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私募机构失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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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鱼龙混杂的私募行业,虚假私募机构集资诈骗、卷款跑路等事件频发,很多投资者为此付出了高昂的学费,作为普通投资者,应谨慎辨别私募机构的真伪,避免资产受损。
  2015年11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共披露了12家私募机构,这让正在享受监管红利的私募行业掀起了不小的波澜。笔者调查发现,该批失联名单中,多数私募机构早已人去楼空。失联私募就如同一颗深埋的地雷,一旦踩踏,投资者就会遭遇重大的财产损失。作为普通投资者,应如何鉴别私募机构的真伪,在遇到私募机构失联的情况后,又该如何维权?
  1 失联者半数违约
  在基金业协会公告的失联(异常)私募公司名单中,中元宝盛、融易融、华天国泰这3家私募公司此前就已经被曝出存在兑付危机。此外,笔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名单中的银河瑞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瑞盈)、中融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幸汇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早已出现无法兑付收益、跑路的情况,甚至已有公司高管承认情况属实。这种情况意味着,失联私募名单中已有半数公司出现问题。
  银河瑞盈投资者张女士对笔者表示:“2014年我在银河瑞盈签订的为期一年的理财产品合同,本应在2015年3月到期,但2月就已经出现了无法兑付收益的情况,当时银河瑞盈工作人员称,因产品项目方万景旅游集团、澳华绿园国际食品公司资金链断裂,因此兑付出现困难。没过多久,银河瑞盈的总经理向经侦部门自首,警方以非法集资的罪名将其扣押,投资者在2015年上半年陆续报案,据了解,该案件目前已经被检察院受理。”
  2015年6月,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报道了银河瑞盈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新闻,受害者袁先生听从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决定购买银河瑞盈的理财产品,该款产品承诺的年收益达到8%,因为信任银行渠道,袁先生一次性投资了100万元。据了解,银河瑞盈延期兑付的资金量多达3.5亿元。
  除银河瑞盈外,中融坤瑞同样在2015年上半年出现了违约兑付。在某论坛上,投资者霍女士表示,经中融坤瑞业务员推荐,她在2014年2月购买了以华创证券作为资金托管定向投资“中铁信托312号三明林业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一年后合同到期时,中融坤瑞却一再延期,霍先生随后查证发现该产品的托管方、项目及担保行均属于伪造。
  笔者从中融坤瑞另一位投资者王先生口中了解到,他同样购买了通过合同的形式包装成信托产品的“科林泰富定向资产管理信托计划投资基金”,在2015年3月该产品到期时遭遇了本金和利息无法兑付的情况,2015年劳动节期间该公司就已经人去楼空。2015年6月,王先生与多位投资者以中融坤瑞涉嫌非法集资的罪名向警方报案。王先生告诉笔者,经他考察发现,合同中所写的抵押物湖北荆州林地的产权和银行担保均属伪造,中融坤瑞的受害投资者达到50人,涉案资金超过3000万元。
  2015年5月,私募平台幸汇财富陷入兑付危机的消息被曝光,当时有多位投资者反映,自2014年11月起该平台就已出现无法按期兑付收益的情况,董事长杜奎英的下落更是扑朔迷离,该平台未兑付的金额高达2.5亿元,涉及投资者400余名,目前朝阳区经侦大队已立案侦查。
  2 投资者维权的3种方式
  基金业协会披露的12家失联私募名单在市场上引发广泛讨论,作为普通投资者,如果遭遇了私募机构失联、跑路的情况,应如何进行维权?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公司或任何合伙人变更地址的,应及时发出通知。基金公司失联,必然导致投资者无法向基金公司主张权益,甚至在发生诉讼时无法送达传票。上述信息可以证明相关基金公司已经丧失商业信誉,投资者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对于那些尚未到达规定兑付时间的基金,投资者亦可以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冻结措施。投资者也可向证监部门进行投诉,由证监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投资者如果遭遇私募机构失联或跑路,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权。例如,投资者若是通过第三方代销机构购买该私募产品,首先应该分辨双方是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还是代销法律关系,如果情况属于前者,投资者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第三方承担责任;后者则代销关系下第三方不直接承担责任。如果投资者是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购买该产品,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普通投资者应从3个方面进行维权:首先,判断自己与失联方的关系,主要从第三方是否主动推介、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是否收取费用等问题的角度进行考虑,如果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由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如果只是普通的代销关系,投资者一般只能要求私募机构承担责任;其次,投资者如果是通过私募直接购买基金,将涉及刑事层面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最后,投资者应及时与当地证监局取得联系。
  由于基金公司失联,投资者如果通过法律起诉,会遇到诸多障碍。例如,由于私募机构跑路,投资者采取诉讼途径,法院传票都无法送达。此外,很多投资者手中除了一份投资合同和转款凭证外,很难收集更多关于基金管理人违约处理基金事务的证据,存在证据不足的风险。此外,由于受害人众多,可供执行的财产非常少,导致即便胜诉也难以追回钱款。
  3 5种考察方法
  在鱼龙混杂的私募行业,虚假私募机构集资诈骗、卷款跑路等事件频发,很多投资者为此付出了高昂的学费。作为普通投资者,应如何鉴别私募机构的真伪?对此,笔者综合多位专家和分析师的观点为投资者总结了以下5种考察方法。
  第一,私募机构不得公开募集,这条规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本质的区别。《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遇到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私募机构,投资者应保持高度谨慎。
  第二,私募机构的投资门槛相对较高。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特定投资者,因此,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而面向普通投资者发行的投资门槛低则几万元高则几十万元的产品,需要投资者重点考察。
  第三,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因此,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涉及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则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不得超过规定的募集人数。私募机构对投资者人数具有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机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机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机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考察私募机构的募集人数是区分该机构的募集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
  第五,不以备案作为伪装。据笔者了解,虽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实行备案制,但由于门槛不高,许多中小私募机构均可登记,这反而成为不少非法私募机构的又一伪装手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权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定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如果一些私募机构将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格作为一种信用保证,投资者应引起重视,这可能是一些非法私募机构用于伪装的手法。
  收稿日期: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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