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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的乡村经济也在发生了前所不有的改变。新农村的建设让人们在享受着富裕的物质生活时,人们也逐渐开始追求更高的生活层次。农村收养儿童基本上都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这种状况下形成了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的冲突。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法律还需不断的完善,实现最大化的法律便民。
关键词:农村;收养;事实收养;立法完善
一、我国农村收养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事实收养儿童的现状
收养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众多人口的国家。我国大约每2秒钟就有一个新生儿出生。尽管我国对收养人的限制较高,但也不乏存在非依法律条件收养的人群。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就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
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无论谁家发生点事情都会被传得满村飞,更何况是谁家无辜多出了一个小孩,不用说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被收养的这些小孩基本上都是从出生没多久就被收养过来,对于收养家庭来说,他们都不希望小孩知道他们真正的身世,所以让他们去给收养的小孩办理收养手续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收养女孩的家庭为多,中国人思想里固有的养儿防老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虽然时代的发展已淡化了这种思想但不乏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还是存在的。
2.农村事实收养儿童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农村收养儿童的家庭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收养孩子的落户问题。在私自收养中以关系到被收养人最大的利益即户口问题是否解决为标准,把被收养人分为已落户的被收养儿童和未落户的被收养儿童,后者也被称为“黑人口”或者“黑户”。对于有关系又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家庭来说办户口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是对于那些没有关系没有经济能力的家庭来说,办理户口是难上加难的事情。
二、我国收养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收养立法的现状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且收养法的多项条款都体现了我国收养法对被收养儿童利益的重视,顺应了现代收养立法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发展趋势,但是在保护儿童利益方面,我国收养法仍有很多不足之处。现行《收养法》虽有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缺陷。鉴于我国收养立法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果现行收养制度由于收养关系建立的随意性、收养效果的不稳定性等弊端,不能充分体现收养制度的本来目的。我国的收养的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收养的立法往往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变化。在现代社会下,人们的社会观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该放宽收养条件。
(二)收养登记手续繁杂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法律收养条件是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只能收养一名。登记手续繁杂需要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撫养教育能力的证明;三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收养子女的健康证。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又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两种证明:一是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拾到弃儿的报案证明。
(三)对收养人要求问题
对于收养法上对收养人的要求较高,必须要收养人没有子女,年龄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的能力等条件对于收养来说都是具有一定的苛刻性。这些条件都必须具备的话,对于一些农村收养儿童的人来说具有不可实施性。
三、关于完善我国收养法立法的建议
(一)简化我国收养登记手续
我国的登记收养手续过于繁杂,应该简化收养登记手续。早在《收养法》颁布以前,就有关于对事实收养的规定,在1984年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0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现代社会繁杂的登记手续和收养子的落户问题不具有与时代同进步的意义,应该按照一定的收养事实关系,解决呗收养人的落户问题,这才是高效便民的法律所应该实现的目标。
(二)放宽对收养人的要求
从收养人的条件来看,首先,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及无子女。一是认为收养人在三十周岁时方才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才能为被收养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护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二是收养人如果有子女的话,难免会对养子女的区别对待;三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上述观点现在显得已不合时宜了,在现实中使得很多人被迫转向私下收养,从而导致事实收养的产生。本人认为首先对于年龄的限制首先应该放宽,在时代经济下,不乏有大为青年存在,不一定必须要到30岁。第二点上要求必须无子女的要求有点不人性化。最后,将无子女作为收养人的条件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现在就处于相对松动状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启动一方为独立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现在已经有不少省份实施了这一政策。
(三)认可事实收养
为完善我国的收养立法,我们应该:继续放宽收养条件,促进收养关系的建立;设立不完全收养制度,兼顾收养当事人的利益;设置试收养期,增进收养关系的稳定;增设送养人的探视权,稳定收养秩序,维护当事人权益。事实收养有助于收养人为被收养办理相关的合法手续,保证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语
事实收养应该被法律所接受。立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需要以满足人们的需要的目的而制定。为维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从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出发。
关键词:农村;收养;事实收养;立法完善
一、我国农村收养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事实收养儿童的现状
收养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众多人口的国家。我国大约每2秒钟就有一个新生儿出生。尽管我国对收养人的限制较高,但也不乏存在非依法律条件收养的人群。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就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
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无论谁家发生点事情都会被传得满村飞,更何况是谁家无辜多出了一个小孩,不用说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被收养的这些小孩基本上都是从出生没多久就被收养过来,对于收养家庭来说,他们都不希望小孩知道他们真正的身世,所以让他们去给收养的小孩办理收养手续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收养女孩的家庭为多,中国人思想里固有的养儿防老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虽然时代的发展已淡化了这种思想但不乏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还是存在的。
2.农村事实收养儿童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农村收养儿童的家庭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收养孩子的落户问题。在私自收养中以关系到被收养人最大的利益即户口问题是否解决为标准,把被收养人分为已落户的被收养儿童和未落户的被收养儿童,后者也被称为“黑人口”或者“黑户”。对于有关系又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家庭来说办户口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是对于那些没有关系没有经济能力的家庭来说,办理户口是难上加难的事情。
二、我国收养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收养立法的现状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且收养法的多项条款都体现了我国收养法对被收养儿童利益的重视,顺应了现代收养立法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发展趋势,但是在保护儿童利益方面,我国收养法仍有很多不足之处。现行《收养法》虽有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缺陷。鉴于我国收养立法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果现行收养制度由于收养关系建立的随意性、收养效果的不稳定性等弊端,不能充分体现收养制度的本来目的。我国的收养的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收养的立法往往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变化。在现代社会下,人们的社会观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该放宽收养条件。
(二)收养登记手续繁杂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法律收养条件是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只能收养一名。登记手续繁杂需要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撫养教育能力的证明;三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收养子女的健康证。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又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两种证明:一是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拾到弃儿的报案证明。
(三)对收养人要求问题
对于收养法上对收养人的要求较高,必须要收养人没有子女,年龄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的能力等条件对于收养来说都是具有一定的苛刻性。这些条件都必须具备的话,对于一些农村收养儿童的人来说具有不可实施性。
三、关于完善我国收养法立法的建议
(一)简化我国收养登记手续
我国的登记收养手续过于繁杂,应该简化收养登记手续。早在《收养法》颁布以前,就有关于对事实收养的规定,在1984年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0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现代社会繁杂的登记手续和收养子的落户问题不具有与时代同进步的意义,应该按照一定的收养事实关系,解决呗收养人的落户问题,这才是高效便民的法律所应该实现的目标。
(二)放宽对收养人的要求
从收养人的条件来看,首先,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及无子女。一是认为收养人在三十周岁时方才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才能为被收养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护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二是收养人如果有子女的话,难免会对养子女的区别对待;三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上述观点现在显得已不合时宜了,在现实中使得很多人被迫转向私下收养,从而导致事实收养的产生。本人认为首先对于年龄的限制首先应该放宽,在时代经济下,不乏有大为青年存在,不一定必须要到30岁。第二点上要求必须无子女的要求有点不人性化。最后,将无子女作为收养人的条件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现在就处于相对松动状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启动一方为独立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现在已经有不少省份实施了这一政策。
(三)认可事实收养
为完善我国的收养立法,我们应该:继续放宽收养条件,促进收养关系的建立;设立不完全收养制度,兼顾收养当事人的利益;设置试收养期,增进收养关系的稳定;增设送养人的探视权,稳定收养秩序,维护当事人权益。事实收养有助于收养人为被收养办理相关的合法手续,保证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语
事实收养应该被法律所接受。立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需要以满足人们的需要的目的而制定。为维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从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