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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从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政策和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的模式这两个方面试析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政策及模式选择,为产生相关工作的人员提供了参考意义。
【关键词】港口建设;投融资;模式
一、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政策
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主要是从政府和国内资本和外资这两个方面进行:
1.政府投资港口建设政策
1997年,我国交通部颁发了《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其中提出了对港口建设需要实施资本金机制,且依据港口建设的具体现状保证了资本金来源的比例和交通部代替国家出资的比例。
2001年5月,我国颁发了《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其中内容鼓励了各级政府利用置换土地、建造土地、划拨土地和“以工代赈”和“以粮代赈”等形式,对水路交的基本设施建设提供相应的政策性优惠。
2004年1月颁发的《港口法》明确指出:县级及其以上的相关人民政府需要确保一定的资金进行投入使用,用来港口公用的防波堤、航道和锚地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需要采用相关的对策,组织建设和港口相匹配的铁路、航道、公路、供电、给排水和通讯设备等。这是第一次在法律法规上确定出各级政府需要确保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
2.國内资本与外资投资港口建设政策
2001年5月,我国交通部颁发了《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规定了水路交通投融资需要经过中央投资、社会融资、地方筹资和外资等方式,加大其基础建设的建设投入。鼓励利用发行的债券、股票等形式,扩大融资方式。
原国家计委以及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规定了,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取消港口公用码头中方控股的需要。这个条例的颁布促进了和推动了港口投融资走向了外资的市场化,开拓了外资的市场。
2004年1月进行的《港口法》指出了:我国促进国内外经济组织与个人依据法律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维护投资者的有效权益。这是我国第一次利用这样的法律形式明确了港口的投融资政策,为组成港口建设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业务主体的多元化供给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了要更进一步拓宽社会资本的投资区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到法律未禁入的基本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行业的范围,支持和引导社会用合资、独资、联营、合作和项目融资等形式,建设其经营性的公益事业。
二、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的模式
依据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政策,我国港口建设的投融资模式主要有下述几种:
1.政府投资
港口设施需要依据其功能、经济类型和项目建设中政府与企业的投资功能,划分为公用基本设施、经营性基本设施与经营性设施。从公共产品的专业知识而言,防波堤、公用航道和锚地等港口公用设施项目都是有着非排他性以及非竞争性等特性的,其投资额是非常大的,并且是不可以获得直接的投资回报的。通常,企业与个人都是没有能力且不愿意进行其筹资活动的,其主要的投资主体是政府部门。各级政府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港口法》的规定,每年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财务预算中明确相当的资金用于港口的设施建设。港口建设所用到的经费是用来进行基本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投资的,留成的港口建设费原理上是不运用于港口经营性基本设施和经营性设施建设的一系列投入的,需要当作是我国出资的资本金全部应用到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之外,岸线是比较稀缺的、比土地更为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需要有偿的进行运用,建议开征岸线资源使用费。凡是经过批准运用岸线建设码头、仓库和堆场等实施经营活动的部门与个人,需要依据岸线条件交纳岸线的使用费用,而收取的费用全部或部分用于港口的设施建设以及维护。
2.地主港模式融资
地主港模式融资是运用国家土地与岸线资源实施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形式。利用港口规划,包含了现存的布局规划与长远性的规发展,界定了港口周围的区域大小。港口规划内的土地是利用老港区的土地进行置换以及政府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来处理土地资金投入等问题,且依据规划实施港口基本设施的建设,接着将满足于建设码头和库场等要求的岸线、土地租赁给港口业务的企业来建造码头或相关场地从事经营,获得岸线和土地租赁经费。地主港最大好处就是在于保证了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长期性发展,不用政府部门进行介入和投资,达成滚动性的开发和发展,为港口长期性发展供给了相应的保障。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采用这样的模式,依据我国当前的政府管理、经济发展脉络上看,地主港的模式选择是非常需要的,是和国际正式接轨的好方法。
3.贷款融资
经由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这样的模式是较为传统且最较为直接的融资方式,是我国现存港口建设中最为首要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融资的金额数比较大、成本较低和风险性小等,但由于港口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比较大,回收期较长,港口企业利用这样的方式进行融资,会很容易导致财务压力加大和负债率提高等。我国开发银行的贷款,开发银行是我国的开发性金融组织,有着政府给予权利的法定信用,把准国债性质的开发性金融债券与资产管理进行结合。运用融资支持项目设施建设、基础产业等建设,能够促进和推动经济的发展。港口建设属于较为基础的设施,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也就是港口建设的首要经费集资。而外国政府与金融贷款,其贷款利率较低和还贷期长等优势,会较为适合港口等大型基本设施建设,然而显著的缺陷是贷款流程较为严格,手续较为麻烦,机器设备采购等都是采用国际招标,其成本较高,并且汇率变动的风险大。我国就曾应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对大连、秦皇岛等港口项目进行开发和投资。
4.企业投资
企业投资指的是由中、外大型航运企业进行投资或入股建设和经营相应的泊位。港口单位实施公开性的招标,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型航运单位参与竞标,中标者进行独资或入股建设其经营性港口的泊位。通过这种形式,能够使得港口选择和长期性的战略伙伴进行合作,有助于港口的长远发展。例如:中海公司在沿海的重要港口主动参加到内贸集装箱码头的经营当中。例如:荷兰马士基在进驻青岛前湾港前后时,把青岛前湾当作是欧洲航道中的干线港,增强了青岛港的竞争实力。使其工业、原材料开采加工的企业可以更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增强大型散货及油品码头的建设速率。
5.其他投资
港口建设投融资模式除了上述的几种外,还包括了其他的投融资模式。例如:(1)上市融资,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两个方面,能够使得港口项目实现收益的最大化。(2)发行债券,指的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3)融资租赁,以物为载体的筹资形式进行。(4)BOT方式融资,是英文Built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之意。
三、总结
总而言之,港口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支撑力量,对我国的运输系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港口建设的融资是我国基础性产业融资,其投资规模和范围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对我国投融资形式起了重要影响。而本文主要试论了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政策和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的政府投资、地主港模式融资、贷款融资、企业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模式,保证了港口建设的发展和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傅英坤.我国港口融资现状分析及特点探讨[J].中国市场,2011.
[2]李幼萌.港口融资市场形势分析和投资策略调整[J].港口经济,2010.
[3]王伟东,吴少群.港口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分析与优化建议[J].港口经济,2011.
【关键词】港口建设;投融资;模式
一、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政策
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主要是从政府和国内资本和外资这两个方面进行:
1.政府投资港口建设政策
1997年,我国交通部颁发了《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其中提出了对港口建设需要实施资本金机制,且依据港口建设的具体现状保证了资本金来源的比例和交通部代替国家出资的比例。
2001年5月,我国颁发了《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其中内容鼓励了各级政府利用置换土地、建造土地、划拨土地和“以工代赈”和“以粮代赈”等形式,对水路交的基本设施建设提供相应的政策性优惠。
2004年1月颁发的《港口法》明确指出:县级及其以上的相关人民政府需要确保一定的资金进行投入使用,用来港口公用的防波堤、航道和锚地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需要采用相关的对策,组织建设和港口相匹配的铁路、航道、公路、供电、给排水和通讯设备等。这是第一次在法律法规上确定出各级政府需要确保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
2.國内资本与外资投资港口建设政策
2001年5月,我国交通部颁发了《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规定了水路交通投融资需要经过中央投资、社会融资、地方筹资和外资等方式,加大其基础建设的建设投入。鼓励利用发行的债券、股票等形式,扩大融资方式。
原国家计委以及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规定了,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取消港口公用码头中方控股的需要。这个条例的颁布促进了和推动了港口投融资走向了外资的市场化,开拓了外资的市场。
2004年1月进行的《港口法》指出了:我国促进国内外经济组织与个人依据法律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维护投资者的有效权益。这是我国第一次利用这样的法律形式明确了港口的投融资政策,为组成港口建设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业务主体的多元化供给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了要更进一步拓宽社会资本的投资区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到法律未禁入的基本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行业的范围,支持和引导社会用合资、独资、联营、合作和项目融资等形式,建设其经营性的公益事业。
二、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的模式
依据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政策,我国港口建设的投融资模式主要有下述几种:
1.政府投资
港口设施需要依据其功能、经济类型和项目建设中政府与企业的投资功能,划分为公用基本设施、经营性基本设施与经营性设施。从公共产品的专业知识而言,防波堤、公用航道和锚地等港口公用设施项目都是有着非排他性以及非竞争性等特性的,其投资额是非常大的,并且是不可以获得直接的投资回报的。通常,企业与个人都是没有能力且不愿意进行其筹资活动的,其主要的投资主体是政府部门。各级政府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港口法》的规定,每年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财务预算中明确相当的资金用于港口的设施建设。港口建设所用到的经费是用来进行基本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投资的,留成的港口建设费原理上是不运用于港口经营性基本设施和经营性设施建设的一系列投入的,需要当作是我国出资的资本金全部应用到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之外,岸线是比较稀缺的、比土地更为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需要有偿的进行运用,建议开征岸线资源使用费。凡是经过批准运用岸线建设码头、仓库和堆场等实施经营活动的部门与个人,需要依据岸线条件交纳岸线的使用费用,而收取的费用全部或部分用于港口的设施建设以及维护。
2.地主港模式融资
地主港模式融资是运用国家土地与岸线资源实施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形式。利用港口规划,包含了现存的布局规划与长远性的规发展,界定了港口周围的区域大小。港口规划内的土地是利用老港区的土地进行置换以及政府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来处理土地资金投入等问题,且依据规划实施港口基本设施的建设,接着将满足于建设码头和库场等要求的岸线、土地租赁给港口业务的企业来建造码头或相关场地从事经营,获得岸线和土地租赁经费。地主港最大好处就是在于保证了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长期性发展,不用政府部门进行介入和投资,达成滚动性的开发和发展,为港口长期性发展供给了相应的保障。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采用这样的模式,依据我国当前的政府管理、经济发展脉络上看,地主港的模式选择是非常需要的,是和国际正式接轨的好方法。
3.贷款融资
经由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这样的模式是较为传统且最较为直接的融资方式,是我国现存港口建设中最为首要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融资的金额数比较大、成本较低和风险性小等,但由于港口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比较大,回收期较长,港口企业利用这样的方式进行融资,会很容易导致财务压力加大和负债率提高等。我国开发银行的贷款,开发银行是我国的开发性金融组织,有着政府给予权利的法定信用,把准国债性质的开发性金融债券与资产管理进行结合。运用融资支持项目设施建设、基础产业等建设,能够促进和推动经济的发展。港口建设属于较为基础的设施,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也就是港口建设的首要经费集资。而外国政府与金融贷款,其贷款利率较低和还贷期长等优势,会较为适合港口等大型基本设施建设,然而显著的缺陷是贷款流程较为严格,手续较为麻烦,机器设备采购等都是采用国际招标,其成本较高,并且汇率变动的风险大。我国就曾应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对大连、秦皇岛等港口项目进行开发和投资。
4.企业投资
企业投资指的是由中、外大型航运企业进行投资或入股建设和经营相应的泊位。港口单位实施公开性的招标,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型航运单位参与竞标,中标者进行独资或入股建设其经营性港口的泊位。通过这种形式,能够使得港口选择和长期性的战略伙伴进行合作,有助于港口的长远发展。例如:中海公司在沿海的重要港口主动参加到内贸集装箱码头的经营当中。例如:荷兰马士基在进驻青岛前湾港前后时,把青岛前湾当作是欧洲航道中的干线港,增强了青岛港的竞争实力。使其工业、原材料开采加工的企业可以更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增强大型散货及油品码头的建设速率。
5.其他投资
港口建设投融资模式除了上述的几种外,还包括了其他的投融资模式。例如:(1)上市融资,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两个方面,能够使得港口项目实现收益的最大化。(2)发行债券,指的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3)融资租赁,以物为载体的筹资形式进行。(4)BOT方式融资,是英文Built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之意。
三、总结
总而言之,港口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支撑力量,对我国的运输系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港口建设的融资是我国基础性产业融资,其投资规模和范围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对我国投融资形式起了重要影响。而本文主要试论了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政策和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的政府投资、地主港模式融资、贷款融资、企业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模式,保证了港口建设的发展和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傅英坤.我国港口融资现状分析及特点探讨[J].中国市场,2011.
[2]李幼萌.港口融资市场形势分析和投资策略调整[J].港口经济,2010.
[3]王伟东,吴少群.港口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分析与优化建议[J].港口经济,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