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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以法律形式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进行了规范,国家与社会给予了这一制度很高的期望。认为在国家正确引导、各级政府积极响应的条件下,其势必会引领改革持续推进,并产生深远影响。但十几年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并没有发挥此等作用,仅在部分地区试点成功。基于此,必须进一步深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且要在理论上、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本文主要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问题;对策
《行政许可法》中指出,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审批,因此,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也等同于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十几年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持续推进,并产生了多元化的影响,不仅形成了以“服务型政府”为核心的行政理念,还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实现了行政审批效率的大幅度提升。但是,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严重限制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进程的加快与深入,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并及时予以解决。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中的问题
(1)理论层面的问题
①未明确实施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控制在法律規定范围之内。但是,《行政许可法》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实施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这就给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增加了很大的难度[1]。与此同时,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是行政审批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中,对受委托机关的要求,受委托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其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理论上是委托机关承担。对行政许可行为,若是行政相对人提出了异议,应当由谁提出行政复议,并承担法律责任。这均是未明确实施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所带来的问题。
②未明确集中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的行政体制结构,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二是地方管辖的行政机关。对于后者来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难度相对较小,而对于前者来说,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面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2)实践层面的问题
目前来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两种模式下,均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①行政服务中心。导致原有职能部门与行政服务中心之间未实现有效衔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一些原有职能部门的许可项目,转移给了行政服务中心,导致人随事走现象的出现,行政许可权力与监督机构、监督权力以及监督人员之间产生了职责分离的局面,削弱了职能部门的监督处罚力度,导致滥用许可权力的问题频频发生[2]。
②行政审批局。其设置了更多的行政机构,使得行政管理体制陷入了混乱局面。根据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按照管理事项的层级、种类,对行政机关进行设置。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之后,行政审批局模式下,还需要根据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来对行政机关进行设置,导致了行政机关数量越来越多。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对策
(1)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法律法规,是确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顺利开展的前提与基础,使得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有法可依。具体来说,便是应明确行政许可权实施机关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明确集中行政许可方式以及许可主体范围等。与此同时,也要建立配套行政组织法规。充分考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机构调整、职能调整及人员调整等造成的组织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配套行政组织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设置原则、行政权力整合步骤以及整合后机构性质[3]。除此之外,也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实施意见与建议,确保各级政府可以积极响应,加快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2)对行政许可职能进行划分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指的是,充分认证可行性、必要性,以此为前提,对需要集中的行政许可予以合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应遵循统一、精简的原则,同时也要注重效能的提高。以城市建设、水利工程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的行政许可为例,由于这些领域所涉及到的行政管理部门非常多,很容易出现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问题,且多项许可内容有着一定的重复现象,这就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对行政许可权进行集中与合并,便可以预防这些问题的出现,使政府服务变得更加便捷、高效。诸多西方国家积极推行行政管理改革,在组织机构、组织功能上,将决策、执行分开,在设置决策机构的基础上,设置了多元化的执行机构。行政机关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则引入竞争机制,从而实现了行政决策执行效率的大幅度提高。
(3)理顺执法体系、立法体系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目前来说,主要是根据《立法法》,来对法律规范间的关系进行规定、协调。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仅能在少数法律、政府规章及行政法规中窥见行政许可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立法法》仅能调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不适用于调整适用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在实际上限制行政许可实施、但并未出现直接冲突的法律规范的关系。面对这样的情况,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应理论相关执法体系、立法体系之间的关系,以便于行政许可权实施机关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持续推进。
结语:
综上所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在法律理论及实践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严重限制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深入实施。面对这样的情况,应采取健全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职能进行划分以及理顺执法体系、立法体系之间的关系等对策,及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的问题。
本文系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领研究课题《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课题编号:L2017107
参考文献
[1]刘召.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做法、经验与展望[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7(06):88-92.
[2]李桂娥.超越与制约:西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思考[J].攀登,2017,36(03):97-102.
[3]殷飞,申海平.组织法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研究——以成都市武侯区相关改革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6(04):19-22.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问题;对策
《行政许可法》中指出,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审批,因此,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也等同于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十几年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持续推进,并产生了多元化的影响,不仅形成了以“服务型政府”为核心的行政理念,还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实现了行政审批效率的大幅度提升。但是,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严重限制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进程的加快与深入,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并及时予以解决。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中的问题
(1)理论层面的问题
①未明确实施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控制在法律規定范围之内。但是,《行政许可法》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实施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这就给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增加了很大的难度[1]。与此同时,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是行政审批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中,对受委托机关的要求,受委托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其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理论上是委托机关承担。对行政许可行为,若是行政相对人提出了异议,应当由谁提出行政复议,并承担法律责任。这均是未明确实施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所带来的问题。
②未明确集中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的行政体制结构,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二是地方管辖的行政机关。对于后者来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难度相对较小,而对于前者来说,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面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2)实践层面的问题
目前来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两种模式下,均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①行政服务中心。导致原有职能部门与行政服务中心之间未实现有效衔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一些原有职能部门的许可项目,转移给了行政服务中心,导致人随事走现象的出现,行政许可权力与监督机构、监督权力以及监督人员之间产生了职责分离的局面,削弱了职能部门的监督处罚力度,导致滥用许可权力的问题频频发生[2]。
②行政审批局。其设置了更多的行政机构,使得行政管理体制陷入了混乱局面。根据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按照管理事项的层级、种类,对行政机关进行设置。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之后,行政审批局模式下,还需要根据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来对行政机关进行设置,导致了行政机关数量越来越多。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对策
(1)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法律法规,是确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顺利开展的前提与基础,使得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有法可依。具体来说,便是应明确行政许可权实施机关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明确集中行政许可方式以及许可主体范围等。与此同时,也要建立配套行政组织法规。充分考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机构调整、职能调整及人员调整等造成的组织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配套行政组织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设置原则、行政权力整合步骤以及整合后机构性质[3]。除此之外,也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实施意见与建议,确保各级政府可以积极响应,加快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2)对行政许可职能进行划分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指的是,充分认证可行性、必要性,以此为前提,对需要集中的行政许可予以合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应遵循统一、精简的原则,同时也要注重效能的提高。以城市建设、水利工程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的行政许可为例,由于这些领域所涉及到的行政管理部门非常多,很容易出现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问题,且多项许可内容有着一定的重复现象,这就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对行政许可权进行集中与合并,便可以预防这些问题的出现,使政府服务变得更加便捷、高效。诸多西方国家积极推行行政管理改革,在组织机构、组织功能上,将决策、执行分开,在设置决策机构的基础上,设置了多元化的执行机构。行政机关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则引入竞争机制,从而实现了行政决策执行效率的大幅度提高。
(3)理顺执法体系、立法体系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目前来说,主要是根据《立法法》,来对法律规范间的关系进行规定、协调。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仅能在少数法律、政府规章及行政法规中窥见行政许可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立法法》仅能调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不适用于调整适用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在实际上限制行政许可实施、但并未出现直接冲突的法律规范的关系。面对这样的情况,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应理论相关执法体系、立法体系之间的关系,以便于行政许可权实施机关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持续推进。
结语:
综上所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在法律理论及实践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严重限制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深入实施。面对这样的情况,应采取健全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职能进行划分以及理顺执法体系、立法体系之间的关系等对策,及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的问题。
本文系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领研究课题《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课题编号:L2017107
参考文献
[1]刘召.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做法、经验与展望[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7(06):88-92.
[2]李桂娥.超越与制约:西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思考[J].攀登,2017,36(03):97-102.
[3]殷飞,申海平.组织法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研究——以成都市武侯区相关改革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6(04):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