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机票“超售”自引入我国航空业以来,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到位致使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规范。航空客运合同应被认为属消费者合同的一种,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来处理争议纠纷。针对《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航空公司未对旅客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能订入航空客运合同:由于航空客运合同面向对象广泛且数量庞大。不能如一般消费者合同那样一一提示与告知,但应以广播、张贴、牌示、放映字幕、特殊字体等显著方式公告格式条款并能为旅客所知晓的,可以认为航空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在“超售”事实的告知义务方面,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