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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发生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股利分配或市场推广等业务,这些业务都是税法上所说的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确定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发现,如果过于从该条规定字面意思上去理解政策,势必导致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视同销售行为涉税处理结果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