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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的一大特征在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先天存在的行政主体的居高临下,而来源于后天的行政合同的赋予。本文基于行政合同的识别标准,经过若干案例的考察,总结出三个识别行政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关系不平等的基本标准,试图证明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以期能够为构建完善的行政合同制度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