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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否中止父母的探望权
我与前夫陈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次年儿子出生。2010年3月,我与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我抚养,陈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陈某以探望儿子为名,多次到我家闹事,并强行接走儿子。可是,当儿子与陈某生活时,陈某却经常酗酒,打骂儿子,使儿子無法正常生活学习。此外,陈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病,久治未愈,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儿子也一再表示不愿意父亲再来探望。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中止陈某对儿子的探望权?
浙江 杨凤华
杨凤华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你有权申请法院裁定中止陈某对儿子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虽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但《婚姻法》同样规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之情形,一般包括: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探望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等等。你前夫陈某不仅患有严重的肺结核传染性疾病,而且经常酗酒后打骂儿子,使儿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加之儿子也一再表示不愿意父亲再来探望他,明显属于上述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错过离婚官司上诉期后还有补救办法吗
前不久,我与丈夫刘某协议离婚不成诉至法院,可法院的判决有些偏袒对方,让我不能接受。在签收判决书时,法官虽然交代说法定的上诉期为15目,但我因忙于其他重要事务而错过了上诉期。现在我要求上诉,法官说我的上诉权已经丧失,判决已经生效。请问,错过官司上诉期限怎么办?
贵州 王维嘉
王维嘉女士:
错过官司上诉期有3种补救办法:一是申诉;二是申请再审;三是抗诉。
民事申诉,是指当:法人代理人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请求法院重新审理的行为。申诉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而非诉讼权利,故对于申诉案件,只有经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在多数委员认为原审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会决定重新审理。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含义基本相同,它是一项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定再审情形就必然引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2)原裁判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5)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
民事抗诉,是指检察院认为已生效的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提请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据此,若你确有理由,还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即提出抗诉。
维权信箱
法律顾问:
广西师大法学院法律系 钟铭佑
我与前夫陈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次年儿子出生。2010年3月,我与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我抚养,陈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陈某以探望儿子为名,多次到我家闹事,并强行接走儿子。可是,当儿子与陈某生活时,陈某却经常酗酒,打骂儿子,使儿子無法正常生活学习。此外,陈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病,久治未愈,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儿子也一再表示不愿意父亲再来探望。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中止陈某对儿子的探望权?
浙江 杨凤华
杨凤华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你有权申请法院裁定中止陈某对儿子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虽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但《婚姻法》同样规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之情形,一般包括: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探望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等等。你前夫陈某不仅患有严重的肺结核传染性疾病,而且经常酗酒后打骂儿子,使儿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加之儿子也一再表示不愿意父亲再来探望他,明显属于上述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错过离婚官司上诉期后还有补救办法吗
前不久,我与丈夫刘某协议离婚不成诉至法院,可法院的判决有些偏袒对方,让我不能接受。在签收判决书时,法官虽然交代说法定的上诉期为15目,但我因忙于其他重要事务而错过了上诉期。现在我要求上诉,法官说我的上诉权已经丧失,判决已经生效。请问,错过官司上诉期限怎么办?
贵州 王维嘉
王维嘉女士:
错过官司上诉期有3种补救办法:一是申诉;二是申请再审;三是抗诉。
民事申诉,是指当:法人代理人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请求法院重新审理的行为。申诉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而非诉讼权利,故对于申诉案件,只有经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在多数委员认为原审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会决定重新审理。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含义基本相同,它是一项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定再审情形就必然引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2)原裁判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5)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
民事抗诉,是指检察院认为已生效的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提请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据此,若你确有理由,还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即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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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广西师大法学院法律系 钟铭佑