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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产品的特有属性,它必然对提供者产生外部性,由此,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成为一种克服手段。但是,政府供给又会对其消费者产生新的外部性。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外部性的克服手段有:通过直接充当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向消费者征税、界定产权、向提供者提供津贴等克服市场供给中的外部性;通过公共产品供给中尊重市场、适度干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纳入法治化轨道等克服政府供给中的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