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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毫无疑问的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越快,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大。国家为了给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的房地产降温,接连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但效果不是很明显。究其原因,是因为冷落了法律问题,使宏观调控的一些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相悖。本文试从法律视角来分析和探讨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业 宏观调控 法律问题
房地产业指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服务性企业的总称,包括内容:土地的开发和再开发;房屋的开发和建设;地产的经营;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物业管理;房地产金融。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产业,它影响了众多相关产业,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监督、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宏观调节的手段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有法可依,依法调控。这样才能使宏观调控实际有效,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措施
自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至2002年,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升温期,这段时间的宏观调控措施大多以“规范、鼓励、支持、优惠”为主,但房地产市场一直波澜不惊。2003年后,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价不断上涨,房地产市场的过快发展使泡沫经济现象日益突出。为了抑制过热的房地产投资活动和稳定房价,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涉及到房地产投资、信贷、财政等多方面。
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是我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国家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04年8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金融监管部门发出了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的重要信号。2005年3月,国务院出台《切实稳定房地产价格的通知》
(老国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首次上升到政治高度;4月,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2006年5月,建设部等九部委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十五条),要求新开工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2006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密集,但却是“一边调控一边涨价”。2007年,央行六次加息,仍挡不住房地产市场价格暴涨,地王频现。2008年12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采取松绑二套房贷、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等措施全方位刺激房地产市场。2009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增加供给、抑制投机、加强监管、推进保障房建设等四大举措,同时明确表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同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开发商拿地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十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但由于各级部门的落实问题和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情况,国十条的威力未能完全释放。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转让房屋、限购措施、差别化住房信贷、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不可谓不多,但这些调控手段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并不显著,一些文件规定在操作层面上缺乏可行性,理想状态下的条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不够,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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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业 宏观调控 法律问题
房地产业指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服务性企业的总称,包括内容:土地的开发和再开发;房屋的开发和建设;地产的经营;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物业管理;房地产金融。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产业,它影响了众多相关产业,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监督、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宏观调节的手段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有法可依,依法调控。这样才能使宏观调控实际有效,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措施
自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至2002年,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升温期,这段时间的宏观调控措施大多以“规范、鼓励、支持、优惠”为主,但房地产市场一直波澜不惊。2003年后,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价不断上涨,房地产市场的过快发展使泡沫经济现象日益突出。为了抑制过热的房地产投资活动和稳定房价,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涉及到房地产投资、信贷、财政等多方面。
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是我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国家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04年8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金融监管部门发出了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的重要信号。2005年3月,国务院出台《切实稳定房地产价格的通知》
(老国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首次上升到政治高度;4月,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2006年5月,建设部等九部委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十五条),要求新开工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2006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密集,但却是“一边调控一边涨价”。2007年,央行六次加息,仍挡不住房地产市场价格暴涨,地王频现。2008年12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采取松绑二套房贷、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等措施全方位刺激房地产市场。2009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增加供给、抑制投机、加强监管、推进保障房建设等四大举措,同时明确表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同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开发商拿地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十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但由于各级部门的落实问题和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情况,国十条的威力未能完全释放。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转让房屋、限购措施、差别化住房信贷、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不可谓不多,但这些调控手段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并不显著,一些文件规定在操作层面上缺乏可行性,理想状态下的条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不够,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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