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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相关规定:所有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后,取得全国统一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取得操作资格证者,应在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培训机构或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未按期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该资格项目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