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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我国立法来看,对行政决定听证主体的规定呈现出明显的缺陷,导致许多听证的实际操作出现偏差和失误,建立完整的行政决定听证主体制度尚需要进一步探讨。可以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和听证现状,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使行政听证这一体现现代公正、民主精神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