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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共同体成员的科学家。其道德意识在科学的发展与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科学家“道德世界观”的形成,解决了科学家自身的道德意识与自然世界、义务感与自然冲动之间的冲突,实现了义务与现实、道德与自然的“和谐”。但是,科学家的“道德世界观”只是个体“冲动形态的意识”,无法代替科学共同体组织实体的道德意识和意志行为,因而往往陷入特殊性、个别性以及抽象性的困境中。这一困境的超越必须诉诸于科学共同体的“伦理世界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