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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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回顾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对资产评估立法草案提出异议,认为该立法草案立法依据不充分,把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问题当成是整个评估行业多头管理问题不妥。这是部门利益上升到立法的博弈,损害了其他估价行业和估价师的利益。并从立法草案名称、注册评估师的界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反驳,提出修改建议和措施。希望能为从国家层面规范财产评估市场立法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财产评估;立法;博弈;意见
  
  资产评估法草案征求社会提意见以来,引起了评估行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广大估价师的热情关注。这是社会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
  众所周知,我国评估行业的兴起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需要和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我国自1987年提出建立房地产市场以来,为房地产市场服务的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相继建立,形成了较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理论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因国有企业改制,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到2005年9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国有资产评估行业也从无到有,逐渐壮大。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和资产评估共同为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值得肯定。
  对国有资产评估立法,本来应该是值得称赞的好事,但看了公布的《资产评估法(草案)》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说明》后,则对立法依据“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法律规范,再加上行业多头管理、评估市场人为分割,多种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并存、行业监管薄弱”等产生疑惑。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本来是两个不同的行业,现在要往一个行业上套,却又回避房地产估价的合法性,用资产评估来涵盖所有行业的评估(估价),包括国务院保留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因此,对该立法法草案有不同的看法,并提出完善和相关建议。
  一、关于立法草案法名称问题
  如果是延续1991年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资产评估的界定,从国有资产到资产的概念延伸,也无可非议。但现在的草案,将资产评估界定延伸到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则实为不妥,资产评估成了万能的评估,只要涉及经济权益,就可以评估,更把已经存在的专业估价——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纳入其范围,必将加剧评估、估价行业的矛盾冲突。
  1.房地产价格评估(也叫房地产估价)是在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即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为国家行政许可。房地产估价现已形成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土地估价也是2003年国务院明确保留评估专业之一,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体系与土地估价技术标准体系,为我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形成土地价格做出了巨大贡献。资产评估法草案,将用原国有资产评估体系取代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非但解决不了评估市场多年的纷争,而且必然加剧三个评估行业的矛盾。
  2.1991年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并没有提到房地产(或称不动产),评估方法也描述为,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可以理解为:房地产行业是国家特定行业,对国有房地产的评估,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而不是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法律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湖北京山评估诉讼案法院终审判决: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现在,立法上要确定资产评估可以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要调整各种法律法规。
  3.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关于评估法的几乎都是房地产(或称不动产)评估法。因为房地产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量大”的特性,一般占国家财富的50%-70%,且房地产具有增值能力,价值难以判断,需要專业评估。如美国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强制执行法(FIRREA)》是涉及不动产评估改革的法律,日本1963颁布了《不动产鉴定评价法》,澳大利亚1960年颁布了《土地估价法》(Valuation of Land Act 1960)等等。
  因此,草案关于评估法的名称最好确定为房地产估价法或不动产估价法。如果一定要出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的范围,则应明确: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业的资产另行规定,不在本法调整范围,或直接明确不包括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若要统一整个评估行业,则确定为财产评估法更为恰当。
  二、关于注册评估师的界定
  该称谓概念模糊,是国家针对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另行设立一个具有万能评估职能的评估职业,还是指现有的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三者的结合,或是将资产评估师升格为评估师,没有明确的界定。另外,涉及资产评估的职业还有一个价格评估师(价格鉴证师)是否也包括在内。而该法既然要统一评估市场,却把与资产评估完全重叠的价格评估(价格鉴证)排除在外。即使该法通过,将来依然会存在资产评估与价格评估(价格鉴证)争夺市场的矛盾。所以,根据财产评估法,顺理成章地将注册评估师修改为注册各类财产评估师更妥。财产评估师再细分若干个执业资格,包括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就像英国的工料测量师一样,有的工料测量师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有的工料测量师可从事工程造价等。
  三、关于对立法目的“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看法
  国有资产评估市场,并不是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法律规范,再加上行业多头管理、评估市场人为分割,多种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并存。而是所有评估市场中涉及特殊行业的评估——房地产评估市场被人为分割。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来没有争抢国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包括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的评估。而是,资产评估行业不断向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挤占,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行业不断向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挤占,土地估价行业与房地产估价行业对土地市场的划分不明确,造成房地产评估市场的人为分割、恶性竞争,无序博弈,最后到了信用危机。建议将立法目的表述为, 为了规范各类财产评估行为,保护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四、关于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
  草案对注册评估师的专业类别描述的太笼统,不利于具体执行。对现有合法的各类评估师是依法继续保留还是取消后重新划分,对设立评估师类别标准都没有明确。如不明确设定注册评估师(即财产评估师的专业类别标准)就会有按评估对象的自然属性划分,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和按评估对象的社会属性划分(或者称为行业部门),如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师、从事涉案评估的价格评估师(价格鉴证师)。如果不明确标准,各主管部门依然会根据所主管行业的需求,设定各类评估师,如税务部门可以设立税务评估师、发改委部门可以设立项目评估师、金融部门可以设立金融评估师,铁路部门也有理由设立铁路评估师等等。依然会产生评估对象的范围界定不清和模糊,造成评估各行业互相交叉和渗透,形成恶性竞争,扰乱评估市场。
  五、关于注册评估师的取得
  草案对资产评估师取得过于偏见。对注册评估师的类别都没有明确,却规定“完成经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资产评估专业课程,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免试相关科目。”而高等院校的其他评估专业课程却不明确是否可以面试。
  应划分注册评估师(即财产评估师)的等级。即各类财产评估师应设注册高级评估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助理评估师等级别。因为评估是科学、艺术结合活动,更需要长期的实践经验积累。如果不分等级,刚大学毕业就参加考试取得的评估师,与有着多年实践经验的评估师在同一市场上竞争,就依然不能解决评估良莠不齐,恶性竞争的局面。建议,注册评估师必须逐级取得,参加助理评估师考试,必须是所在评估行业的在岗人员。否则,执业挂证现象依然难以杜绝,没有实践经验的评估师执业,评估报告的质量难以保证。
  六、关于评估机构的设立问题
  草案对评估机构的设立规定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不妥。因为,评估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必须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评估质量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企业的资金实力,而取决于评估师的职业道德高低、评估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评估实践经验的丰富,以及把握复杂市场行情的判断能力。就像公证机构不能够企业化一样,律师行业没有有限公司一样。如果继续有公司制的形式,合伙形式将依然成为空话,评估行业依然会被资金所束缚,评估行业的独立、客观、公平、公正依然面临巨大考验。实践证明,公司制是评估行业乱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建议应当依法采用合伙形式,而非公司形式。
  七、关于不动产评估概念的界定
  人们都知道房地产与不动产在英语里是一个名词-real estate或real property,而中国自建立房地产市场以来,巨大的利益,使各方争相插足房地产行业,造成房地产行业中的房地产评估业,成了各部门争相角逐的焦点。由于国家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一些部门派生出不动产的评估,这样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与房地产评估争夺市场,最后受苦的是各类评估机构和各类评估师(估价师)。各类评估人员为了生存,资产评估师、价格评估师(价格鉴证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都集于一身,在评估房地产估价对象时,往往不知道该使用哪个技术标准;而机构为了生存,连起个公司字号都成了怪胎,如某某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业要全面进入房地产评估领域,资产评估协会在2008年7月1日就已经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法律应该明确界定不动产就是房地产,包括土地,并明确资产评估是否可以从事房地产估价,避免法律出台后,各部门再为不动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的范围进行争论。也让房地产估价行业、土地估价行业的部门和人员放弃幻想,再以房地产管理法为借口维护自己的利益。
  截至2010年,共有41064人取得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机构达5000多家;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共有33133名;土地估价机构3000多家;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人员达30000多人,资产评估机构3000余家;价格鉴证师于2002年起开始考试,目前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注册价格鉴证师,近三年国家发改委重新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145家;重新认定的价格评估人员(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2651人。各类财产评估师已达10多万人,评估机构达1万多家。而资产评估法草案却只关注了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占评估行业大多数的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被忽略。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征询意见,引起广大估价师的强烈反响。
  为此,最后建议,评估立法,希望能更多地倾听广大估价师的声音,维护广大估价师的正当权益,而不仅仅是资产评估行业。与其出台一个不成熟的评估法案,不如暂且搁置,继续清理整顿评估行业,理顺关系,促进和谐,再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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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蓝兴洲(1962—),男,四川成都人,广西大学商学院2010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企业法律顾问、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房地产管理、项目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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