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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浙江农民丁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水田0.3亩,期限至2028年。合同约定,承包户应服从国家建设、集镇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在承包地上种植多年性经济作物应经发包方同意。2002年,丁在承包田上擅自种植了19株柑橘树。同年,根据该市规划,一条新建的公路正好途经丁志明的承包田。2004年,村委会在未征得丁志明同意下征用了他的0.3亩土地,并毁坏了种植在土地上的19株柑橘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