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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制度的建立,促使新技术不断出现,有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专利制度本身又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不可避免得成为某些市场主体实行垄断,榨取超额利润的工具。这也是公众对垄断这一制度持怀疑态度的原因。本文就是讲如何降低垄断带来的消极性,平衡利与弊,使得专利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创新;垄断;三星苹果;利益平衡有一个被称为“世界专利大战”的、在很多国家都掀起“战火”的经典案例就是“苹果VS三星”智能手机专利大战。本文即是从该案例入手,来分析如何平衡专利制度带来的利与弊,如何实现专利的垄断性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一、专利制度中的利与弊(一)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推动
专利制度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完善。一方面,新技术拥有者需要一种能保护其经济利益的制度来激发创造积极性;另一方面,社会需要一种制度使得新技术尽快被公开,使新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而不是被当作商业秘密保护起来。由此,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起来。可见,鼓励创新是专利制度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二)专利权是合法的垄断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专利(Patent)来源于英文“LettersPatent”①,最初是指由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有御玺印鉴的独占权利证书。证书的内容就是国王授予某人对某项技术享有的独占权,而且这种证书没有封口,证书内容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观看到里面的内容。因此,“Patent”的原意就包含两层意思:垄断、公开。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垄断就成为专利的最基本的特征。(三)专利制度中利弊冲突
因为要鼓励创新,所以专利制度应运而生;但与此同时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市场垄断。曾经有位学者说过知识产权不能太脆弱,太脆弱不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传播。同时,他又说:知识产权不能太强大,太强同样会扼压创新和阻遏传播。这种扼压很大程度就来自于可能造成的垄断。专利本身的性质,会使得权利人可能利用自己在技术、信息、品牌等方面的独占权利来尽力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从而做到可以排除或限制他人的竞争。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知识产权反而成了限制他人竞争并垄断市场,同时又可以阻碍技术转移和信息传播的有力工具。最终,这些弊端所带来的后果还是社会和我们每一个人来承担的。二、苹果VS三星案件的利益平衡分析
当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此案的裁定——三星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赔偿苹果公司10.5亿美元出来时,这个本来就备受关注的世纪大案带给我们的震撼实在太多,也让很多人看到了专利制度对于市场的影响,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专利的力量。(一)案情发展
苹果公司于2011年在美国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三星随后提出反诉。此外,双方还在英澳韩相互提出诉讼。苹果侵权起诉17款三星产品,共计8项专利,索赔数额更是达到了25亿美元。当然,三星否认了苹果的指控,并且同时反咬了苹果一口,认为其涉嫌侵犯三星的5项专利,要求赔偿5.19亿美元。(二)专利制度的存在对于智能手机市场发展的推动与阻碍
在推动方面,苹果以前所未有的思维和视角给手机行业带来了巨变,这种巨变就源于它的创新。而这种创新,正是得益于专利制度的发展。正如诺斯②曾给予专利高度评价:“一套鼓励技术变化、提高创新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社会收益率系统的激励机制,仅仅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才被确立起来。”
推动伴随着阻碍。权利要求书中的各项权利是以一个整体的形式被作为专利来保护的,不能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个权利拿出来单独给予专利保护。但苹果在起诉中却将整个专利拆成了几个部分,要求保护其整体专利中的某一个小的设计。苹果认为只有他们才能开发圆角矩形、大尺寸屏幕的设备,这种想法非常可笑。智能手机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有几种形状,不可能被设计成三角形或者其他形状。如果圆角弧形被单独保护的话,无疑会造成垄断,使得整个智能手机市场被限制在一两家企业。权利人利用专利制度,滥用专利权利,该行为就会超越专利权的正当界限或背离法律设定该权利的初衷。三、创新和垄断的平衡(一)反垄断法对专利权不合法垄断的规制
日本、欧盟、美国等国家是经济、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这得益于其对专利权的保护。尽管如此,它们也很重视对专利权垄断进行规制,都用反垄断法规制了该行为。它们不光有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也是比较完善的。
我国应如何完善反垄断法?首先,要有具体的规定来与第55条的原则性规定相配套。我国反垄断立法过于原则,与此有关的内容仅在第55条作原则性的规定。更具体的规定包括要严格区分专利权垄断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罗列典型的专利权非法垄断表现形式、反垄断的兜底条款及审查原则等。其次,加强行政立法。由国务院批准一个相关的执法指南,有利于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适用。最后,提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建立权威的监管机构。没有监督的权利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催化剂,滥用权力的行为都要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来打击。③(二)合理安排专利的有效期限
Nordhaus模型展示了专利长度的这样一个特征④:当创新收益与社会福利损失在边际上相等时,专利长度就是最优的,并且是有限、严格为正的。过长的期限会阻碍技术进入公有领域被社会使用,过短的期限又会使得专利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欧美国家实行专利更新制度来弥补固定专利长度的不足,即专利申请者可根据专利收益和费用的比较来选择专利长度,从而实现专利长度差别化的目的。(三)将授予专利的门槛科学化
该案也凸显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专利实在太多了,多到一不小心就会掉入专利的陷阱而产生纠纷。专利过多,除了是依赖于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的创造热情,还因为授予专利的门槛太低了,以致于出现很多不该被保护的专利。(四)完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保护期限过长会加剧社会福利的损失,造成垄断。上文提到要合理安排专利有效期限,还有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将专利和强制许可相结合。引进强制许可后,创新技术以一定费用被许可给其他企业,市场上同样功能的产品不断出现,这将有效的减少专利的垄断。 那么如何完善呢?笔者认为,首先要设置初步审查,使得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期间内可以实施该专利。这样的制度设置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许可的事宜,等到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很多专利强制许可已没有意义,强制许可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无法实现。其次,保持此种制度的灵活性,与国家经济政策相结合。最后,完善许可费用计算,使其更加方便、更具操作性。四、结语
“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利益平衡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基石。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并切实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各得其所,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⑤具体到专利制度,也是要实现一种理想的平衡:技术拥有者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法律背后是商业,案件背后是利益”。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就是我们今后专利制度研究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向,也是关乎我们专利制度发展的重要问题。
注释:
①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44.
②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15.
③林艳坤.外国反垄断法对中国立法的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07(10):29.
④薛卫,雷家驍.创新激励、市场垄断与专利的理论评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06):50-54.
⑤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3.参考文献:
[1]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
[3]陈丽苹.论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坛,2005(2):28.
[4]林艳坤.外国反垄断法对中国立法的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07(10):29.
[5]薛卫,雷家驍.创新激励、市场垄断与专利的理论评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06):50-54.
[6]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3.
[7]张伟君,张韬略.TRIPS协议和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06):24-29.
[8]张波.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启示-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之时政分析[J].调节仲裁诉讼,2006(04):50-56.
[9]郭德忠.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一致性[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31(03):27-31.
[10]吴玉岭,张长琦.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9(04):5157.
【关键词】创新;垄断;三星苹果;利益平衡有一个被称为“世界专利大战”的、在很多国家都掀起“战火”的经典案例就是“苹果VS三星”智能手机专利大战。本文即是从该案例入手,来分析如何平衡专利制度带来的利与弊,如何实现专利的垄断性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一、专利制度中的利与弊(一)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推动
专利制度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完善。一方面,新技术拥有者需要一种能保护其经济利益的制度来激发创造积极性;另一方面,社会需要一种制度使得新技术尽快被公开,使新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而不是被当作商业秘密保护起来。由此,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起来。可见,鼓励创新是专利制度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二)专利权是合法的垄断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专利(Patent)来源于英文“LettersPatent”①,最初是指由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有御玺印鉴的独占权利证书。证书的内容就是国王授予某人对某项技术享有的独占权,而且这种证书没有封口,证书内容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观看到里面的内容。因此,“Patent”的原意就包含两层意思:垄断、公开。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垄断就成为专利的最基本的特征。(三)专利制度中利弊冲突
因为要鼓励创新,所以专利制度应运而生;但与此同时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市场垄断。曾经有位学者说过知识产权不能太脆弱,太脆弱不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传播。同时,他又说:知识产权不能太强大,太强同样会扼压创新和阻遏传播。这种扼压很大程度就来自于可能造成的垄断。专利本身的性质,会使得权利人可能利用自己在技术、信息、品牌等方面的独占权利来尽力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从而做到可以排除或限制他人的竞争。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知识产权反而成了限制他人竞争并垄断市场,同时又可以阻碍技术转移和信息传播的有力工具。最终,这些弊端所带来的后果还是社会和我们每一个人来承担的。二、苹果VS三星案件的利益平衡分析
当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此案的裁定——三星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赔偿苹果公司10.5亿美元出来时,这个本来就备受关注的世纪大案带给我们的震撼实在太多,也让很多人看到了专利制度对于市场的影响,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专利的力量。(一)案情发展
苹果公司于2011年在美国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三星随后提出反诉。此外,双方还在英澳韩相互提出诉讼。苹果侵权起诉17款三星产品,共计8项专利,索赔数额更是达到了25亿美元。当然,三星否认了苹果的指控,并且同时反咬了苹果一口,认为其涉嫌侵犯三星的5项专利,要求赔偿5.19亿美元。(二)专利制度的存在对于智能手机市场发展的推动与阻碍
在推动方面,苹果以前所未有的思维和视角给手机行业带来了巨变,这种巨变就源于它的创新。而这种创新,正是得益于专利制度的发展。正如诺斯②曾给予专利高度评价:“一套鼓励技术变化、提高创新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社会收益率系统的激励机制,仅仅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才被确立起来。”
推动伴随着阻碍。权利要求书中的各项权利是以一个整体的形式被作为专利来保护的,不能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个权利拿出来单独给予专利保护。但苹果在起诉中却将整个专利拆成了几个部分,要求保护其整体专利中的某一个小的设计。苹果认为只有他们才能开发圆角矩形、大尺寸屏幕的设备,这种想法非常可笑。智能手机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有几种形状,不可能被设计成三角形或者其他形状。如果圆角弧形被单独保护的话,无疑会造成垄断,使得整个智能手机市场被限制在一两家企业。权利人利用专利制度,滥用专利权利,该行为就会超越专利权的正当界限或背离法律设定该权利的初衷。三、创新和垄断的平衡(一)反垄断法对专利权不合法垄断的规制
日本、欧盟、美国等国家是经济、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这得益于其对专利权的保护。尽管如此,它们也很重视对专利权垄断进行规制,都用反垄断法规制了该行为。它们不光有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也是比较完善的。
我国应如何完善反垄断法?首先,要有具体的规定来与第55条的原则性规定相配套。我国反垄断立法过于原则,与此有关的内容仅在第55条作原则性的规定。更具体的规定包括要严格区分专利权垄断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罗列典型的专利权非法垄断表现形式、反垄断的兜底条款及审查原则等。其次,加强行政立法。由国务院批准一个相关的执法指南,有利于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适用。最后,提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建立权威的监管机构。没有监督的权利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催化剂,滥用权力的行为都要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来打击。③(二)合理安排专利的有效期限
Nordhaus模型展示了专利长度的这样一个特征④:当创新收益与社会福利损失在边际上相等时,专利长度就是最优的,并且是有限、严格为正的。过长的期限会阻碍技术进入公有领域被社会使用,过短的期限又会使得专利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欧美国家实行专利更新制度来弥补固定专利长度的不足,即专利申请者可根据专利收益和费用的比较来选择专利长度,从而实现专利长度差别化的目的。(三)将授予专利的门槛科学化
该案也凸显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专利实在太多了,多到一不小心就会掉入专利的陷阱而产生纠纷。专利过多,除了是依赖于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的创造热情,还因为授予专利的门槛太低了,以致于出现很多不该被保护的专利。(四)完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保护期限过长会加剧社会福利的损失,造成垄断。上文提到要合理安排专利有效期限,还有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将专利和强制许可相结合。引进强制许可后,创新技术以一定费用被许可给其他企业,市场上同样功能的产品不断出现,这将有效的减少专利的垄断。 那么如何完善呢?笔者认为,首先要设置初步审查,使得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期间内可以实施该专利。这样的制度设置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许可的事宜,等到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很多专利强制许可已没有意义,强制许可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无法实现。其次,保持此种制度的灵活性,与国家经济政策相结合。最后,完善许可费用计算,使其更加方便、更具操作性。四、结语
“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利益平衡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基石。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并切实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各得其所,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⑤具体到专利制度,也是要实现一种理想的平衡:技术拥有者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法律背后是商业,案件背后是利益”。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就是我们今后专利制度研究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向,也是关乎我们专利制度发展的重要问题。
注释:
①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44.
②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15.
③林艳坤.外国反垄断法对中国立法的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07(10):29.
④薛卫,雷家驍.创新激励、市场垄断与专利的理论评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06):50-54.
⑤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3.参考文献:
[1]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
[3]陈丽苹.论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坛,2005(2):28.
[4]林艳坤.外国反垄断法对中国立法的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07(10):29.
[5]薛卫,雷家驍.创新激励、市场垄断与专利的理论评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06):50-54.
[6]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3.
[7]张伟君,张韬略.TRIPS协议和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06):24-29.
[8]张波.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启示-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之时政分析[J].调节仲裁诉讼,2006(04):50-56.
[9]郭德忠.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一致性[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31(03):27-31.
[10]吴玉岭,张长琦.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9(04):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