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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识别产生的原因在于各国在相继采用信托制度的同时,对信托定义模式、信托当事人的范围、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信托管理行为的性质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为求同存异,统一认识,信托识别应运而生,其对象包括冲突规范的"范围"和"系属"两部分内容,依据在于各国的国内法。而我国信托法由于欠缺识别制度,为该法的国际接轨带来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