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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是在荀子思想的基础上来建立和发展自己的思想。韩非以其独特的方式来理解和发展法家思想,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以“性恶论”为前提,提出自己的治国修身之道。韩非的这种治国修身之道虽然是以儒家的思想为基础的,但其思想已经偏离了传统的“礼治”思想,表现出了“法治”的思想,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用重刑。
关键词性恶论 重刑思想 好利恶害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8-02
“性恶论”是以荀子为代表的,韩非是在其师荀子思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性恶论”的内容,深化了“性恶论”的内涵。本文认为韩非的性恶论的主张的产生和形成与其性格和人生际遇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从生长环境来看,韩非是韩国的公子,韩非出生并成长于深宫之中。大家都知道宫廷之中充满了尔虞我诈,勾心斗角。而韩非则是长期陷于这种权力斗争的中心,于是他对官场的阴暗面极其明了与熟悉,对官场特别是宫廷的丑恶更是看得入木三分。从小深受这些人性负面的影响,使他用失望和恶毒的眼光来看待周围的人和事,对人性充满了失望和失落。
第二,其身体缺陷,更加深了其对世界阴暗面的理解和憎恶。《史记》中说韩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有的学者认为韩非的口吃程度甚至达到了口不能言的地步)这种生理上的压抑长期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和排解,必然会使他对人性的阴暗面看的更加清楚,并且对阴暗面的理解和领悟也会更加深刻。这就更加重韩非本已无法承受的“说难”、“孤愤”,强化他人生的怀疑、苦涩和对现实世界的失望。
最后,从其人生境遇来看,韩非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其才华得不到应有的发挥。韩非在本国得不到重用,他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说”。后来到了秦国,虽然得到了秦始皇的赏识,但是遭到小人的嫉妒和陷害,不到一年就在监狱中饮毒自尽了。在官场上可以说韩非一直以来都是不得志的。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韩非应当是一个有阴暗阴影的,孤独的,自卑而有骄傲的人,他性格比较偏激和极端,缺少人性关怀,其人生境遇是从富家公子到阶下囚,可谓一波三折。这些不同寻常的因素,使得在韩非的思想中被注入了不同于常人的冷峻和阴暗。本文认为,這是韩非性恶论思想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韩非的“性恶论”是着眼于人没有感情、自私自利、互不信任、互相猜忌残害,他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韩非的法律起源人性观,是指在“物寡人众”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们的争斗,法律才担当起“禁暴”、“止乱”的职能。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就是纯粹的利益关系,甚至父母子女、夫妻、君臣之间。他认为人人皆好利恶害,“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就是说好利恶害是每个人的自然本性。并且人性的好利是由人的本能需要所决定。他说“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直接驱动力就是利益,所以,对于人的一切行为,就不必用道德去衡量、评价,一切都是利益驱动的。韩非举了很多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普通人之间是利益关系。“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非爱庸客也。庸客致力而疾耕耘者,非爱主人也,曰:羹且美。”他认为普通人之间不会有真实的情感,都是以自己的私利为基础,来为一件事,或不为一件事。也就是说人们之间除了利益之外什么都没有了。
第二,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也是利益关系。韩非认为人人都是自私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自私自利的基础上。人们相互间是一种纯粹的利害关系,连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其子以成其私,故李兑傅赵王而饿主父。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故优施傅丽姬,杀申生而立奚齐。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丈夫对待妻子,是“爱则亲,不爱则疏”,不存在“骨肉之恩”;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
第三,君臣之间亦是利益关系。儒家学派强调君臣相依,君臣之间要讲究信、忠、仁、礼。但是韩非不相信这一套,他直截了当地指出君臣之间是赤裸裸的买卖关系,就像市场上的交易。“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君臣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必讲什么道德,“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相互交换买卖而己。君臣之间没有道德可言,那就更没有说什么信任可言,“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也”。
韩非虽然认为人性是好利恶害的,但这种人性也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他认为通过学习人的这种好利恶害的人性观是会有所改变。并且也提出了限制这种人性的方法:一是利用法治来限制人的私欲,即“必罚以禁邪”;二是根据互利的原则引导自利的人性走上正轨,即“以利之为心”。他认为严格的法治能够有效地抑制人性恶的膨胀,使人们考虑到犯恶的后果,以至于不敢作奸犯科。并且认为适用重刑是法治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有效地抑制人性的好利恶害。
重刑思想源于先秦时期法家的“法治”理论,在中国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重刑”虽给人以不人道甚至残酷的印象,但重刑对历史的进步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刑思想在秦统一六国,建立中国第一个封建专制王朝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后,由于“重刑”思想适应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使其在以后的各个封建王朝有着经久不衰的重要地位。
韩非并不是第一个提出重刑思想的人,他的重刑思想只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代表之一。在韩非以前,商鞅已经系统地论述了重刑理论,他指出只要“重轻罪”,就可以做到“以刑去刑”。韩非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不仅吸收、借鉴了商鞅的重刑主张,而且将其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故明主峭其法,而严其刑也。”也就是说,重刑是君主治国安邦的首要条件,是维护君权的重要法宝。
何谓重刑?“所谓重刑者,奸之所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重刑就是让违法的人为违法行为得来的利益大大小于为此行为所受到惩罚所带来的损失的一种刑罚方法。从韩非给重刑所下的定义来看,他是从功效的角度来看待重刑的。很明显,“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是他提出此说的理论依据。
缘于人性恶的思想根源,韩非对儒家以德教治国的主张报以嗤之以鼻的态度,“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可以治国也”。他主张只有施行重刑酷法才能使人畏惧,不敢以身试法,才能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他认为轻刑等于无刑,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息暴;只有“以刑去刑”,才能达到政治的稳定。
韩非继承了先秦法家的重刑思想,并提出了自己的重刑主张:
1.信赏必罚
“信赏必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必须付诸实施,要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施行奖赏应该优厚而且要说到做到,使人们认为有所贪图;施用惩罚应该严厉而且要坚决执行,使人们畏惧。 “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赏罚的作用不仅体现为受到赏罚的对象,更是为了扩大影响、以儆效尤、树立法律权威。
2.厚赏重罚
在韩非看来,“厚赏重罚”中, 厚赏是为了鼓励臣民继续立功,重罚是为了威吓臣民不敢犯法,即“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提倡重刑,正如韩非所言“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实施重刑,就是要让那些违法的人为其行为负责,使其得来的利益相比遭受的惩罚小得多,而为此所受到非常重的刑罚惩罚方法。韩非强调“重刑”就是要重到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的程度。“重罚”是为了造成一种恐怖气氛,用以威慑臣民,使之不敢再触犯法律。韩非认为,重刑符合人的“好利恶害” 的本性,是为了“去奸”、“去刑”。
3.轻罪重罚
韩非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轻罪重罚”就是要形成刑与罪之间的巨大反差,告诫臣民不以小利而蒙大罪。杀一儆百是为了扩大刑罚的威慑影响,运用严刑苛法制止犯罪。只有“刑九赏一”才能“以刑去刑”。韩非说,“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禁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重刑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建立不使用刑罚的理想的“法治”国家。
由上文我们可以看出,韩非的重刑思想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上文我们谈到韩非继承了其师荀子的“性恶论”的观点,其认为人性本来就是恶的,人生来“好利恶害”的。由于人的本性是恶,那么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就必然会发生争斗。韩非认为要防止和解决争斗仅仅使用道德是不够的,要使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
韩非反对无条件的满足人民的欲望,主张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使人民的欲望得到满足,如果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那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要在全国的范围内推行法律,使人们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与约束,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争斗的发生。如果人们为了自己的私利违反了法律,韩非主张用重刑来惩治人们违法行为。因为他认为“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以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施用重刑就能使民众因害怕违法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对于犯罪的严惩之害远远大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不去犯罪。
同时韩非认为对犯罪人適用重刑,还可以达到以儆效尤、预防犯罪的作用。因为人天性是恶的,是“好利恶害”的,为了自己的私利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大。一般来说,犯罪代价越小,获利越大,犯罪的意念就会强烈,如果对犯罪人使用重刑,那么他犯罪所得到的惩罚就会大于他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那么的犯罪意志就会被抑制,这就达到了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同时使一般的民众看到犯罪人所受的刑罚的痛苦,那么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会“三思而后行”,大部分人都会选择不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预防一般民众犯罪的目的。因此重刑不但可以惩罚犯罪,还可以预防犯罪。
注释: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韩非子·心度.
韩非子·难二.
韩非子·解老.
韩非子·备内.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韩非子·六反.
韩非子·难一.
郭斌.性恶与法治--韩非法治思想研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国知网.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初见秦.
韩非子·爱臣.
韩非子·守道.
关键词性恶论 重刑思想 好利恶害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8-02
“性恶论”是以荀子为代表的,韩非是在其师荀子思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性恶论”的内容,深化了“性恶论”的内涵。本文认为韩非的性恶论的主张的产生和形成与其性格和人生际遇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从生长环境来看,韩非是韩国的公子,韩非出生并成长于深宫之中。大家都知道宫廷之中充满了尔虞我诈,勾心斗角。而韩非则是长期陷于这种权力斗争的中心,于是他对官场的阴暗面极其明了与熟悉,对官场特别是宫廷的丑恶更是看得入木三分。从小深受这些人性负面的影响,使他用失望和恶毒的眼光来看待周围的人和事,对人性充满了失望和失落。
第二,其身体缺陷,更加深了其对世界阴暗面的理解和憎恶。《史记》中说韩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有的学者认为韩非的口吃程度甚至达到了口不能言的地步)这种生理上的压抑长期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和排解,必然会使他对人性的阴暗面看的更加清楚,并且对阴暗面的理解和领悟也会更加深刻。这就更加重韩非本已无法承受的“说难”、“孤愤”,强化他人生的怀疑、苦涩和对现实世界的失望。
最后,从其人生境遇来看,韩非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其才华得不到应有的发挥。韩非在本国得不到重用,他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说”。后来到了秦国,虽然得到了秦始皇的赏识,但是遭到小人的嫉妒和陷害,不到一年就在监狱中饮毒自尽了。在官场上可以说韩非一直以来都是不得志的。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韩非应当是一个有阴暗阴影的,孤独的,自卑而有骄傲的人,他性格比较偏激和极端,缺少人性关怀,其人生境遇是从富家公子到阶下囚,可谓一波三折。这些不同寻常的因素,使得在韩非的思想中被注入了不同于常人的冷峻和阴暗。本文认为,這是韩非性恶论思想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韩非的“性恶论”是着眼于人没有感情、自私自利、互不信任、互相猜忌残害,他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韩非的法律起源人性观,是指在“物寡人众”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们的争斗,法律才担当起“禁暴”、“止乱”的职能。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就是纯粹的利益关系,甚至父母子女、夫妻、君臣之间。他认为人人皆好利恶害,“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就是说好利恶害是每个人的自然本性。并且人性的好利是由人的本能需要所决定。他说“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直接驱动力就是利益,所以,对于人的一切行为,就不必用道德去衡量、评价,一切都是利益驱动的。韩非举了很多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普通人之间是利益关系。“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非爱庸客也。庸客致力而疾耕耘者,非爱主人也,曰:羹且美。”他认为普通人之间不会有真实的情感,都是以自己的私利为基础,来为一件事,或不为一件事。也就是说人们之间除了利益之外什么都没有了。
第二,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也是利益关系。韩非认为人人都是自私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自私自利的基础上。人们相互间是一种纯粹的利害关系,连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其子以成其私,故李兑傅赵王而饿主父。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故优施傅丽姬,杀申生而立奚齐。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丈夫对待妻子,是“爱则亲,不爱则疏”,不存在“骨肉之恩”;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
第三,君臣之间亦是利益关系。儒家学派强调君臣相依,君臣之间要讲究信、忠、仁、礼。但是韩非不相信这一套,他直截了当地指出君臣之间是赤裸裸的买卖关系,就像市场上的交易。“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君臣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必讲什么道德,“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相互交换买卖而己。君臣之间没有道德可言,那就更没有说什么信任可言,“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也”。
韩非虽然认为人性是好利恶害的,但这种人性也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他认为通过学习人的这种好利恶害的人性观是会有所改变。并且也提出了限制这种人性的方法:一是利用法治来限制人的私欲,即“必罚以禁邪”;二是根据互利的原则引导自利的人性走上正轨,即“以利之为心”。他认为严格的法治能够有效地抑制人性恶的膨胀,使人们考虑到犯恶的后果,以至于不敢作奸犯科。并且认为适用重刑是法治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有效地抑制人性的好利恶害。
重刑思想源于先秦时期法家的“法治”理论,在中国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重刑”虽给人以不人道甚至残酷的印象,但重刑对历史的进步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刑思想在秦统一六国,建立中国第一个封建专制王朝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后,由于“重刑”思想适应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使其在以后的各个封建王朝有着经久不衰的重要地位。
韩非并不是第一个提出重刑思想的人,他的重刑思想只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代表之一。在韩非以前,商鞅已经系统地论述了重刑理论,他指出只要“重轻罪”,就可以做到“以刑去刑”。韩非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不仅吸收、借鉴了商鞅的重刑主张,而且将其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故明主峭其法,而严其刑也。”也就是说,重刑是君主治国安邦的首要条件,是维护君权的重要法宝。
何谓重刑?“所谓重刑者,奸之所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重刑就是让违法的人为违法行为得来的利益大大小于为此行为所受到惩罚所带来的损失的一种刑罚方法。从韩非给重刑所下的定义来看,他是从功效的角度来看待重刑的。很明显,“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是他提出此说的理论依据。
缘于人性恶的思想根源,韩非对儒家以德教治国的主张报以嗤之以鼻的态度,“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可以治国也”。他主张只有施行重刑酷法才能使人畏惧,不敢以身试法,才能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他认为轻刑等于无刑,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息暴;只有“以刑去刑”,才能达到政治的稳定。
韩非继承了先秦法家的重刑思想,并提出了自己的重刑主张:
1.信赏必罚
“信赏必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必须付诸实施,要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施行奖赏应该优厚而且要说到做到,使人们认为有所贪图;施用惩罚应该严厉而且要坚决执行,使人们畏惧。 “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赏罚的作用不仅体现为受到赏罚的对象,更是为了扩大影响、以儆效尤、树立法律权威。
2.厚赏重罚
在韩非看来,“厚赏重罚”中, 厚赏是为了鼓励臣民继续立功,重罚是为了威吓臣民不敢犯法,即“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提倡重刑,正如韩非所言“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实施重刑,就是要让那些违法的人为其行为负责,使其得来的利益相比遭受的惩罚小得多,而为此所受到非常重的刑罚惩罚方法。韩非强调“重刑”就是要重到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的程度。“重罚”是为了造成一种恐怖气氛,用以威慑臣民,使之不敢再触犯法律。韩非认为,重刑符合人的“好利恶害” 的本性,是为了“去奸”、“去刑”。
3.轻罪重罚
韩非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轻罪重罚”就是要形成刑与罪之间的巨大反差,告诫臣民不以小利而蒙大罪。杀一儆百是为了扩大刑罚的威慑影响,运用严刑苛法制止犯罪。只有“刑九赏一”才能“以刑去刑”。韩非说,“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禁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重刑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建立不使用刑罚的理想的“法治”国家。
由上文我们可以看出,韩非的重刑思想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上文我们谈到韩非继承了其师荀子的“性恶论”的观点,其认为人性本来就是恶的,人生来“好利恶害”的。由于人的本性是恶,那么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就必然会发生争斗。韩非认为要防止和解决争斗仅仅使用道德是不够的,要使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
韩非反对无条件的满足人民的欲望,主张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使人民的欲望得到满足,如果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那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要在全国的范围内推行法律,使人们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与约束,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争斗的发生。如果人们为了自己的私利违反了法律,韩非主张用重刑来惩治人们违法行为。因为他认为“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以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施用重刑就能使民众因害怕违法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对于犯罪的严惩之害远远大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不去犯罪。
同时韩非认为对犯罪人適用重刑,还可以达到以儆效尤、预防犯罪的作用。因为人天性是恶的,是“好利恶害”的,为了自己的私利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大。一般来说,犯罪代价越小,获利越大,犯罪的意念就会强烈,如果对犯罪人使用重刑,那么他犯罪所得到的惩罚就会大于他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那么的犯罪意志就会被抑制,这就达到了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同时使一般的民众看到犯罪人所受的刑罚的痛苦,那么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会“三思而后行”,大部分人都会选择不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预防一般民众犯罪的目的。因此重刑不但可以惩罚犯罪,还可以预防犯罪。
注释: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韩非子·心度.
韩非子·难二.
韩非子·解老.
韩非子·备内.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韩非子·六反.
韩非子·难一.
郭斌.性恶与法治--韩非法治思想研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国知网.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初见秦.
韩非子·爱臣.
韩非子·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