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强势利益集团“蚕食”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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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随着农村的发展和利益逐渐分化,我国农村出现了一些利益集团,典型的有:宗族(家族)集团、新兴富裕集团、农村管理者集团、黑恶势力集团。其中一些集团对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些利益集团的兴起,是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逐渐分解的一种现象,他们有的虽然没有明确的团体组织形式,但根据其团体利益的相关性和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力,足以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四类强势利益集团形成
  
  农村管理者利益集团:这是一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以及村民小组成员组成的集团,是农村的权力集团。他们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們负责农村社会的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治安维护。同时,由于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他们也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国家制度政策的执行者和农地产权分配的执行人,所以他们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大小事务,成了村庄利益的“承包人”。农村基层管理者的多重功能性使他们成为农村的焦点人物,由于他们的特殊地位,为持续获取这一经济利益, 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必须稳定其农村基层管理者的地位。
  新兴富裕利益集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个体工商户、种养殖业大户、私营企业兴起,村办集体企业也逐渐通过转制等方式转变为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利益群体,即由个体工商户、种养殖业大户、私营企业主组成的利益集团,是农村的新兴资本集团。他们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的一个群体。他们中的一些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致富、守法经营,有的则是利用改革初期的政策优势或者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而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他们经济收入较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不一定很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先期掌握了财富,其经济实力逐渐转化为对其所生活的农村社会中政治权利的要求。
  宗族利益集团:宗族势力是我国农村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力量。在旧的传统礼俗中,宗族的权力被视为农村社会的权利象征。它可以通过族规、宗约、族训等形式控制宗族成员的行为,赋有训导、惩罚、乃至生死权。特别是在家族大、人多势众的强势下,其影响力足可主宰一方水土。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宗族在农村中的生活互助、处理纠纷、维持社区秩序、婚丧活动等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这就使得宗族势力存在于当今的农村成为事实。宗族势力集“家族化”与“世袭化”于一身,形成盘根错节的较为稳固的关系网,成为农村拥有特殊利益的权势阶层。
  黑恶势力集团:新中国成立后,黑社会势力几乎在社会上绝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的组织资源与经济资源严重流失,社会建设短缺,基层政权控制力薄弱,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地方恶势力发育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则是少数基层政府官员的腐败催化了黑恶势力的发酵。同时转型期,随着收入差别扩大,会对人们的价值观念造成严重冲击。在物质化的价值导向下,一些人逐渐形成“有权合法捞,无权不法捞”的心态,认同通过非法、暴力的手段获得财富。集体主义观念、道德习俗等非正式控制力量在西方腐朽思想和封建糟粕遗留的联合冲击下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使得黑恶势力有机可趁。
  以上四类农村强势利益集团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进程的加快,在转轨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类型的利益集团,它们具有以下一些特征:最大限度地寻求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社会财富和人民福利最大化则被放在其次;属于分利集团,借助政治资源并以国家和人民的名义来进行经济资源的瓜分和占有;排他性,即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在农村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力,制造所谓的政府失效;既得利益具有刚性,其绝对利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相对利益的份额只能上升不能下降 。这些强势的利益集团会侵占弱势群体的利益,影响社会公平,破坏社会稳定。
  
  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影响农村
  
  而如今这四类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影响农村,首先表现在农村干部人事任免方面。由于当前村领导班子有不少潜在的价值,不仅是一些利益集团试图获取的重要资源,也是实现其他利益的重要途径。其次,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投资方面。政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所进行的公共投资,由于巨大的利益所在,常常是一些农村强势利益集团竞相角逐的重要领域。三是农村集体资源使用等方面。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在土地、信贷、人员和税收等方面和基层村委会公开“讨价还价”。不少私营企业除了采用瞒报、作假账、逃税、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外,还伙同他人在土地、生产资料、资金、销售、信息、税收等方面,采取“合谋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四是农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方面。当前,各村都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农村管理者利益调控和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某些特定利益诉求合法化的重要依据。五是以上几类利益集团参与村庄政治的方式十分简单,它主要就是通过集体或集团意识影响乃至决定村庄的政治决策,比如影响村干部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结果,或者在需要时集体作出政治不服从行为,逼迫村庄权威改变既定的决策等等。
  他们采取何种方式影响新农村建设?一是贿赂。即利用金钱及其他有价物券“买通”乡镇相关决策者,或者利用金钱买选票,当选村官。这是目前农村利益集团谋求利益的重要手段,且形式隐蔽,“暗箱”操作;二是个人关系网络。即利用家族血缘、老乡情结和其它社会关系等为纽带,直接接触相关决策者。这是农村目前最常用、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影响方式;三是说服,即采用书信、直接造访等方式,对农村相关决策者进行劝说,使村里的决策或行动向他们能获得最大份额的路径前进;四是求助于“精英人物”。即让本集团中的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成员,代表本集团的意愿,直接有效地接近乡镇、村里的相关决策者,影响村里的决策;五是集体行动。这种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在村委会门前聚集、静坐、请愿,集体上访,游行示威,围堵和冲击村委会、甚至打伤村委会工作人员等。比如在一些家族势力很强的村、组,村干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大户家族,有的村干部为了开展工作,不得不推荐大户中有影响的人物进入村级班子;六是参与或操纵选举。随着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客观进程,以及党内民主的逐步推进,不同利益集团已经开始有可能通过民主选举等合法程序,参与政治博弈。
  由此可见,农村强势利益集团的出现、存在和博弈对政府治理智慧提出了挑战,考验着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否真正地维护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潜在的负面效应不可忽视,这必将对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不良影响。(作者为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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