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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健全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法医在越来越多的医疗事故鉴定及其处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处理现状,就如何加强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和意义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医 医疗事故 鉴定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1-0337-01
1.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思潮的蜂拥而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众逐步树立了自身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多的公民在自身的合法利益遭受到了侵害之后,更多的是积极的行动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就医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使得医疗过程中不断发生纠纷,且越来越多的纠纷被诉至法庭。目前,我国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两种鉴定制度:医学会鉴定和法医司法鉴定,其鉴定主体分别为医疗专家和法医,两者在医疗纠纷技術鉴定中的作用和定位在学术界存在一定分歧,本文在对相关制度及实施现状总结分析后对法医在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中的定位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
2.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利与弊
2.1法医参与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有益性
原有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中,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成员一般都由当地医院的医师组成,绝大部分没有采用回避原则,其日常工作又是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的,这种医务人员自身鉴定的操作方式,容易形成让患者产生“医医相护”的错觉。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采用了专家库,绝大多数为医学专家,占有绝对优势,需要时随时选择组成鉴定委员会的方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无回避的弊端,但由于中国传统的“官官相护”的心理,因此,在公众眼里仍难摆脱,这样极易造成患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信任。同时,这种卫生部门既充当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又充当医患纠纷鉴定仲裁角色的体制,客观上也决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罚往往是避重就轻,使大多数鉴定人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表示怀疑[1]。
相反,法医和医疗纠纷鉴定的各方无直接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利益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他们被要求介入到医疗纠纷的鉴定中,其独立性的地位与医学会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法医即懂医又懂法,具有超脱于医疗纠纷之外的第三方的特殊地位和身份,使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在公正、科学接受监督和司法审判服务等方面都比医学专家有明显的优越性[2]。
2.2 法医参与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不足之处
医疗事故鉴定领域,它不仅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临床实践经验也非常重要,而法医缺乏的正是大量的临床工作经验。法医专业的毕业生以及临床医生出生的法医,他们对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基本理论有较深的了解;但仅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法医专业毕业生不一定有能力对医学专业某一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面对日益发展的临床知识,法医日常处理大量的尸检、伤残鉴定,长期不在临床工作没有临床经验,这与应对医疗事故鉴定问题的要求差距甚远。
3.法医介入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后,必须查明死因,检查有无因治疗而带来的损害或药物中毒,这些都需要尽早通过尸检和活体检验才能查明真相。对于某些特殊性疾病,如过敏反应、冠状动脉痉挛、功能性药物中毒等等,即使通过详细的尸检也难以查明死因,但通过尸检却可以排除某些死因。而在医疗事故纠纷的鉴定和解决过程中,运用法医学检验、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现场勘验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提取和固定现场有关的物证,不仅可以促进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侦查和打击与之相关的医疗事故犯罪和非法行医犯罪,以及隐藏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背后的其他各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医学问题非常复杂, 处于医学知识优势地位的医疗机构对诊疗护理方面的单方阐述会使医学专门知识匾乏的法官不知所言, 更无法对其进行正确的判别。而医疗纠纷的法医鉴定可对这种问题给予明确答案, 正确指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及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法医是根据法官的委托或聘任,独立进行鉴定, 处于主导地位, 提供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文书常常成为法官判决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他们借助相关学科的专家们的知识, 吸取他们的临床经验, 运用到纠纷案件的分析中, 使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论证的有理有据, 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为法官处理案件提供准确的技术性证据。
4.结语
我们认识到了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的作用,其实是远远不够的,作为法医自身来讲,还必须要认识到,所谓的医疗事故鉴定绝不只是单纯的医疗认识活动,更多的是诉讼活动,所以,鉴定过程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有效的处理问题;另外,法医还需要使患者认识到,虽然医学技术获得空前发展,但是医疗手术依然是一个高风险的作业,必须使医疗鉴定的结果有理有据,让患者和医疗单位都能接受,从根本上讲,重视法医在医疗鉴定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是为了从根本上来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为建立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会做努力。
参考文献
[1]张益鹤. 法医参加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现状与思考[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11:6-7.
[2] 刘光旭,张广政,郭淑香,等.从法医角度看医疗纠纷及其产生的原因与防范[J].中国司法鉴定,2010,2(49):65-67.
作者简介
杜松帅(1984-),男,广西梧州人,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师, 主要从事法医检验专业工作。
曹罡(1982-),男,陕西咸阳人,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主检法医师。
王龙龙(1984-),男,河南周口人,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主检法医师。
[关键词]法医 医疗事故 鉴定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1-0337-01
1.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思潮的蜂拥而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众逐步树立了自身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多的公民在自身的合法利益遭受到了侵害之后,更多的是积极的行动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就医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使得医疗过程中不断发生纠纷,且越来越多的纠纷被诉至法庭。目前,我国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两种鉴定制度:医学会鉴定和法医司法鉴定,其鉴定主体分别为医疗专家和法医,两者在医疗纠纷技術鉴定中的作用和定位在学术界存在一定分歧,本文在对相关制度及实施现状总结分析后对法医在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中的定位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
2.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利与弊
2.1法医参与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有益性
原有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中,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成员一般都由当地医院的医师组成,绝大部分没有采用回避原则,其日常工作又是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的,这种医务人员自身鉴定的操作方式,容易形成让患者产生“医医相护”的错觉。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采用了专家库,绝大多数为医学专家,占有绝对优势,需要时随时选择组成鉴定委员会的方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无回避的弊端,但由于中国传统的“官官相护”的心理,因此,在公众眼里仍难摆脱,这样极易造成患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信任。同时,这种卫生部门既充当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又充当医患纠纷鉴定仲裁角色的体制,客观上也决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罚往往是避重就轻,使大多数鉴定人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表示怀疑[1]。
相反,法医和医疗纠纷鉴定的各方无直接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利益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他们被要求介入到医疗纠纷的鉴定中,其独立性的地位与医学会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法医即懂医又懂法,具有超脱于医疗纠纷之外的第三方的特殊地位和身份,使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在公正、科学接受监督和司法审判服务等方面都比医学专家有明显的优越性[2]。
2.2 法医参与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不足之处
医疗事故鉴定领域,它不仅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临床实践经验也非常重要,而法医缺乏的正是大量的临床工作经验。法医专业的毕业生以及临床医生出生的法医,他们对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基本理论有较深的了解;但仅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法医专业毕业生不一定有能力对医学专业某一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面对日益发展的临床知识,法医日常处理大量的尸检、伤残鉴定,长期不在临床工作没有临床经验,这与应对医疗事故鉴定问题的要求差距甚远。
3.法医介入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后,必须查明死因,检查有无因治疗而带来的损害或药物中毒,这些都需要尽早通过尸检和活体检验才能查明真相。对于某些特殊性疾病,如过敏反应、冠状动脉痉挛、功能性药物中毒等等,即使通过详细的尸检也难以查明死因,但通过尸检却可以排除某些死因。而在医疗事故纠纷的鉴定和解决过程中,运用法医学检验、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现场勘验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提取和固定现场有关的物证,不仅可以促进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侦查和打击与之相关的医疗事故犯罪和非法行医犯罪,以及隐藏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背后的其他各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医学问题非常复杂, 处于医学知识优势地位的医疗机构对诊疗护理方面的单方阐述会使医学专门知识匾乏的法官不知所言, 更无法对其进行正确的判别。而医疗纠纷的法医鉴定可对这种问题给予明确答案, 正确指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及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法医是根据法官的委托或聘任,独立进行鉴定, 处于主导地位, 提供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文书常常成为法官判决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他们借助相关学科的专家们的知识, 吸取他们的临床经验, 运用到纠纷案件的分析中, 使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论证的有理有据, 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为法官处理案件提供准确的技术性证据。
4.结语
我们认识到了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的作用,其实是远远不够的,作为法医自身来讲,还必须要认识到,所谓的医疗事故鉴定绝不只是单纯的医疗认识活动,更多的是诉讼活动,所以,鉴定过程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有效的处理问题;另外,法医还需要使患者认识到,虽然医学技术获得空前发展,但是医疗手术依然是一个高风险的作业,必须使医疗鉴定的结果有理有据,让患者和医疗单位都能接受,从根本上讲,重视法医在医疗鉴定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是为了从根本上来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为建立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会做努力。
参考文献
[1]张益鹤. 法医参加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现状与思考[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11:6-7.
[2] 刘光旭,张广政,郭淑香,等.从法医角度看医疗纠纷及其产生的原因与防范[J].中国司法鉴定,2010,2(49):65-67.
作者简介
杜松帅(1984-),男,广西梧州人,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师, 主要从事法医检验专业工作。
曹罡(1982-),男,陕西咸阳人,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主检法医师。
王龙龙(1984-),男,河南周口人,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主检法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