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enyemaiz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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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71条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主要体现在设立要件和民事责任方面。对于前者,因遗嘱与合同在法律行为性质和解释等方面有差,因此需解释如何参照适用居住权合同规范:形式要件上应适用遗嘱之形式规范,而非参照适用第367条书面形式;设立时间上应参照适用第368条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登记前产生法定之债,应根据第468条选择性适用合同编通则;居住权未得以设立的民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577条。具体而言,遗产清偿时居住权的载体应位于后位清偿,对其拍卖可协商或以剩余遗产为限参照租赁处理;继承人不履行债务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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