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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近几年,在依法治国总体方针政策下,国家的法治环境越来越好,司法体系也日渐稳定,而社会纠纷的解决,也更多走向司法途径。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我们也看到了另外一个问题,虚假诉讼。可以说,虚假诉讼是伴随着民众维权意识提升同时产生的概念,不管是对社会稳定,还是对司法完善,都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司法环境下,虚假诉讼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预防虚假诉讼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虚假诉讼;原因;预防;对策
在维权意识的增强的过程中,虚假诉讼呈多发趋势,这为原本压力偏大的司法系统带来了更多的困扰,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压力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对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而言,都是一种损害。所谓虚假诉讼,俗称假打官司,一般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活着规避某种责任,将本不存在的或者虚假的事实带到司法程序中,以期得到司法上的认可,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最终损害相对权利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種诉讼行为。目前的虚假诉讼,一般具有双方当事人利益共同性、诉讼合谋性、诉讼内容财产性等特征。那么,具体而言,当前社会环境下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又应该如何预防呢?
一、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1.意思自治原则与自主处分原則等民事诉讼原则使虚假诉讼有机可乘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作为程序法重要组成的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在公正合法的环境下开展,也为了更好的保证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定了若干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权力自主处分原则等。可以说,这些原则的出现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导致了虚假诉讼的产生。我们知道,民法属于私法,而民法所调整的关系,也属于个人领域的关系,所以在私法实践中,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如此以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或者有关权益的纠纷,都会成为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关于权益的争取、放弃等行为,法院也会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和自主处分原则予以最大的尊重。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个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就有了提出虚假诉讼的可能,双方当事人事先恶意串通,提前对案件的有关因素做好恶意协商,最终在法院审理时形成清楚、准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误导司法审判人员,而民事诉讼的审理人员在案件无明显权利争议之后,一般就会做出判决,而不再过多考证其它深入因素。最后,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虚假诉讼就可得逞。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与自主处分原则是虚假诉讼产生的一个原因。
2.尚未成熟的证据制度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沃土
证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第63条规定了证据的有关形式及具体应用,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现有的证据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只有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都没有异议,那么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则都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所以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前恶意磋商,那么利用虚假证据完成诉讼过程,则非常容易,那么虚假诉讼也就产生了。由此可见,尚未成熟的证据制度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沃土。
3.惩治机制有待完善助长了虚假诉讼人气焰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不管是何种社会纠纷,只有有与之适应的法律规制制度及惩治机制,那么问题和纠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解决。以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来看,关于民事虚假诉讼的有关问题,在《刑法》中尚未由完全成熟的或者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刑法》中“法无明确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即使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虚假诉讼或者妨碍司法程序等行为,也因无明确的法律机制而无法获得刑事出发。所以说,目前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其处罚只有在民事诉讼法中由简单规定,并且处罚力度非常轻。当犯罪成本较低时,社会不良行为就会由增长的趋势,所以说,惩治机制的不完善,助长了虚假诉讼人的气焰,增加了虚假诉讼的可能。
二、预防虚假诉讼的应对策略
通过分析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预防虚假诉讼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完成:
1.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是预防虚假诉讼的根本途径。上面我们提到,一些民事诉讼原则以及证据制度都是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所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就是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适度合理的贯彻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比如我们可以在立案之前增设案件审查环节,对案件的真实性、纠纷的可能性等进行基本调查,如此以来,既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主处分,同时也可以减少虚假诉讼;另一方面,对于现有的证据制度,要有完善的证据审查机制,除了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之外,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也非常重要。
2.完善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责机制
增加犯罪成本、加大惩治力度,是预防虚假诉讼的最直接途径。比如,在现有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中已经规定了伪证的刑事责任,我们可以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将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虚假诉讼行为同样放到其适用范围中,那么迫于刑罚的压力,虚假诉讼自然会有所减少。另外,也要加大虚假诉讼的成本,比如增加虚假诉讼人对利益受害人的赔偿、增加虚假诉讼人的经济处罚等,也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诉讼。
3.提高法官队伍整体水平
法官的整体能力对虚假诉讼的预防也有一定的影响。不管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如何,其最终造成虚假诉讼,都与法官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提高法官队伍整体水平也非常有必要。其一是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提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力及一般法律规则的适用能力;其二是提高法官的素质水平,保证法官公平判案。
参考文献:
[1]高静.论虚假诉讼频发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佳木斯学院学报,2016(07).
[2]刘烁玲.虚假诉讼及其治理[J].江西社会科学,2011(17).
(作者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虚假诉讼;原因;预防;对策
在维权意识的增强的过程中,虚假诉讼呈多发趋势,这为原本压力偏大的司法系统带来了更多的困扰,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压力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对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而言,都是一种损害。所谓虚假诉讼,俗称假打官司,一般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活着规避某种责任,将本不存在的或者虚假的事实带到司法程序中,以期得到司法上的认可,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最终损害相对权利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種诉讼行为。目前的虚假诉讼,一般具有双方当事人利益共同性、诉讼合谋性、诉讼内容财产性等特征。那么,具体而言,当前社会环境下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又应该如何预防呢?
一、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1.意思自治原则与自主处分原則等民事诉讼原则使虚假诉讼有机可乘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作为程序法重要组成的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在公正合法的环境下开展,也为了更好的保证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定了若干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权力自主处分原则等。可以说,这些原则的出现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导致了虚假诉讼的产生。我们知道,民法属于私法,而民法所调整的关系,也属于个人领域的关系,所以在私法实践中,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如此以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或者有关权益的纠纷,都会成为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关于权益的争取、放弃等行为,法院也会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和自主处分原则予以最大的尊重。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个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就有了提出虚假诉讼的可能,双方当事人事先恶意串通,提前对案件的有关因素做好恶意协商,最终在法院审理时形成清楚、准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误导司法审判人员,而民事诉讼的审理人员在案件无明显权利争议之后,一般就会做出判决,而不再过多考证其它深入因素。最后,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虚假诉讼就可得逞。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与自主处分原则是虚假诉讼产生的一个原因。
2.尚未成熟的证据制度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沃土
证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第63条规定了证据的有关形式及具体应用,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现有的证据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只有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都没有异议,那么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则都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所以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前恶意磋商,那么利用虚假证据完成诉讼过程,则非常容易,那么虚假诉讼也就产生了。由此可见,尚未成熟的证据制度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沃土。
3.惩治机制有待完善助长了虚假诉讼人气焰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不管是何种社会纠纷,只有有与之适应的法律规制制度及惩治机制,那么问题和纠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解决。以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来看,关于民事虚假诉讼的有关问题,在《刑法》中尚未由完全成熟的或者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刑法》中“法无明确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即使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虚假诉讼或者妨碍司法程序等行为,也因无明确的法律机制而无法获得刑事出发。所以说,目前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其处罚只有在民事诉讼法中由简单规定,并且处罚力度非常轻。当犯罪成本较低时,社会不良行为就会由增长的趋势,所以说,惩治机制的不完善,助长了虚假诉讼人的气焰,增加了虚假诉讼的可能。
二、预防虚假诉讼的应对策略
通过分析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预防虚假诉讼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完成:
1.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是预防虚假诉讼的根本途径。上面我们提到,一些民事诉讼原则以及证据制度都是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所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就是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适度合理的贯彻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比如我们可以在立案之前增设案件审查环节,对案件的真实性、纠纷的可能性等进行基本调查,如此以来,既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主处分,同时也可以减少虚假诉讼;另一方面,对于现有的证据制度,要有完善的证据审查机制,除了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之外,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也非常重要。
2.完善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责机制
增加犯罪成本、加大惩治力度,是预防虚假诉讼的最直接途径。比如,在现有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中已经规定了伪证的刑事责任,我们可以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将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虚假诉讼行为同样放到其适用范围中,那么迫于刑罚的压力,虚假诉讼自然会有所减少。另外,也要加大虚假诉讼的成本,比如增加虚假诉讼人对利益受害人的赔偿、增加虚假诉讼人的经济处罚等,也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诉讼。
3.提高法官队伍整体水平
法官的整体能力对虚假诉讼的预防也有一定的影响。不管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如何,其最终造成虚假诉讼,都与法官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提高法官队伍整体水平也非常有必要。其一是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提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力及一般法律规则的适用能力;其二是提高法官的素质水平,保证法官公平判案。
参考文献:
[1]高静.论虚假诉讼频发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佳木斯学院学报,2016(07).
[2]刘烁玲.虚假诉讼及其治理[J].江西社会科学,2011(17).
(作者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