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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时,应根据不同行业、产业的特点,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有重点企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广泛实行.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如果能与即将实行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已经实行的"监理会派出制"相结合,则更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而完善现代企业机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