基金的经营管理,包括:治理结构、投资策略、信息披露等方面。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选择成立专业的投资机构采用市场化手段经营主权财富基金,同时将部分资金委托给外部管理机构提高投资总体收益率水平。
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政策、资产配置、投资方式等方面,不同类型的主权财富基金追求的目标和受到的限制不同,其实行的投资策略也存在差异。
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一直是西方政府广泛关注的焦点。透明度有三个维度,主要为:披露什么信息?向谁披露?何时披露?要披露的信息主要是与投资组合有关的信息。而披露的对象主要包括分级式报告关系,向其他政府实体报告,向海外政府实体报告,向参与共同投资的实体或者被投资实体以及公众披露信息。而披露的时机主要涉及回顾性披露;预测性披露和临时披露。
对主权财富基金来说,透明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透明度有利于公司治理和外部监管,结构透明化是理顺公司内部职能分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的客观需要;资产组合透明化是将具体投资情况分类披露,确定业务评价体系和风险责任,可以打消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非商业性投资动机的顾虑,减少投资所遭遇的抵制。另一方面,透明度过高又使得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导致主权基金投资成本激增,增大营运的风险。
2、东道国监管
由于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的目标多以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产业和公司为主,因此这些国家的政府率先针对来自他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实施了监管,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管模式。国与国之间或许在监管机制、设置和操作中有所不同,但是几乎所有国家都设置了一些条款,防止被外资侵入夺取了经济上的“控制权”。综观这些以投资、金融法律和政策构筑起来的东道国监管体系,可以分为以下两层次:
第一,投入准入的限制。与直接投资行为不同,主权财富基金多为间接投资,即通过购买外国公司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进行投资,且总体的持股比例较低,基本不会达到控股的程度。至于主权财富基金能否具体投资于外国的某一产业以及最高的持股比例能达到多少,这要取决于目标企业所在国在其本国投资法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在其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中所作出的准入承诺。
第二,并购审查的限制。即使主权财富基金成功突破了投入准入限制,接下来仍需要接受投资目标国的严格审查。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在外资准入和并购之前设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成为接受国最可利用来拒绝主权财富基金前来投资的理由,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作为外资审查机构在这方面的操作非常具有代表性。
尽管这些规定并非特定地针对主权财富基金,但仍将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除了上述普遍采用的单边监管模式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极具特色的特殊监管模式,比如欧盟国家实施的“金边股”制度。
金边股是指政府在重要企业持有的带有特定权力的股份。金边股通常为一股,但对企业重大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持有金边股的政府不能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但当政府认为企业行为有损于国家整体利益时,政府就可通过“金边股”这一简单的制度安排予以一票否决。
(二)国际监管合作
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合作监管探索主要包括三个:2008年3月美国与阿联酋、新加坡达成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三方协议;2008年9月,IMF出台的一套旨在引导主权财富基金合理的公司治理和责任安排、恰当的投资行为的《主权财富基金普遍接受的原则与实践》(又称“圣地亚哥原则”);OECD于2008年11月发布的针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接受国的东道国政策指南《主权财富基金与接受国政策宣言》。
1、OECD:《主权财富基金与接受国政策宣言》
宣言对主权财富基金最具有意义的地方在于强化了投资接受国在对外国投资实施监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1)接受国不得对外国投资设置保护主义的壁垒;(2)接受国在相似情况下不得在投资者之间实施歧视;只有当对外国和本国投资者实施相同的政策不足以解决国家安全担忧时才可以实施额外的投资限制措施;(3)如果出现了对国家安全问题的担忧,接受国的投资监管措施应当是:①透明并具有可预测性的;②与经过明确界定的国家安全风险相称;③在使用时服从问责制。
2、IMF:《主权财富基金普遍接受的原则与实践》
《圣地亚哥原则》是通过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做出限定,以及对主权财富基金的信息披露范围和程度做出要求,确保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决策与投资策略相符。
《圣地亚哥原则》将焦点集中在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目标、透明度、公司治理以及问责制四个方面,重点强调了基金的母国与投资接受国的监管责任,并认为,IMF不应成为主权财富基金的“实际监管者”。
《圣地亚哥原则》采取自愿适用的原则,没有任何强制执行的机制,且规定每项原则和做法的实施都应当遵循主权财富基金母国的法律。为此,有国家表示了疑虑和担忧,认为这一框架性、宣言式且并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准则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认为应当进一步强化工作组的地位和作用, 继续细化主权财富基金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四、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监管
(一)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现状
中投第一次的投资就出手不凡,在2007年5月,也就是公司还未正式成立之时就投资30亿美元购买了黑石基金无投票权的股票,占所有股份9.9%。仅7个月后,也就是2007年12月,中投又收购了摩根斯坦利价值50亿美元的股份。中投这两笔交易却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资产大幅缩水。一时间国内批评的声音四起,纷纷质疑中投的投资策略和监管缺位。
作为母国,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对中投公司的有效监管框架。首先,中投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与制度设计,内部监管模糊、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其次,中投公司是否构成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应当接受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如何避免其国内外关联公司进行内部交易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暴露了对中投公司外部监管的缺失。
作为东道国,我国已经通过《对外贸易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起适用于所有投资活动的法律监管框架,但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现有立法对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关注较少;另一方面,我国仍然缺乏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具体规定。
(二)完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监管
面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困境与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自身:
1、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部监管模式与问责制
具有所有者、治理机构和管理层功能分开的稳健治理结构的主权财富基金在操作上更具有独立性,投资决定和投资操作上受到更少的政治影响,还能够减轻投资接受国的戒备心理。中投公司首先应当理顺当前投资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及七人管理委员会间的责任划分和问责条件,健全商业化公司人格;其次,优化内部监管模式,最重要的对内增加投资模式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更有效地参与监督;最后,强化投资损失的问责制。
2、秉承商业化投资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透明度要求无疑已经成为主权财富基金多边监管机制内容的重心,我国的主权财富基金也始终在这方面受到外界的诟病。中投公司无论在决策程序、投资组合还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和具体制度设计。因此,中投公司应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根据《圣地亚哥原则》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尽可能提高自身透明度,适时披露投资目标、组织、结构、财务信息、资产配置等信息,争取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
此外,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会对社会经济造成影响,应当受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然而中投在这方面是空白,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的任何机构来承担全面风险管理职责,负责监督主权财富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有专家认为,应该在中投公司外部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项目和基金运作成效的风险监控,成员应由多部门组成以及部分专业人士,以平衡部门利益。
3、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的立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中投公司是全球主权财富基金领域的新兵,应密切跟踪研究美欧和有关国际组织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政策和舆论动向,积极参与主权财富基金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其他国家主权财富基金的沟通,减少对方误判和阻力,多强调商业性目标,适度增加透明度,以缓和“金融保护主义”抵触情绪。
(三)完善对国外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
1、加强主权财富基金的准入审查和运行监管
实践中,并非所有主权财富基金都是大张旗鼓高调运作的,有的主权财富基金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分解为数个子基金进入他国市场,以降低抵触情绪和运作规模。因此,在市场准入上,建议参考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制度,对符合一定标准的外国股权投资展开调查,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保持竞争优势。
2、加强主权财富基金并购活动的监管
全球财经研究公司称,仅2008年1月,主权财富基金在全球参与的并购总额已达到206亿美元,相当于2007年全年总额的三分之一。其2007年的并购总额占全球所有并购活动总额的35%。这表明至少在并购领域,主权财富基金已经取代了私募基金的位置。这一趋势将随着主权财富基金的规模扩张而不断发展,而国内金融业的全面放开也将为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并购提供机会。因此,对于国家经济核心的金融企业的并购行为应当得到严格审慎的审查和监管。
参考文献:
[1] 陈克宁.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及对中国的借鉴[J]. 上海金融,2008,(7):49-52.
[2]陈超. 主权财富基金全球兴起[J]. 当代金融家,2006(10).
[3] 史树林.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问题[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5):73-77.
[4] 庞俊. 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合作监管研究[D].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0.
[5] 谢平、陈超. 谁在管理国家财富?[M]. 中信出版社,2010.
[6] 石俭平.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监管机制及中国的对策[J]. 江苏商论,2009(10):158-160.
[7] 王潇潇. 主权财富基金发展与监管的研究[D]. 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9.
[8] 李虹. 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属性及监管[J]. 政治与法律,2008(7):83-90.
[9] 鲁少军. 论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法律规制及对中投公司的借鉴意义[J]. 上海金融,2010(1),64-67.
[10] 周昌松. 主权财富基金管理一点建议[J]. 中国投资,2008(10):97-99.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监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一、引言
近年来,主权财富基金在数量和规模上都不断地扩大,俄罗斯、中国等政治大国相继成立主权财富基金。主权财富基金逐渐成为国际投资,特别是国际金融投资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参与者。但是引入主权财富基金的东道国因担心其冲击国内经济秩序,战略性地破坏国内经济发展,纷纷要求对主权财富基金进行监管。目前,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已经从单边监管层面逐步发展到国际监管的层面。
二、主权财富基金概况
(一)主权财富基金的起源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贸易和财政收支状况的改善,以及政府长期预算规划与财政支出限制政策的实施,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汇盈余和财政盈余持续增加。针对这种情况,为提高外汇资产的投资收益,这些国家和地区逐步在满足外汇储备必要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外汇储备剥离出来,单独成立专门的外汇投资机构,这类机构一般被称为“主权财富基金”。它们既不同于传统的政府养老基金,也不同于那些简单持有外汇储备以维护本币稳定的政府机构,而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机构。
最早的主权财富基金产生于1953年,科威特政府成立的科威特投资委员会,目的是运营石油外汇盈余,以减少国家对石油的依赖。目前,全球大约有20多个国家拥有主权财富基金。据SWFI报道,截至2011年9月,全球约有52个国家成立了主权财富基金,管理的总资产规模高达4.7万亿美元。在全球SWF中,阿联酋成立的阿布扎比投资局管理的资产规模最大,估计高达6270亿美元,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资产规模在全球主权财富基金中排名第五,4096亿美元。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分类
陈超(2006)根据设立目的将主权财富基金分为五类:
(1)稳定型主权财富基金:旨在跨期平滑国家收入的基金。跨期平滑国家收入,减少国家意外收入波动对经济和财政预算的影响。
(2)冲销型主权财富基金:协助中央银行分流外汇储备,干预外汇市场,冲销市场过剩的流动性。
(3)储蓄型主权财富基金:跨代平滑国家财富,为子孙后代积蓄财富,看重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
(4)预防型主权财富基金:预防国家社会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
(5)战略型主权财富基金:支持国家发展战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培育世界一流的企业,更好体现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利益。
(三)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建立
2007年9月29日,我国的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正式成立,至此我国也加入了主权财富基金阵营。中投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1.55万亿元人民币,购买了相当于2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作为中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这些资金要求大致平均投资于3个领域:1/3将中央汇金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建银投资整合收购,该公司持有中国大型国有银行和券商的大部分政府股权,1/3用以注资国有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和国家开发行,剩余的1/3投资于全球金融市场。
据中投官网介绍,中投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基于经济和财富目的,在全球范围内对股权,固定收益以及多种形式的另类资产进行投资。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持有、管理和投资其受托资产,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框架
目前主权财富基金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增长迅速,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而与一般的投资基金相比,主权财富基金无论是在资金来源、治理结构还是在运作的模式上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许多西方国家对日益盛行的主权财富基金表示担忧,他们希望通过建立相关国际监管准则对规模庞大的主权财富基金进行监管。
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包括国内监管和国际监管。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监管不仅包括一国政府对本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还包括一国政府对外国主权财富基金在本国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际监管主要是为了避免单边监管存在的缺陷,而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制定有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统一监管规范,以保持主权财富基金在世界范围内的投资能享有与一般投资者相同的投资待遇。
(一)国内监管
1、母国的监管内容
主权财富基金母国的监管主要针对基金的经营管理,包括:治理结构、投资策略、信息披露等方面。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选择成立专业的投资机构采用市场化手段经营主权财富基金,同时将部分资金委托给外部管理机构提高投资总体收益率水平。
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政策、资产配置、投资方式等方面,不同类型的主权财富基金追求的目标和受到的限制不同,其实行的投资策略也存在差异。
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一直是西方政府广泛关注的焦点。透明度有三个维度,主要为:披露什么信息?向谁披露?何时披露?要披露的信息主要是与投资组合有关的信息。而披露的对象主要包括分级式报告关系,向其他政府实体报告,向海外政府实体报告,向参与共同投资的实体或者被投资实体以及公众披露信息。而披露的时机主要涉及回顾性披露;预测性披露和临时披露。
对主权财富基金来说,透明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透明度有利于公司治理和外部监管,结构透明化是理顺公司内部职能分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的客观需要;资产组合透明化是将具体投资情况分类披露,确定业务评价体系和风险责任,可以打消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非商业性投资动机的顾虑,减少投资所遭遇的抵制。另一方面,透明度过高又使得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导致主权基金投资成本激增,增大营运的风险。
2、东道国监管
由于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的目标多以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产业和公司为主,因此这些国家的政府率先针对来自他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实施了监管,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管模式。国与国之间或许在监管机制、设置和操作中有所不同,但是几乎所有国家都设置了一些条款,防止被外资侵入夺取了经济上的“控制权”。综观这些以投资、金融法律和政策构筑起来的东道国监管体系,可以分为以下两层次:
第一,投入准入的限制。与直接投资行为不同,主权财富基金多为间接投资,即通过购买外国公司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进行投资,且总体的持股比例较低,基本不会达到控股的程度。至于主权财富基金能否具体投资于外国的某一产业以及最高的持股比例能达到多少,这要取决于目标企业所在国在其本国投资法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在其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中所作出的准入承诺。
第二,并购审查的限制。即使主权财富基金成功突破了投入准入限制,接下来仍需要接受投资目标国的严格审查。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在外资准入和并购之前设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成为接受国最可利用来拒绝主权财富基金前来投资的理由,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作为外资审查机构在这方面的操作非常具有代表性。
尽管这些规定并非特定地针对主权财富基金,但仍将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除了上述普遍采用的单边监管模式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极具特色的特殊监管模式,比如欧盟国家实施的“金边股”制度。
金边股是指政府在重要企业持有的带有特定权力的股份。金边股通常为一股,但对企业重大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持有金边股的政府不能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但当政府认为企业行为有损于国家整体利益时,政府就可通过“金边股”这一简单的制度安排予以一票否决。
(二)国际监管合作
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合作监管探索主要包括三个:2008年3月美国与阿联酋、新加坡达成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三方协议;2008年9月,IMF出台的一套旨在引导主权财富基金合理的公司治理和责任安排、恰当的投资行为的《主权财富基金普遍接受的原则与实践》(又称“圣地亚哥原则”);OECD于2008年11月发布的针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接受国的东道国政策指南《主权财富基金与接受国政策宣言》。
1、OECD:《主权财富基金与接受国政策宣言》
宣言对主权财富基金最具有意义的地方在于强化了投资接受国在对外国投资实施监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1)接受国不得对外国投资设置保护主义的壁垒;(2)接受国在相似情况下不得在投资者之间实施歧视;只有当对外国和本国投资者实施相同的政策不足以解决国家安全担忧时才可以实施额外的投资限制措施;(3)如果出现了对国家安全问题的担忧,接受国的投资监管措施应当是:①透明并具有可预测性的;②与经过明确界定的国家安全风险相称;③在使用时服从问责制。
2、IMF:《主权财富基金普遍接受的原则与实践》
《圣地亚哥原则》是通过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做出限定,以及对主权财富基金的信息披露范围和程度做出要求,确保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决策与投资策略相符。
《圣地亚哥原则》将焦点集中在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目标、透明度、公司治理以及问责制四个方面,重点强调了基金的母国与投资接受国的监管责任,并认为,IMF不应成为主权财富基金的“实际监管者”。
《圣地亚哥原则》采取自愿适用的原则,没有任何强制执行的机制,且规定每项原则和做法的实施都应当遵循主权财富基金母国的法律。为此,有国家表示了疑虑和担忧,认为这一框架性、宣言式且并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准则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认为应当进一步强化工作组的地位和作用, 继续细化主权财富基金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四、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监管
(一)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现状
中投第一次的投资就出手不凡,在2007年5月,也就是公司还未正式成立之时就投资30亿美元购买了黑石基金无投票权的股票,占所有股份9.9%。仅7个月后,也就是2007年12月,中投又收购了摩根斯坦利价值50亿美元的股份。中投这两笔交易却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资产大幅缩水。一时间国内批评的声音四起,纷纷质疑中投的投资策略和监管缺位。
作为母国,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对中投公司的有效监管框架。首先,中投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与制度设计,内部监管模糊、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其次,中投公司是否构成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应当接受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如何避免其国内外关联公司进行内部交易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暴露了对中投公司外部监管的缺失。
作为东道国,我国已经通过《对外贸易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起适用于所有投资活动的法律监管框架,但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现有立法对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关注较少;另一方面,我国仍然缺乏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具体规定。
(二)完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监管
面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困境与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自身:
1、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部监管模式与问责制
具有所有者、治理机构和管理层功能分开的稳健治理结构的主权财富基金在操作上更具有独立性,投资决定和投资操作上受到更少的政治影响,还能够减轻投资接受国的戒备心理。中投公司首先应当理顺当前投资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及七人管理委员会间的责任划分和问责条件,健全商业化公司人格;其次,优化内部监管模式,最重要的对内增加投资模式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更有效地参与监督;最后,强化投资损失的问责制。
2、秉承商业化投资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透明度要求无疑已经成为主权财富基金多边监管机制内容的重心,我国的主权财富基金也始终在这方面受到外界的诟病。中投公司无论在决策程序、投资组合还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和具体制度设计。因此,中投公司应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根据《圣地亚哥原则》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尽可能提高自身透明度,适时披露投资目标、组织、结构、财务信息、资产配置等信息,争取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
此外,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会对社会经济造成影响,应当受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然而中投在这方面是空白,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的任何机构来承担全面风险管理职责,负责监督主权财富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有专家认为,应该在中投公司外部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项目和基金运作成效的风险监控,成员应由多部门组成以及部分专业人士,以平衡部门利益。
3、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的立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中投公司是全球主权财富基金领域的新兵,应密切跟踪研究美欧和有关国际组织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政策和舆论动向,积极参与主权财富基金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其他国家主权财富基金的沟通,减少对方误判和阻力,多强调商业性目标,适度增加透明度,以缓和“金融保护主义”抵触情绪。
(三)完善对国外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
1、加强主权财富基金的准入审查和运行监管
实践中,并非所有主权财富基金都是大张旗鼓高调运作的,有的主权财富基金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分解为数个子基金进入他国市场,以降低抵触情绪和运作规模。因此,在市场准入上,建议参考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制度,对符合一定标准的外国股权投资展开调查,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保持竞争优势。
2、加强主权财富基金并购活动的监管
全球财经研究公司称,仅2008年1月,主权财富基金在全球参与的并购总额已达到206亿美元,相当于2007年全年总额的三分之一。其2007年的并购总额占全球所有并购活动总额的35%。这表明至少在并购领域,主权财富基金已经取代了私募基金的位置。这一趋势将随着主权财富基金的规模扩张而不断发展,而国内金融业的全面放开也将为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并购提供机会。因此,对于国家经济核心的金融企业的并购行为应当得到严格审慎的审查和监管。
参考文献:
[1] 陈克宁.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及对中国的借鉴[J]. 上海金融,2008,(7):49-52.
[2]陈超. 主权财富基金全球兴起[J]. 当代金融家,2006(10).
[3] 史树林.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问题[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5):73-77.
[4] 庞俊. 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合作监管研究[D].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0.
[5] 谢平、陈超. 谁在管理国家财富?[M]. 中信出版社,2010.
[6] 石俭平.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监管机制及中国的对策[J]. 江苏商论,2009(10):15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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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