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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版权作为新兴的知识产权类型,承载着私权和文化传承公共利益的公私融合属性,独特的性质使得对其的保护在保护私权的基础上也要注重公权力的参与。在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版权背景下,文化创意版权面临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刑法规制不足、审理程序不合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明等对文化创意版权的刑法保护不足现状,对此应健全对文化创意版权的刑法规制、完善创意版权侵权案件处理模式、厘清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我国文化创意版权刑法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