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针对目前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出现的问题,高校有必要改变过去那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午餐”式的“无偿”资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协调的资助方式,这样在心理发展以及能力的锻炼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大的帮助,更彰显大众对教育公平的诉求。
[关键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权利;义务;教育公平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 05-0008-02
一 当前高校资助政策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1983年7月1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实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始实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2003年8月,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在接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绝不让一个考上大学的大学生因为家庭贫困上不了学,国家完全有能力让每一名中榜学生上大学”。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和各地政府的努力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建立起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贷款、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的高校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在这一系列的资助中,除了勤工助学是由高校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组织贫困生参加校内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服务等各项公益劳动及卫生清扫等方面的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的报酬,来补贴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外,其它的资助完全是一种“免费午餐”式的“无偿”给予。这样的资助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困难,出现伪经济困难学生。目前的认定是由地方和高校共同完成,但地方与高校几乎没有衔接,中间完全由学生来操作,导致很多学生经济并不困难,但也经不住“免费午餐”的诱惑,再加上地区差异等,在一所高校常会出现伪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的等、靠、要现象严重。目前的一些资助,如助学金,只有是经济困难生,学校每年按时按点把钱发到学生的账户内,使学生形成“等、靠、要”的不良心理,自强自立精神缺失,自我脱贫的主动意识和自觉意识不强;不知感恩,认为受助理所当然。一些经济困难学生瞧不起身为农民、民工的父母,不知感激父母的养育之恩,不去体谅父母的艰辛,学习上不知上进,生活上盲目攀比,追求吃喝玩乐,同时对国家、学校、他人的资助,看成理所当然。
二 教育公平与无偿资助、有偿资助
教育公平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平,包括受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这直接影响社会公平的整体效果。教育公平的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公正、正义以及平等与效率等,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从教育结构上来看,如何来对待基础教育的公平和高等教育的公平,不可一视同仁。基础教育中的义务教育是现代人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他们的差距,国家和政府都应该尽最大的力量保护好并强制每个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其生活和发展打下基础。但高等教育则不同,尽管大众化的程度在加大,国家绝对无法也无力保证每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教育公平、培育精英和大众化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必须均衡教育适应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适应和促进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在目前的资助体系中勤工助学属于有偿的资助,而其它都是无偿资助。高等教育因其非义务性,并不是每个人都必须接受,而对其进行无偿的资助,在本质上并不能捍卫教育公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教育的不公平。首先,在认定标准简单化、认定过程主观化、认定主体单体化、认定方法单一化的情况下,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无偿地资助,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是不公平的。其次,无偿资助比例较大,容易让学生形成不劳而获的意识。虽然现在的资助形式多元化,但还是以无偿资助为主,这些资助都是无偿、按时、如数发放的,既不需要成绩突出,又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劳动,也不需要归还,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些学生靠资助的心理,也形成了一些学生搭便车的侥幸心理,这更是对大众所追求的教育公平的损害。有偿资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捍卫和诠释,当前的有偿资助主要有勤工助学和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在这些资助中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以及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学校的帮助下,“通过活动实践获得能力的提高和收人的增加,启发他们的自觉性,唤醒自立自强意识,形成可持续的脱贫解困能力”。这个过程既让学生享受到了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幸福,也提高学生的能力和自信心,同时,让其他同学和社会也对家庭经困难学生有了更大的认可,这样的资助才是高等教育公平的最好体现。
三 高校学生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体
在现代社会里,对每个人而言,权力与义务是不可分割,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义务的提供为前提,义务又以相应权利为条件。无论是权利的主体或是义务的主体,他们都共同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在社会互动中表现出自己的存在,两者互为条件。
高校大学生作为人,具有人权、公民权、行政相对人权利、民事权利等,同样应该承担学生的公民义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民事主体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54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55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这些法律的条文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完成学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这些法律当中并没有详细地规定学生应当承担的义务。
2005年3月29日,国家教育部公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对大学生的义务作了规定。《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作为民事义务的主体,学生缴纳学费,天经地义,交不起学费,就不能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或者只能走自学成才的道路。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虽然没有详细的规定“相应的义务”,但已经提出了大学生在享受了被资助的权利的同时,是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国家不会承担所有的教育成本,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必须为接受高等教育承担相应的费用,合乎国情与法律。“接受政府和社会的资助是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该享有的教育公平的基本权利,但接受资助的权利主体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地位”。 四 权利与义务相协调的高校学生资助方式及其形成
在高等教育改革的呼声中,高校学生资助也需要进行改革,为高校制定符合基本国情的更具操作性、效果显著的贫困生资助政策,对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投入的效益,维护家庭经济真正困难学生的利益,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既是高校对学生的直接资助和关怀,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政策,社会保障奉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劳动者只有履行了劳动的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享受权利,同样也应履行义务。高校作为学生资助的直接机构,应该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权利与义务相协调的高校学生资助方式。
1 科学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高校学生资助中的难题,但也是资助工作的基础。针对当前单一的主观认定形式,应该引入量化统计,在制定量化指标时应该考虑家庭成员职业、家庭所在地、是否低保家庭、家庭近年有无突发情况、家庭是否欠债、家庭教育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例等,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消费状况以及德育总体状况等,班级意见、辅导员意见等,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制定相应的标准。
2 减少无偿资助,增加有偿资助
在整个资助体系中,无偿资助的项目占据了绝大多数,而这种无偿的资助缺乏教育的功能,无法体验到资助机构给予他们的关爱和温暖,反而让其增加了依附的心理。所以在资助中要尽量减少无偿的资助,增加如同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等项目的比例,让学生通过自己努力,付出一定的劳动,来获得自己相应的报酬。这样既能让学生懂得资助来源的不易以及劳动的意义,建立一种通过自己劳动改变生活现状的信念。
3 实践资助育人
资助育人是指把对学生的物质资助与精神帮助相结合,鼓励学生在自己获得资助的同时能够通过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来向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如参加志愿者活动,到社区做义工等形式,这样就使经济困难学生由单纯受助者的角色变为受助与助人的双重角色。另外通过感恩教育,使学生懂得感恩父母、学校与社会,在校园里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感恩文化,把资助与育人紧密结合。
4 扩大资助性奖学金的范围
基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比例高、心理负担重、学习压力大等特点,高校可以适当调整校内奖助学金政策,提升励志奖学金的覆盖面,如可以设立一些经济困难学生的单项奖学金、企业家奖学金、课题申报资助等类型,以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群体获得资助的概率。
总之,在教育公平理念的指导下,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协调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不仅在经济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更应该丰富其精神世界,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懂得感恩社会、他人,正确地行使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郝文武.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相互促进的关系状态和
基本意义[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朱晓军,等.教育公平视角下高校贫困生认定之我见[J].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0).
[3]李贵平.高校贫困生资助的发展性对策[J].教育评论,
2014(1).
[4]李步云,杨松才.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J].广东社会科
学,2003(4).
[关键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权利;义务;教育公平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 05-0008-02
一 当前高校资助政策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1983年7月1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实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始实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2003年8月,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在接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绝不让一个考上大学的大学生因为家庭贫困上不了学,国家完全有能力让每一名中榜学生上大学”。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和各地政府的努力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建立起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贷款、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的高校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在这一系列的资助中,除了勤工助学是由高校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组织贫困生参加校内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服务等各项公益劳动及卫生清扫等方面的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的报酬,来补贴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外,其它的资助完全是一种“免费午餐”式的“无偿”给予。这样的资助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困难,出现伪经济困难学生。目前的认定是由地方和高校共同完成,但地方与高校几乎没有衔接,中间完全由学生来操作,导致很多学生经济并不困难,但也经不住“免费午餐”的诱惑,再加上地区差异等,在一所高校常会出现伪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的等、靠、要现象严重。目前的一些资助,如助学金,只有是经济困难生,学校每年按时按点把钱发到学生的账户内,使学生形成“等、靠、要”的不良心理,自强自立精神缺失,自我脱贫的主动意识和自觉意识不强;不知感恩,认为受助理所当然。一些经济困难学生瞧不起身为农民、民工的父母,不知感激父母的养育之恩,不去体谅父母的艰辛,学习上不知上进,生活上盲目攀比,追求吃喝玩乐,同时对国家、学校、他人的资助,看成理所当然。
二 教育公平与无偿资助、有偿资助
教育公平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平,包括受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这直接影响社会公平的整体效果。教育公平的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公正、正义以及平等与效率等,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从教育结构上来看,如何来对待基础教育的公平和高等教育的公平,不可一视同仁。基础教育中的义务教育是现代人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他们的差距,国家和政府都应该尽最大的力量保护好并强制每个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其生活和发展打下基础。但高等教育则不同,尽管大众化的程度在加大,国家绝对无法也无力保证每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教育公平、培育精英和大众化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必须均衡教育适应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适应和促进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在目前的资助体系中勤工助学属于有偿的资助,而其它都是无偿资助。高等教育因其非义务性,并不是每个人都必须接受,而对其进行无偿的资助,在本质上并不能捍卫教育公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教育的不公平。首先,在认定标准简单化、认定过程主观化、认定主体单体化、认定方法单一化的情况下,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无偿地资助,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是不公平的。其次,无偿资助比例较大,容易让学生形成不劳而获的意识。虽然现在的资助形式多元化,但还是以无偿资助为主,这些资助都是无偿、按时、如数发放的,既不需要成绩突出,又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劳动,也不需要归还,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些学生靠资助的心理,也形成了一些学生搭便车的侥幸心理,这更是对大众所追求的教育公平的损害。有偿资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捍卫和诠释,当前的有偿资助主要有勤工助学和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在这些资助中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以及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学校的帮助下,“通过活动实践获得能力的提高和收人的增加,启发他们的自觉性,唤醒自立自强意识,形成可持续的脱贫解困能力”。这个过程既让学生享受到了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幸福,也提高学生的能力和自信心,同时,让其他同学和社会也对家庭经困难学生有了更大的认可,这样的资助才是高等教育公平的最好体现。
三 高校学生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体
在现代社会里,对每个人而言,权力与义务是不可分割,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义务的提供为前提,义务又以相应权利为条件。无论是权利的主体或是义务的主体,他们都共同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在社会互动中表现出自己的存在,两者互为条件。
高校大学生作为人,具有人权、公民权、行政相对人权利、民事权利等,同样应该承担学生的公民义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民事主体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54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55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这些法律的条文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完成学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这些法律当中并没有详细地规定学生应当承担的义务。
2005年3月29日,国家教育部公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对大学生的义务作了规定。《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作为民事义务的主体,学生缴纳学费,天经地义,交不起学费,就不能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或者只能走自学成才的道路。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虽然没有详细的规定“相应的义务”,但已经提出了大学生在享受了被资助的权利的同时,是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国家不会承担所有的教育成本,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必须为接受高等教育承担相应的费用,合乎国情与法律。“接受政府和社会的资助是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该享有的教育公平的基本权利,但接受资助的权利主体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地位”。 四 权利与义务相协调的高校学生资助方式及其形成
在高等教育改革的呼声中,高校学生资助也需要进行改革,为高校制定符合基本国情的更具操作性、效果显著的贫困生资助政策,对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投入的效益,维护家庭经济真正困难学生的利益,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既是高校对学生的直接资助和关怀,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政策,社会保障奉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劳动者只有履行了劳动的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享受权利,同样也应履行义务。高校作为学生资助的直接机构,应该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权利与义务相协调的高校学生资助方式。
1 科学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高校学生资助中的难题,但也是资助工作的基础。针对当前单一的主观认定形式,应该引入量化统计,在制定量化指标时应该考虑家庭成员职业、家庭所在地、是否低保家庭、家庭近年有无突发情况、家庭是否欠债、家庭教育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例等,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消费状况以及德育总体状况等,班级意见、辅导员意见等,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制定相应的标准。
2 减少无偿资助,增加有偿资助
在整个资助体系中,无偿资助的项目占据了绝大多数,而这种无偿的资助缺乏教育的功能,无法体验到资助机构给予他们的关爱和温暖,反而让其增加了依附的心理。所以在资助中要尽量减少无偿的资助,增加如同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等项目的比例,让学生通过自己努力,付出一定的劳动,来获得自己相应的报酬。这样既能让学生懂得资助来源的不易以及劳动的意义,建立一种通过自己劳动改变生活现状的信念。
3 实践资助育人
资助育人是指把对学生的物质资助与精神帮助相结合,鼓励学生在自己获得资助的同时能够通过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来向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如参加志愿者活动,到社区做义工等形式,这样就使经济困难学生由单纯受助者的角色变为受助与助人的双重角色。另外通过感恩教育,使学生懂得感恩父母、学校与社会,在校园里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感恩文化,把资助与育人紧密结合。
4 扩大资助性奖学金的范围
基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比例高、心理负担重、学习压力大等特点,高校可以适当调整校内奖助学金政策,提升励志奖学金的覆盖面,如可以设立一些经济困难学生的单项奖学金、企业家奖学金、课题申报资助等类型,以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群体获得资助的概率。
总之,在教育公平理念的指导下,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协调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不仅在经济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更应该丰富其精神世界,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懂得感恩社会、他人,正确地行使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郝文武.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相互促进的关系状态和
基本意义[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朱晓军,等.教育公平视角下高校贫困生认定之我见[J].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0).
[3]李贵平.高校贫困生资助的发展性对策[J].教育评论,
2014(1).
[4]李步云,杨松才.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J].广东社会科
学,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