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在近十几年来发展迅速,为全球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由于其本身具有的高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特点,使得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了较高的风险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本文在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国际监管合作的对策。对于中国来说,金融市场发展并未成熟,更应注重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 监管模式 法律监管
引言
从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公司破产引发美国次贷危机,到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公司倒闭为标志开始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金融衍生产品就一直处在危机的风口浪尖,成为学界、业界乃至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也由此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一、金融衍生产品定义
对于什么是金融衍生产品,各国和国际组织都有过不同的解释。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在其1994年7月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准则》中将衍生产品定义为:"广义而言,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的价值。"经合组织将金融衍生品描述为:"一般来说,金融衍生品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资产或某种基础性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其依赖的资产或比率包括汇率、利率、商品、股票及其他指数。"美国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在其编制的《衍生市场、产品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国际管理:共同分析框架和管理规定提要汇总表(1994)》中认为,"一般来说,衍生品是规定以某些基础手段、投资、货币、产品、指数("基础权益")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3月11日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规定,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市场参与者间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汇率衍生产品、债券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和黄金衍生产品,以及前述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等。
由此可见,不管何种定义,基本上来说,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货币、外汇、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产品为基础衍生出来作为买卖对象的,旨在为交易者提供转移风险、增加收益的金融工具。本身具有高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特点。其基本功能是规避现货市场价格风险、套期保值,并且转移风险,而主要功能就是为了规避风险。当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金融衍生产品在为金融系统提供有效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其自身也隐含风险,金融界权威研究报告将其风险分为四类,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规不明确或交易不受法律保障,从而使合约无法履行而给交易商带来损失的风险。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为我们敲响了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的警钟。
二、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律制度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体系
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基于美国的联邦政治体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都具备监管权。其中,联邦政府级上,一般来说,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对期货业的监管,联邦储备委员(FED)会负责银行业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而各个州也都建立了州范围内施行的金融监管政策。而"多头"是指在美国,履行金融衍生产品监管职能的机构不是集中统一的,而是有多个机构同时履行。除了政府监管外,美国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我监管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对独立的机构,在某种程度上能较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金融监管,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监管重叠。美国"双线多头"的政府监管模式,使得对同一产品往往会产生两家甚至多家监管机构。各个机构在策略的制定及执行上存在偏差从而影响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二,监管空白。由于近几年来美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已进入混业经营的阶段,而监管模式仍然是分业监管,这样就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导致监管真空。三,监管失控。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存在着高杠杆性、高不对称性,具有极大的风险系数,再加上金融衍生产品机构的相互竞争,往往拉长产业链条,使得信息透明度下降,这些都缺乏有效的机制进行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容易导致监管失控。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该方案强调"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监管理念,着力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制衡,从而构建更加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
与美国不同,英国是一种自律监管模式。金融服务局(FSA)是英国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同时伦敦金属期货交易所、伦敦结算所也在发挥着重要的一线监管的职能。实践证明,英国这种统一的功能型监管模式是成功的,英国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伦敦金融中心的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二)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律制度
在国际上,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巴塞尔银行监管与管理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交易协会(ISDA)和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委员会(IOSCO)。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划分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自其成立以来,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则,如《新巴塞尔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衍生品风险管理准则》等,对协调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合作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即ISDA组织,是衍生交易界最具代表和权威的全球性组织,其发布的交易主协议得到了相当普遍的使用,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讲,成为场外衍生交易所通用的交易平台。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委员会(IOSCO)是倡导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国际监管协调的又一活跃组织。通过发布《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机制》指导性文件,来分别控制被监管机构的内部风险和金融衍生产品场外交易风险。
三、完善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的法律对策
尽管对金融衍生产品及交易的监管已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但是国际上并没有达成共识。大量的报告、文件还是指导性的,不具有真正的国际法效力。笔者认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不仅要求国内法引入各国通行的监管标准,更要求国内监管机构加强与他国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共同处理具有跨国性质的事件并参与到国际组织全球化监管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各国及国际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明确的分工和授权、通畅的信息报告制度和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等。其中有效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是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关键。
(二)加强各国政府间的监管协作。主要体现在规则性监管协调和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我们可以借鉴国际证券监管中双边谅解合作备忘录的成功经验,加强金融衍生产品领域的双边及多边合作。当危机发生时,各国监管机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沟通与协作,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
(三)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组织。即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衍生品在内的所有金融产品在内的统一性监管组织。一方面起到协调国际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全球及各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动态进行即时的监察与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临时或紧急性的建议或指导。
四、中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它以20世纪90年代初少数机构非法开展期货交易为起点,先后出现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指数期货及配股权证等交易品种。中国目前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监管主体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非证券公司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内的企业从事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管理。由于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刚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市场投机有余,而套期保值不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单一,投资渠道狭窄;交易所风险控制能力低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
五、完善中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的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培育健全的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成为必然选择。
(一)确立金融衍生交易的统一监管主体。在时机成熟之前,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各监管机构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二)强化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2000年12月成立的中国期货业协会是中国期货行业的自律组织,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期货行业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国证监会为主的政府监管,以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为主的自律管理的"两级三方"的组织体系。
(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其中很重要的是,应明确风险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使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真正处于公众监督之下。
(四)完善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条件成熟时还应分别制定《远期交易管理条例》、《期权交易管理条例》、《互换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五,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如与国外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建立信息共享的制度,签订合作监管协议,参与国际监管组织并参照其标准制定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市场的相关规则等。
结语
某种程度上,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而另一方面,它带来的巨大风险也容易让经济遭受波动。我们应该继续深入研究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特点,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逐步实现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国际统一化。
参考文献:
[1]田超.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及制度安排[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谭燕芝.金融衍生品监管-基于契约经济学的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3]熊玉莲.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 2009-03-06..
[5]田文、张邦辉、汤进喜.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防范与化解[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6]曹啸、夏小欧."关于中国发展金融衍生市场的理性思考",载于《城市金融论坛》,1999年第七期。
[7]Louis D.Brandeis,《other people's money》,Harvard Law Journal,1998,p68。
[8]夏斌.创新金融体制--30年金融市场发展回顾[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9]张维、张建刚."中美期货市场自律管理体系比较研究",载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0]郭燕、闫洪升.金融衍生交易法律规制及法律风险管理[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11]L·D·Brandeis1Other people'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 Use it[EB/OL]
http://www.amazon.com/Other-Peoples-Money-How-Bankers/dp/14326860381。
[12]顾功耕.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郑传敬(1987-),女,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09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 监管模式 法律监管
引言
从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公司破产引发美国次贷危机,到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公司倒闭为标志开始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金融衍生产品就一直处在危机的风口浪尖,成为学界、业界乃至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也由此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一、金融衍生产品定义
对于什么是金融衍生产品,各国和国际组织都有过不同的解释。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在其1994年7月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准则》中将衍生产品定义为:"广义而言,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的价值。"经合组织将金融衍生品描述为:"一般来说,金融衍生品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资产或某种基础性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其依赖的资产或比率包括汇率、利率、商品、股票及其他指数。"美国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在其编制的《衍生市场、产品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国际管理:共同分析框架和管理规定提要汇总表(1994)》中认为,"一般来说,衍生品是规定以某些基础手段、投资、货币、产品、指数("基础权益")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3月11日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规定,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市场参与者间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汇率衍生产品、债券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和黄金衍生产品,以及前述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等。
由此可见,不管何种定义,基本上来说,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货币、外汇、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产品为基础衍生出来作为买卖对象的,旨在为交易者提供转移风险、增加收益的金融工具。本身具有高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特点。其基本功能是规避现货市场价格风险、套期保值,并且转移风险,而主要功能就是为了规避风险。当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金融衍生产品在为金融系统提供有效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其自身也隐含风险,金融界权威研究报告将其风险分为四类,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规不明确或交易不受法律保障,从而使合约无法履行而给交易商带来损失的风险。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为我们敲响了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的警钟。
二、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律制度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体系
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基于美国的联邦政治体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都具备监管权。其中,联邦政府级上,一般来说,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对期货业的监管,联邦储备委员(FED)会负责银行业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而各个州也都建立了州范围内施行的金融监管政策。而"多头"是指在美国,履行金融衍生产品监管职能的机构不是集中统一的,而是有多个机构同时履行。除了政府监管外,美国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我监管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对独立的机构,在某种程度上能较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金融监管,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监管重叠。美国"双线多头"的政府监管模式,使得对同一产品往往会产生两家甚至多家监管机构。各个机构在策略的制定及执行上存在偏差从而影响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二,监管空白。由于近几年来美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已进入混业经营的阶段,而监管模式仍然是分业监管,这样就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导致监管真空。三,监管失控。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存在着高杠杆性、高不对称性,具有极大的风险系数,再加上金融衍生产品机构的相互竞争,往往拉长产业链条,使得信息透明度下降,这些都缺乏有效的机制进行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容易导致监管失控。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该方案强调"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监管理念,着力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制衡,从而构建更加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
与美国不同,英国是一种自律监管模式。金融服务局(FSA)是英国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同时伦敦金属期货交易所、伦敦结算所也在发挥着重要的一线监管的职能。实践证明,英国这种统一的功能型监管模式是成功的,英国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伦敦金融中心的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二)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律制度
在国际上,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巴塞尔银行监管与管理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交易协会(ISDA)和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委员会(IOSCO)。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划分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自其成立以来,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则,如《新巴塞尔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衍生品风险管理准则》等,对协调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合作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即ISDA组织,是衍生交易界最具代表和权威的全球性组织,其发布的交易主协议得到了相当普遍的使用,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讲,成为场外衍生交易所通用的交易平台。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委员会(IOSCO)是倡导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国际监管协调的又一活跃组织。通过发布《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机制》指导性文件,来分别控制被监管机构的内部风险和金融衍生产品场外交易风险。
三、完善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的法律对策
尽管对金融衍生产品及交易的监管已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但是国际上并没有达成共识。大量的报告、文件还是指导性的,不具有真正的国际法效力。笔者认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不仅要求国内法引入各国通行的监管标准,更要求国内监管机构加强与他国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共同处理具有跨国性质的事件并参与到国际组织全球化监管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各国及国际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明确的分工和授权、通畅的信息报告制度和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等。其中有效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是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关键。
(二)加强各国政府间的监管协作。主要体现在规则性监管协调和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我们可以借鉴国际证券监管中双边谅解合作备忘录的成功经验,加强金融衍生产品领域的双边及多边合作。当危机发生时,各国监管机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沟通与协作,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
(三)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组织。即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衍生品在内的所有金融产品在内的统一性监管组织。一方面起到协调国际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全球及各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动态进行即时的监察与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临时或紧急性的建议或指导。
四、中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它以20世纪90年代初少数机构非法开展期货交易为起点,先后出现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指数期货及配股权证等交易品种。中国目前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监管主体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非证券公司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内的企业从事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管理。由于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刚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市场投机有余,而套期保值不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单一,投资渠道狭窄;交易所风险控制能力低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
五、完善中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的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培育健全的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成为必然选择。
(一)确立金融衍生交易的统一监管主体。在时机成熟之前,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各监管机构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二)强化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2000年12月成立的中国期货业协会是中国期货行业的自律组织,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期货行业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国证监会为主的政府监管,以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为主的自律管理的"两级三方"的组织体系。
(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其中很重要的是,应明确风险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使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真正处于公众监督之下。
(四)完善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条件成熟时还应分别制定《远期交易管理条例》、《期权交易管理条例》、《互换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五,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如与国外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建立信息共享的制度,签订合作监管协议,参与国际监管组织并参照其标准制定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市场的相关规则等。
结语
某种程度上,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而另一方面,它带来的巨大风险也容易让经济遭受波动。我们应该继续深入研究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特点,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逐步实现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国际统一化。
参考文献:
[1]田超.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及制度安排[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谭燕芝.金融衍生品监管-基于契约经济学的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3]熊玉莲.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 2009-03-06..
[5]田文、张邦辉、汤进喜.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防范与化解[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6]曹啸、夏小欧."关于中国发展金融衍生市场的理性思考",载于《城市金融论坛》,1999年第七期。
[7]Louis D.Brandeis,《other people's money》,Harvard Law Journal,1998,p68。
[8]夏斌.创新金融体制--30年金融市场发展回顾[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9]张维、张建刚."中美期货市场自律管理体系比较研究",载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0]郭燕、闫洪升.金融衍生交易法律规制及法律风险管理[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11]L·D·Brandeis1Other people'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 Use it[EB/OL]
http://www.amazon.com/Other-Peoples-Money-How-Bankers/dp/14326860381。
[12]顾功耕.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郑传敬(1987-),女,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09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