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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假释制度(在我国相应指取保候审制度)凭借其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对国家资源的节约,防范犯罪习性的交叉感染等优越性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由于建立时间较短.从内容到程序上存在着些许弊端,相继出现了取保候审权利的忽视,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不完善,宣布取保候审的机关不明确.保证金的交纳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它的缺陷和不足.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模糊了司法机关的职权,给诉讼工作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不便。本文从其适用条件,申请主体,保证人的责任及其追究等本体要件出发,试对适用取保候审的意义、程序、宣布取保候审的机关、续保的方式、保证金的交纳等进行论证.并针对各个问题提出了应如何完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